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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企业的商标被他人作为公司字号登记使用,属于侵权行为吗?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1-04-05 14:02:09


将知名企业的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是属于侵权行为的。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2019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2019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上述条款针对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现象,列举了具体的行为模式,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标准,企业可依据上述条款主张权利。

 


关键词: 商标代理 知识产权 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