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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的乔丹商标之争后,又发生耐克和乔丹商标版权之争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19-12-25 17:59:39

经过长期的诉讼,一家中国企业的“乔丹”商标,涉嫌侵犯乔丹本人的商标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乔丹本人胜诉。
这次又来一个耐克与摄影师的商标版权之争。
雅各布·伦特米斯特曾在2015年将耐克告上法庭,这位摄影师认为Jordan品牌的飞人标志原型出自他在1984年的一张摄影作品。
三年之久,这起版权争议案有了结果。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最终宣判侵权不成立。虽然伦特米斯特的摄影作品与飞人标志相似度较高,但不代表其拥有这一标志的版权。
众所周知,1984年,迈克尔·乔丹在NBA选秀中被芝加哥公牛队选中。耐克以5年250万美元的合同签下乔丹,并在1985年为其推出第一代Air Jordan篮球鞋。
1988年,第三代Air Jordan球鞋首次使用飞人标志,此后被沿用到Jordan品牌的各种商品上,正式与耐克的“勾子”区别开来。逐渐的,Jordan品牌的飞人标志被认为是一次成功的设计案例。
根据伦特米斯特的描述,1984年夏天,他为迈克尔·乔丹拍摄了一张空中跃起、双腿分开的扣篮照片,被刊登在《生活》杂志的奥运专栏里。他表示,拍摄照片时,自己和乔丹花费很多时间商量拍摄的动作和角度,最终受到芭蕾舞的姿态启发。
不久,这张照片被耐克看中,持有版权的伦特米斯特拿到150美元,作为耐克两次使用这张照片的费用。
1987年,耐克模仿照片原型,重新拍摄了一张飞人扣篮图,并且引申设计制作成Jordan品牌的标志。在此过程中,耐克曾支付给伦特米斯特1.5万美元,但并没有买断这一版权。
距离原照片拍摄超过30年后,伦特米斯特认为,这一举动违反当年他和耐克公司的协议,因而在2015年提起上诉。伦特米斯特表示,当时耐克购买照片使用权只适用于Air Jordan 1的广告,后来耐克将此创意用在品牌标志上则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经过两年多的审理,法官保罗·沃特福德表示,虽然这一空中芭蕾动作创意源自伦特米斯特,但这只能证明1984年那张照片的版权属于其本人,他的版权并不足以在这一概念上形成垄断。而两张照片中,飞人乔丹的姿态、背景和灯光位置都不尽相同。最终,法院驳回伦特米斯特在2015年对耐克的索赔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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