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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商标案例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1-04-05 14:36:30


案例
 
“快看!”商标是由快看世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9类上的商标,其具体选择的商品类别为:
 
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
计算机游戏软件;
电子出版物(可下载);
可下载的影像文件;
可下载的音乐文件;
CD盘(音像);
计算机;
电影摄影机;
电子图书阅读器;
动画片。
 
申请号:21185736,申请日:201年9月2日。
 
 
2017年6月12日,上述商标申请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
 
申请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请求复审,经过几次答辩后,商评委最终还是驳回了该商标。
 
针对上述驳回,申请人不服,继续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了作品登记书、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广告发布合同及发票、行业报告、获奖证书、公证书等48份证据,证明该商标经过使用后具备显著性。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快看!”商标是较为常用的口头用语,缺乏显著性,但鉴于该商标日前已经上线,积累了大量用户下载,并获得手机软件行业多项奖项,可认定该商标已具有极高知名度,经使用已取得商标显著性特征,符合《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情形,应当予以核准注册。故判定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并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商评委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人最终拿到了原本认为缺乏显著性的“快看!”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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