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书的要求有什么,权利要求书的语言表达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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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书的要求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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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要求书的要求有什么 权利要求书应按如下要求撰写: 1、应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和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使用的科技术语应与说明书一致,不得有插图。
2、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尽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主要技术内容,记载构成发明或实用新型必要的技术特征。
除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性质需用其他方式表达外,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先写前序部分,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以及现有技术中与其密切相关的技术特征;再写特征部分,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应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3、引用一项或几项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
除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性质需要用其他方式表达外,从属权利要求应先写引用部分,写明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编号,可能时把编号写在首句;再写特征部分,写·明技术特征,对引用部分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
二、撰写权利要求书的要求 1、应当简要、清楚、完整地列出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所有新的技术特点。
否则,就会缩小专利保护范围。
说明书中没有涉及到的内容,也就不能写入权利要求,因为要求保护的范围必须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2、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技术名词、术语应与说明书 致。
权利要求书中可以有化学式、数学式,但不能有插图。
除有绝对必要,不得引用说明书和附图,即不得用“说明书中所述的…”“或如图三所示的……”方式撰写权利要求书。
为了表达清楚,权利要求书可以引用设备部件名称和附图标记。
3、一项权利要求要用一句话来表达,中间可以有逗号、顿号,不能有分号和句号。
以强调其意思不可分割的单一性和独立性。
4、权利要求只讲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不允许陈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目的、功能等。
5、权利要求又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两种。
独立权利要求应从整体上反映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全部的必要技术特征,它本身可以独立存在。
从属权利要求是引用独立权利要求或引用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在内的几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又含有若干新的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必须依从于独立权利要求或者在前的从属权利要求。
6、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只应当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符合合案申请要求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可以有两项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
每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可以有若干个从属权利要求。
有多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甩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编号时独立权利要求应排在前面,它的从属权利要求紧随排在后面。
权利要求书的语言表达技巧
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是最重要的两个部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是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以及确定其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
从发明人提供的技术交底书到形成专利申请文件不仅仅是将技术文件转换为法律文件的信息整理与加工的过程,更是一个需要对技术交底书中的技术方案进行再加工和再创造以提升专利申请文件含金量的过程。
要获得含金量高的专利申请文件,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专利法第26条中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而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第56条中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可见权利要求书对于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维护专利权所起的重要作用。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中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通常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在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最宽。
那么,是否只要在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了必要技术特征就能够得到最宽的保护范围呢?笔者认为,独立权利要求是否能得到最宽的保护范围,不仅取决于是否记载了必要技术特征,而且还取决于该必要技术特征是否采取了恰当的语言表达方式。
权利要求书是技术性和法律性相结合的法律文件,其用词不但要准确、严谨、符合逻辑,而且需要高度的概括性语言表达方式。
这种概括性语言表达方式是建立在对技术方案的深入理解和扩展以谋求多种实施方式的技术性概括的基础之上的,只有“深入”理解才能“浅出”表达。
可以说,权利要求书的语言表达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着“清楚、简要”的撰写要求。
注意权利要求书的用词,精心挑选、仔细考究,用恰当的词汇表达技术特征,可以提高权利要求书的语言表达效果。
本文侧重于对“表达”的讨论,当专利代理人理解了技术方案,并按照撰写三原则和金字塔原理对技术方案进行了扩展之后,如何从语言和用词的角度恰当表述权利要求书的技术特征,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结合撰写心得,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1)、利用合适的语言表达方式对技术特征进行上位 案例:一件涉及对管路中的液体是否有泄漏或温度变化进行监控、探测并定位的电学装置的发明,该发明的技术方案是在管路中安装传感器,通过测量管路中的液体的压力、流量或温度的变化来判断是否有液体泄漏或温度变化产生。
权利要求可以这样写:一种管路液体测量装置,包括位于管路源端的传感器(1)和位于管路任意一点的传感器(2),所述传感器(1)和传感器(2)的输出经比较得出差值,所述差值反应管路中液体的泄漏状况。
权利要求也可以这样写:用于检测事件发生并用于探测和获得事件发生时与事件有关的信息的装置,该装置包括:狭长路径、位于该狭长路径一端的源部件和位于该狭长路径上任何一点的返回部件,该源部件和返回部件之间的参量变化定义了该端与该点之间的事件关系。
从上述两个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不难看出,虽然第一个权利要求应该说已经将技术方案描述清楚了,但在语言和用词的概括、上位和抽象方面显然逊色于后一个权利要求。
在后一个权利要求中,用“源部件和返回部件”来表达传感器(1)和传感器(2)这样的具体概念;用“信息”来表示传感器(例如压力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或流量传感器)的输出值;用“事件”来表达狭长路径中液体(并不限于液体,气体的监测也同样适用)的泄漏、温度的损失或增益等;并用“定义”说明了“信息”与“事件”之间的逻辑关系。
这种语言表达方式对技术方案进行了高度地概括,并通过应用领域(液体或气体)和技术特征的上位表达扩大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2)、用第一、第二等代词表示不同性质或状态的同一事物 例如,权利要求中用第一传感器(部件)、第二传感器(部件)、第三传感器(部件)表示不同类型、同一位置的传感器(部件),或不同位置、同一类型的传感器(部件),或不同位置、不同类型的传感器(部件)。
又如,在涉及半导体制造工艺的发明中,如一种半导体器件的制造方法,权例要求的内容是:一种半导体器件的制造方法,包括步骤: 形成表面具有集成电路拓扑结构图形的掩膜板; 利用光刻工艺将所述掩膜板表面的图形转移至衬底表面的光刻胶层,从而在衬底表面形成光刻胶图形; ……。
上述权利要求中的掩膜板表面的图形和衬底表面的光刻胶图形实际上是一样的图形,只是位置不同,一个位于掩膜板表面,一个位于衬底表面。
在撰写时,应将掩膜板表面的图形和衬底表面的光刻胶图形分别用第一图形和第二图形来表示较为适宜。
权例要求的内容应改为: 在掩膜板表面形成第一图形; 利用光刻工艺将所述第一图形转移至衬底表面,从而在衬底表面形成第二图形; ……。
采取这种方式一方面能够使权利要求的表述更加言简意赅,保护范围更加清楚简要。
另一方面,在将中文申请文件译成英文的过程中,上述采用第一、第二等代词的表达方式更有利于翻译的准确和语句语法结构的清晰。
这样的例子还有许多,例如填充不同物质的沟槽(trench)叫做第一沟槽、第二沟槽……;将不同位置的孔(via、contact)叫做第一孔、第二孔……等等。
3)、慎用定语、状语、副词和介词 权利要求书中,要注意名词前的定语和状语是否使必要的,例如条码扫描器的“条码”是否是必要的,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的“喷墨”和“激光”等词是否是必要的,等等。
动词前的副词或连词不该省略的不能省略,例如:通过基站发送消息,按照代理人的初衷,这句话里其实只有一个动词,即“发送”,“通过”在这句话里实际上并不是动词,其前面往往是动作的发出者,例如是“终端”通过基站发送信息。
但是,通过基站发送消息却在特定情况下会被有意无意地将“通过”理解为动词,使这句话看上去是一个并列结构,即“通过基站”和“发送消息”。
这对权利要求书的正确理解、保护范围的清楚解释都会受到影响。
如果将“通过基站发送消息”改为“通过基站来发送消息”或“通过基站以发送消息”,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整句话变成了偏正结构,“来”或“以”将这句话的动作限定为“发送”,将“通过”限定为连词,还原了最初的真实含义,使整句话的意思更准确了。
同样的例子还有“根据”……“确定”……,“根据”并不是动词,不是动作,“确定”才是动词,是动作。
同理,采取加介词或副词的方式可以使句子的意思表达更准确。
这种情况在通信领域的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较为普遍,随着技术方案的日趋复杂,知识产权诉讼的日益增多,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个字都应该有其确定的含义,因此不该省略的词汇坚决不能省略。
4)、其他
权利要求书确定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一、专利诉讼中专利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一)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三种理论 确定专利侵权的保护范围是判断专利侵权的前提,只有当被控侵权行为的客体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才会被认定侵权,反之则不然。
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尤其是与有形财产权相比,专利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有形财产权的权利客体是实实在在的财产,其范围是确定的;专利权的权利客体是发明创造,属于智力成果,具有非物质性的特征,不仅看不见、摸不着,而且也不像光、电等无形物质能够为人们的感官或仪器所感知,因此需要在法律上对其保护范围进行界定。
一篇专利文件由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构成,权利要求书是以简洁的文字来定义受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法律文件;说明书是对发明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使该技术方案能够实现的文件。
目前在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问题上,世界各国有三种看法。
1、中心限定原则。
所谓中心限定,指权利要求的文字所表达的范围仅仅是专利权保护的最小范围,可以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为中心,通过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全面理解发明创造的整体构思,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四周的一定范围。
[1]这种做法使得专利权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还可以较好地延展、覆盖专利方案地全部实质性特征。
采用中心限定原则的优点是,可以有效防止有人利用权利要求在撰写方面的缺陷而规避相应的责任,从而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
缺点则是,会导致专利权的范围的模糊、不确定性,而且如果对外扩张解释的度掌握不好,就可能导致将新的技术创新认为是侵权,从而阻碍了科技的创新和发展。
2、周边限定原则。
所谓周边限定,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按照权利要求书的文字确定,对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要作严格、忠实的解释,其文字表达的范围就是专利权保护的最大范围,专利权人行使其权利必须受该范围的限制,不得越雷池一步。
[2]这种做法的优点:采用周边限定原则就使得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严格按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限定,任何扩大解释都是不允许的。
缺点是:采用周边限定原则对专利的申请时的撰写提出了高要求,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必须反复推敲,仔细考虑,否则专利权人可能因为权利要求书撰写方面的缺陷,导致其权利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
3、折衷原则。
这个原则是上述两个原则的综合和折衷。
折衷原则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实质内容来确定,但不严格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
当权利要求书所表述的技术特征不清时,可以引用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
[3]从专利制度发展的趋势来看,绝大多数国家或多或少都采纳了两者的折衷。
例如,欧洲专利公约第六十九条规定:“一份欧洲专利或者欧洲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的内容确定,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以解释权利要求。
” 这一原则比较合理,既能对专利权人的专利权给予有效保护,又能避免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不确定性。
(二)我国专利法的专利保护范围 我国专利法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采用的是折衷原则。
我国专利保护类型有三种,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根据保护对象的不同,我国对此也规定了不同的保护范围。
1、发明专利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第56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也就是说我国专利法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依据,而不是严格按照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或者措辞来确定范围。
有时,为了弄清权利要求所表示的实质内容,可以参考说明书以及附图,以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发明目的、发明作用和采取的技术手段,或技术特征的含义等。
在确定发明专利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需从如下几点考虑: (1)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优先考虑 专利范围的判定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附图和说明书仅起到解释权利要求的作用,也就是说仅记载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而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不能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不能以说明书或者附图作为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当说明书或者附图与权利要求书不一致时,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
(2)如何看权利要求书 a、权利要求书的作用 权利要求书的作用有二:第一,是判断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基础;第二,是社会公众和司法行政机关判断专利权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基础,即通过简明的文字向其表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b、权利要求书内容的确定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两种。
其中,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
应当将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看,即将在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看,记载在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与记载在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二者组合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与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对于限定专利的保护范围具有相同作用。
c、从权利要求书的内容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无论是独立权利要求还是从属权利要求,其保护范围由记载在该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予以界定,这些技术特征的总和构成了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都对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产生一定的限定作用。
也就是说,只要将某一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中,就意味着专利权人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包含该技术特征。
因此,如果一项技术方案中重现了一项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就表明该技术方案落入了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如果一项技术方案除了包含某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以外,还包含一个或者多个该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特征,则该技术方案仍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上述两种情形,我们在侵权认定中称为“全面覆盖原则”。
此外,如果一项技术方案仅包含权利要求记载的部分技术特征,缺少了其 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则一般认为该技术方案未落人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由此,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总结如下:一项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数目越少,这些技术特征表述所采用的技术术语越上位或越抽象,则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就越大;反之,一项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数目越多,这些技术特征表述所采用的技术术语越下位或越具体,则其保护范围越小。
(3)在判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尤其是判断专利侵权时,还有两大原则要予以考虑,即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
权利要求书的要求有什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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