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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批发零售企业服务商标侵权如何保护?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1-04-18 14:13:04

超市批发零售企业服务商标侵权如何保护

商标维权
 
法院在一些商标侵权案件中,认定批发零售服务与“推销(替他人)”为类似服务,属于第35类,并试图绕开商标局2004年的批复,通过其他路径去公平地解决批零售服务行业中的商标侵权案件的矛盾。
 
认定服务是否类似,更应充分考察相关公众对两类服务的一般认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的规定。根据分类表对第35类服务的注释,该类服务“尤其包括为他人将各种商品(运输除外)归类,以便顾客看到和购买。这种服务可由零售、批发商店通过邮购目录和电子媒介,例如通过网店或电视购物节目提供”。
 
而且,现实市场中,确有知名的商业企业将其注册于“推销(替他人)”上的商标实际使用于商品销售服务,并因提供商品销售服务的知名度而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或获得司法保护之事实,亦证实了国家行政机关,特别是相关公众对“推销(替他人)”与商品销售服务之关联性的认可。
 
行政机关和法院对批发零售服务的保护实践表明,目前对批发零售服务主要通过第35类“推销(替他人)”和“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项目上注册申请服务商标,从而对批发零售实体店(如家乐福、新华书店)和互联网销售平台(如天猫超市、京东商城)的批发零售服务进行商标注册保护。
 
如何通过商标注册申请对超市、批发零售服务保护
 
1.厘清概念
 
首先,需要对商标中的“批发零售”服务作概念上的厘清。作为服务项目,申请人提供的是服务,而非商品;该服务项目是对服务来源的区分,指示服务来源,而非对商品来源的区分;该服务是为他人的利益,而非为申请人;非为销售申请人自己的商品,而是他人的商品。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商标局编发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遵循的是《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第35类服务的注释“本类尤其包括:为他人将各种商品(运输除外)归类,以便顾客看到和购买;这种服务可由零售、批发商店通过邮购目录或电子媒介提供,例如通过网站或电视购物节目。”
 
中国目前没有具体可量化的标准来认定服务项目,但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在其《商标审查程序手册》(Trademark Manual of Examining Procedure,简称TMEP)1301条中对服务项目和服务商标的区分作了较为详尽的审查指导,可供参考。第35类“推销(替他人)”从字面意思上理解,即是推销他人生产的商品,而不是推销自己生产的商品。
 
2.区分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上述对批发零售服务在概念上的理解有助于区分申请人的需求。如申请人是诸如超市、商场、经销商等批发零售企业,第35类“推销(替他人)、商品展示”等服务项目则是其主营和核心服务。通过前述对批发零售服务的分析,第35类的相关服务是其必须要进行商标注册保护的范围。
 
申请人如欲通过在第35类上的注册对其批发销售自己商品予以保护,则可理解为对其商品商标的延伸性或防御性注册保护,这种注册被保护有助于对抗和防御第三方在第35类上的恶意抢注和囤积或不正当使用。
 
在商标行政和司法实践中,商品和商品的批发零售服务一般不认为构成商品和服务的类似。但普通公众一般不易区分商品和批发零售服务,并在常识上认为两者具有某种关联。因此,即便申请人批发零售自己的商品,在第35类通过商标注册其商品商标有助于加强其商品商标在批发销售环节中的来源识别性,避免相关公众的混淆。
 
从法院的判决思路来看,若权利人在35类(商品展示、广告、推销)上拥有服务商标的注册,且转售者的不规范标识使用行为超越了指示所售商品所必需的范围,并具有标识服务来源的效果,则可构成对服务商标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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