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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语注册商标申请重点考察哪些因素?看“怕上火喝王老吉”的案例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1-04-04 23:23:10


广告语可以申请注册商标,其准予注册的前提条件是符合商标法对于一般商标注册的规定。

在实践中,广告语通常会因为不具备显著性而被驳回,但是如果是具备显著性的广告语,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乐知网小编为您介绍王老吉“怕上火喝王老吉”的典型案例:


2012年4月26日,广药集团向原商标局提出“怕上火喝王老吉”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啤酒、果汁、水(饮料)、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汽水、酸梅汤、苏打水等商品上。
 
原商标局经审查后认为,该商标由“怕上火喝王老吉”构成,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标志指示的商品具有去火的功效,将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效产生误认。据此,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不服,向原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2014年12月30日,原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以该商标易使消费者对指定使用商品的功效、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从而导致消费者误购为由,决定对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不服复审决定,继续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6月18日,北京知识产权院作出判决认为,根据现有证据,“王老吉”作为一种凉茶商品,其本身具有清热润燥、解火祛湿等功效,不带有欺骗性。涉案商标是对其凉茶商品本身具有预防上火等功效的客观描述,而不是表明商品质量。涉案商标经过长期、大范围并持续地宣传、使用,所指向的凉茶商品与其商品来源已经建立起稳定的联系,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原商评委所作决定,并责令原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原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7年8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1、商标由“怕上火喝王老吉”构成,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标志指示的商品具有去火的功效,而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果汁、乳清饮料、果子粉、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蔬菜汁(饮料)、豆类饮料、无酒精果汁饮料、苏打水商品通常不具有上述功效,将涉案商标注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效产生误认;
 
2、商标指定使用的水(饮料)、植物饮料、汽水、饮料制作配料、无酒精饮料、酸梅汤商品可能具有预防上火及去火的功效,将商标注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并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功效等特点产生误认。
 
同时,法院在判决中指出,由于降火可能是植物饮料等商品具有的功效特点,将该商标注册使用在2所列商品上是否具有显著性,原商评委应当在重新审查的过程中予以审查。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商评委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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