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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未实际实施发明专利申请技术而不给发明人报酬,如何维权?案例

发明专利申请 商标申请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1-03-28 22:17:23


“实施”是指《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实施,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判断专利权人(即单位)是否实施了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应以其制造、使用的产品或使用的方法是否落入了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准;判断专利权人是否实施了外观设计专利,应以其制造的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与专利外观设计相同或实质相同为准。具体的判断标准应当与专利侵权判断标准一致。在专利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进行一些改进,如果改进后的技术方案仍然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内,仍应认定为实施该专利。

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或者将专利权转让给他人的,应当视为专利权人(即单位)实施了该专利,无论被许可方或者受让方是否实际实施。

他人为生产经营目的非法实施专利,同样属于专利实施行为。专利权人起诉他人侵权获得的侵权赔偿减去合理的诉讼成本后,应当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发明人或设计人支付报酬。

案例:

某发明专利报酬纠纷案中,请求人要求所在公司支付职务发明人报酬。

该公司认为,涉案专利“一种摩托车用高能点火系统”只是个理想化的名称,其核心为磁电机和点火器,点火线圈和火花塞只是摩托车点火系统的常规部件,不涉及技术创新。而磁电机和点火器均非该公司生产,该公司只是按市场价采购了零部件磁电机和点火器后,安装于涉案摩托车上,安装程序及方式均为固有程序,不涉及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述的技术特征,故公司并未实施涉案专利。

另外,该公司还以涉案专利“存在重大技术瑕疵”为由,主张“专利产品生产者实际未按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实施”。

分析与评述: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判断是否实施了该专利也应以实施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准。如果单位实施的技术方案落入了职务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则应当认为单位实施了该专利。

该案中,根据权利要求书的记载,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为:顺序电连接的磁电机、点火器、点火线圈与火花塞,其特征是将磁电机点火绕阻串联或并联后并联在点火器的两个不接地的输入端上。故涉案专利并非仅包括磁电机和点火器,而应指由上述四项组成要素联接成的整体。

公司按照专利技术所述方式将磁电机、点火器与点火线圈、火花塞联接成高能点火系统后安装于摩托车的行为涉及制造、使用涉案专利产品,属于实施专利的行为。

涉案专利存在技术缺陷的事实仅证明单位实施专利过程中曾因技术的不完善而影响效益,不能证明其未实施涉案专利。


关键词: 专利产品 知识产权 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