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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我国专利侵权仲裁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经营者范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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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我国专利侵权仲裁制度



根据《专利法》第60条的规定,对于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地方专利局处理。

专利侵权的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是两种并行的保护手段,这两种保护手段各有特色,当事人可以根据侵权纠纷的具体特点,选择不同的保护手段。

然而,现实中,这两种保护手段由于自身的不足,往往无法相互补益,当事人在请求专利侵权保护时,侵权纠纷常常得不到全面、有效的解决。

一、目前专利侵权保护的困局 (一)专利侵权司法保护的不足 作为终局的民事纠纷解决方法,司法保护具有权威性、终局性、中立性等优点,请求人民法院对受到侵犯的民事权利给予保护,是一般的权利救济的方法,然而由于专利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和司法保护的固有缺陷,法院在审理一些专利侵权案件时存在不足。

第一,程序复杂、多审级,时效性差。

专利权是对技术方案的保护,由于技术的不断更新、发展,要求专利权保护具有较强的时效性。

然而,“诉讼是解决法律纠纷的最后途径,在追求效率的同时更主要的是谋求法律的公正”①,因此,司法公正一直是司法审判的首要原则。

由于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程序有严格的规定,当事人发现专利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经过立案、受理、答辩、出庭、审议、判决等法定的诉讼程序,期间还可能经历二审、再审等多道程序,因此,很多专利侵权案件都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结案,而专利技术本身具有无形性和可复制性,侵权行为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很容易短时间内迅速扩大,经过复杂、较长时间的诉讼程序后,损失可能已经无法弥补。

第二,技术背景不足,侵权认定困难。

专利侵权案件中,需要将权利要求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而这必须充分理解专利权申请保护的技术方案。

专利权一般请求保护的是特定技术领域的前沿技术,必须有足够的技术背景才能准确的界定权利要求的边界,处理好专利侵权纠纷。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逐渐成为影响知识产权审判整体效率和质量的最大障碍②。

司法实践中不得不常常依靠司法鉴定、专家证人、技术咨询、人民陪审员等方式来克服技术障碍,这些方式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技术问题,但是也会带来效率低、公正性受质疑、缺乏案件的整体把握等方面的问题①。

第三,司法资源有限,案件积压量大,无法满足知识产权案件的增长需求。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继续保持多年来快速增长的势头,案件增幅明显,远超过其他类型民商事案件的增幅。

2009年,全国地方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30626件和30509件,分别比上年增长25·49%和29·73%②。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快速增长,知识产权案件存在明显的积压,其中专利案件由于涉及技术问题,处理难度较大,积压现象更为明显。

第四,维权成本高昂。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需要付出较高的诉讼成本。

专利侵权诉讼中,由于案件专业性,一般都需要聘请律师或专利代理人,支付较高的律师或代理费用;对于标的额较大的专利侵权案件,案件受理费用也一般较高;此外,有些专利侵权案件还需要进行技术上的司法鉴定和现场勘查。

而专利侵权诉讼中,由于消耗了较长的时间,侵权人不当占有市场导致的损失往往通过赔偿也无法弥补。

第五,地方保护现象时常存在。

专利侵权诉讼中,由于侵权产品的生产、流通涉及多个环节,因此,专利侵权案件可以选择的管辖法院一般包括:被告住所地、侵权产品制造地、使用地、销售地、许诺销售地、进口地。

这也就意味着专利权人往往具有比一般的民事纠纷更广泛的法院选择权。

被控侵权人是被动参加法院诉讼的,对于管辖法院没有选择的机会,当专利权人在一定的地域具有较大的影响力时,案件审判往往会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

(二)专利侵权行政保护的不足 地方专利行政机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优势主要体现在经济性、主动性、效率性上。

作为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在处理专利纠纷时,省去了当事人高昂的诉讼和代理费用。

行政主体能在受理案件后,迅速成立调查小组,现场执法了解案情、主动调查证据、能在查清事实后快速做出行政决定。

因而,地方专利行政机关往往能够给予专利权人及时、经济的保护,能快速、便捷地解决专利侵权纠纷。

但是,目前专利行政执法并没有按照立法设定的方向发展,现实操作中也存在着较大的不足。

第一,不能认定侵权赔偿,保护力度很有限。

《专利法》第60条虽然授予地方专利行政机关处理专利纠纷的权利,但是只赋予了行政主体调解和认定侵权的权利,没有赋予其认定侵权赔偿数额的权利。

然而,专利侵权赔偿损失,往往是专利侵权发生后,权利人最基本的诉求之一。

不赋予地方行政机关认定侵权赔偿的权力,就意味着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一旦选择行政处理,则权利人的基本诉求往往无法得到满足。

第二,行政处理具有非终局性,循环诉讼现象时常存在,往往更加耗费时间和成本。

根据专利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地方专利行政机关对纠纷作出处理后,当事人对其处理结果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一旦行政处理进入司法审查程序,则仍然需要经历复杂的行政诉讼程序,耗费大量的时间和成本。

被撤销后再次做出的行政行为还可能面临司法审查,从而可能转入循环诉讼。

当事人选择行政机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一般是希望收益于行政处理的快捷、效率、经济,但是只要进入司法审查程序,专利侵权纠纷就并不因为行政机关的处理而会节约时间和成本。

第三,案件受理量低,解决纠纷有限。

由于行政处理保护有限,又常常更加耗费时间和成本,因此,目前大部分专利侵权案件,当事人都选择了到法院起诉以解决纠纷①。

地方专利行政机不愿意面临司法审查,也往往建议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专利法设立让当事人选择行政机关或法院处理侵权纠纷的模式,是为了让两者各自发挥其优势,共同解决纠纷,然而,现实中行政机关处理的专利侵权案件数量远小于法院受理的案件,解决纠纷方面作用非常有限,无法实现专利法设立这一制度的初衷。

二、新的专利侵权纠纷解决途径亟待出现 根据上文分析可知,专利侵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都存在自身的不足,目前在专利侵权纠纷领域,纠纷解决途径不够全面,很多案件不能专业、快速有效的解决。

有必要对该领域的民事纠纷解决途径进行梳理,构建一个符合不同专利侵权案件需求的专利侵权纠纷解决体系。

(一)专利侵权纠纷解决途径分析 专利侵权纠纷,作为一种民事纠纷,具有民事纠纷的一般性特点:第一,纠纷具有可处分性。

由于民事纠纷是关于民事权利享有和民事义务承担的争议,民事主体能够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以民事权利为基础的民事争议也具有可处分性。

第二,解决纠纷的方法应该是多元的。

民事纠纷数量庞大、类型多样的特点决定了民事纠纷解决方法应该是多途径的、多方式的,民事纠纷可以通过个人、社会、国家等各种力量来获得解决,纠纷主体可以视需要自由做出选择。

第三,纠纷解决途径由国家通过立法设定。

虽然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但是民事纠纷解决途径确需要国家立法设定,国家通过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设定法院和仲裁庭受理民事纠纷案件的范围,在行政法规中设定行政机关处理民事纠纷的范围,超出上述范围的民事纠纷,相应机关无权受理。

然而专利侵权纠纷解决途径却与一般民事纠纷解决途径不同。

民事纠纷解决途径可以分为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三种争议解决方式①。

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依自己的力量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权益,主要是指和解等简单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社会救济主要包括仲裁和诉讼外调解,是基于主体的合意并依靠社会力量来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公力救济是指依国家公权力解决纠纷,主要指诉讼。

公力救济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和国家强制性,在当事人通过自力救济和社会救济无法解决纠纷的情况下,公力救济成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最终手段。

根据《专利法》第57条的规定,一般认为,专利侵权纠纷不能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②。

专利侵权纠纷排除了社会救济这一重要的解决方式,然而,社会救济本身具自身的特点和独特的优势,社会救济相比自力救济更注重规范性和可预见性,相比公力救济更具有灵活性和自主性,专利侵权纠纷排除了社会救济,就堵塞了民事纠纷的一条重要的解决途径。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经营者范围的纠纷



无证驾驶发生事故,要承担全部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如果无证驾驶是交通事故的唯一成因,无证驾驶一方当事人负全责,如果无证驾驶不是唯一成因的,各方过错当事人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及作用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举报无证驾驶的方式有哪些 1、发现无证驾驶人员,可以向正在执勤的交警或者拨打122、110举报; 2、为方便交警部门取证,最好是在行驶前或者行驶过程中举报; 3、应如实提供实际信息,包括车型、牌照颜色及牌照号码、车身颜色、地点和正在行驶的方向; 4、如果方便也可用手机拍照或摄像提供给122交管部门,如果需要保密可向交管部门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发明专利优先权期限多久



最新的发明专利的优先权的有效期为12个月,超过时效就无效了。

国内优先权,又称为“本国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在我国优先权制度中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1、自申请日、优先权日、授权公告日等固定日期起计算定日期起计算的。

例如,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专利权的期限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在十二个月内提出,该期限的起算日为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优先权日)起计算。

2、以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计算 全部指定期限和部分法定期限以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计算。

例如,审查员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指定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其申请的期限(指定期限),是自推定申请人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之日起计算;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法定期限)是自推定申请人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之日起计算。

1、鼓励发明人及时申请专利 专利优先权可以鼓励发明人及时申请专利。

一有发明创造,发明人就可及时申请专利,这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发明创造者的积极性,也更加充分地体现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在先申请”原则。

过迟申请专利的后果是显而易见的,这样很容易造成被别人抢先申请的局面。

另外还有一些专利技术窃贼通过一些不正当的手段窃取技术成果,抢先申请专利,甚至反过来控告真正的发明人。

2、督促发明人加快研究进程 优先权的期限为12个月,这就要求发明人必须在第一次申请之后的12个月内对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进行完善与改进。

不少人在首次提出专利申请之后,将自己的下一步研制计划的完成日子定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前,正是优先权这种制度所带来的正面影响。

3、有利于专利申请类型的转换 因为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的文件撰写、权利要求,对有些发明往往不同,发明可以保护方法,但实用新型不行。

有了优先权制度,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在规定的一年期内,最后选定是以实用新型,还是以发明专利来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

如果原来申请的是实用新型,可以通过要求优先权的方式将实用新型专利转为发明专利,反之,也可以将发明专利转换成实用新型专利。

4、有利于加强专利的保护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这一规定本身就有利于专利权人,进而有助于加强专利的保护。

此外,由于通过要求优先权,对第一次专利申请作了修改、补充、完善,专利的可靠性与稳定性相对要好一些,一旦遇侵权,诉讼中胜诉的把握通常会更大一些。



初探我国专利侵权仲裁制度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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