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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何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发明专利申请技术,不需给发明人报酬?案例

发明专利申请 商标申请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1-03-28 22:16:06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单位应当向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支付报酬:

1.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且在纠纷发生时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

2.专利已被转让、实施或被许可实施;

3.单位因专利转让、实施或许可实施获得了转让费、许可使用费等经济效益。

“实施”是指《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实施,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判断专利权人(即单位)是否实施了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应以其制造、使用的产品或使用的方法是否落入了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准;判断专利权人是否实施了外观设计专利,应以其制造的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与专利外观设计相同或实质相同为准。具体的判断标准应当与专利侵权判断标准一致。在专利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进行一些改进,如果改进后的技术方案仍然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内,仍应认定为实施该专利。

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或者将专利权转让给他人的,应当视为专利权人(即单位)实施了该专利,无论被许可方或者受让方是否实际实施。发明人或设计人有权从专利权人获得的许可费或转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数额作为报。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向所在单位主张报酬,不能直接向专利被许可方或受让方主张报酬。

他人为生产经营目的非法实施专利,同样属于专利实施行为。专利权人起诉他人侵权获得的侵权赔偿减去合理的诉讼成本后,应当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发明人或设计人支付报酬。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订有合同,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由发明人或设计人返还研发资金或者支付使用费的,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单位不负有向发明人或设计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单位明确表示放弃有关职务发明创造的权益,由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的,不负有向发明人或设计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案例:

某案中,请求人原为A公司的技术人员,现已离职。

请求人称A公司已实施的某重大项目采用了其在职期间所作出的发明专利技术方案,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公司按照该项目的实施收益支付其发明人报酬。

经查明,A公司涉案项目所实施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并不相同,具体包括:二者所涉及技术主题不同、工艺处理对象不同、涉案项目采用的关键设备未包含涉案专利的所有技术特征。

分析与评述:

针对职务发明人报酬纠纷,首先需要确定单位是否实施了涉案专利。如果没有实施专利,则单位并未通过专利获得经济效益,不应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判断单位是否实施了涉案专利,要以单位所实施的技术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内为基准。如果其既未字面落入,也未以等同方式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则不能认为单位实施了涉案专利。

该案中,A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其所实施的项目未覆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这一举证已经证明,A公司未实施涉案专利,请求人要求就涉案专利获得职务发明人报酬,缺少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关键词: 专利申请 专利产品 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