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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商标无效宣告理由有哪些?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2-02-17 22:20:36

 
可以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情形和理由:
 
1、自己的在先权利与该注册商标相冲突
 
例如自己的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肖像权、姓名权、商号权等,如果这些权利早于该注册商标产生,那么后续的商标获得注册后实际上是与上述权利相冲突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上述权利人可以据此提出注册商标无效。
 
2、该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明确禁止的条款
 
我国《商标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无效条款:
 
(1)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2)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3)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4)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5)第十九条第四款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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