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中企走向主动维权,面对美国337调查,商务部推应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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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中企走向主动维权
检索近年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应对案例,人们欣喜地看到,已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克服重重困难,主动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并与政府有关部门一道,共同探索建立一套长效的知识产权纠纷预警应急机制。
三大案例见证中国企业从“被动挨打”走向主动维权 案例一:中国企业拿到首份胜诉的“马克曼命令” 世界500强企业莱伏顿公司起诉浙江通领科技集团侵犯其美国专利权,通领集团奋起应诉,在经历了两年多的艰苦斗争和漫长等待后, 终于拿到了美国新墨西哥州联邦法院下达的“马克曼命令”,该意见书完全采纳了通领集团对美国莱伏顿公司“五五八”专利保护要求和技术适用范围的解释。
这是中美知识产权纠纷案中,中国拿到的首份胜诉的“马克曼命令”。
案例二:主动申请国外专利 深圳市朗科科技有限公司总裁邓国顺与合作伙伴发明了全球第一款闪存盘,并于2004年12月在美国获得了发明专利授权,这是中国科技企业在全球计算机移动存储领域获得的第一项国际发明专利。
朗科公司分别起诉索尼与PNY等跨国企业侵犯其美国专利,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成为中国的本土企业通过自主研发技术、进行全球专利布局的成功范例。
案例三:集体应对美国“337调查” 美国劲量电池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指控中国南孚电池在内的24家中国内地和香港电池生产企业侵犯该公司专利,要求对上述公司发起“337调查”。
在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的组织协调下,18家中国企业组成联合应诉团队,艰苦抗辩,却遭国际贸易委员会初裁认定专利侵权。
9家中国企业再次联合上诉,要求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初裁结果进行复审。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正式宣布美国劲量电池公司拥有的无汞碱性电池专利属无效专利,中国9家应诉电池企业赢得终裁。
中国企业通过组成联盟,打赢了可能对我国企业、行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美国“337调查”,为未来中国企业的海外维权模式提供了借鉴。
为夺市场发动知产纷争 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逐年增长。
仅美国对我国企业发起的“337调查”数量, 占美国全球总调查量的近40%。
根据商务部统计, 中国出口企业遭遇技术壁垒最严重的100种商品,其损失至少有2000亿美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吴汉东教授分析认为,外国企业频频以知识产权为武器对中国企业实施打压,表面上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但本质上就是企业之间的市场之争。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邓军指出,在国际市场上,三类产品最有可能成为外国企业打击的对象:(1)企业的产品追随国际主流技术;(2)产品占据了较高的市场份额;(3)企业生产的产品缺乏核心专利。
“一旦企业拥有了这些产品,对外国企业构成威胁,外国企业就会利用知识产权这一武器打压中国竞争对手,抢夺市场利润。
” 基于研发优势,外国企业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便开始在中国“抢滩布阵”,在华专利申请量以年均30%的速度增长。
在基本完成其知识产权战略的布局后,这些跨国公司已逐渐步入收获期,凭借成熟的知识产权商业策略和诉讼经验,向我国迅速发展的高科技企业屡屡“发难”。
邓军表示,部分跨国公司甚至采取“欲擒故纵”的知识产权策略,通过我国国内的侵权者培育和发展市场,取得较高的市场份额,再伺机以诉讼的方式坐享其成,获得巨额的经济赔偿。
这让国内很多企业在投入了大量的开发和风险成本后,还要面临侵权诉讼与巨额赔偿。
然而,我国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频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并不能回避。。我国企业的研发和自主创新能力不高,企业还普遍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积极应诉才是硬道理尽管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开始拿起知识产权的“利剑”,像浙江通领、深圳朗科公司那样,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然而,也有不少企业流露出对涉外知识产权维权的畏难心理,在遇到涉外侵权起诉时,往往采取不应诉的逃避态度。
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案件代理工作的美国摩根路易斯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的张振伦律师分析,这一方面是因为一件知识产权案件要动辄花费几百万美金的诉讼费用,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不少国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无力承担。
而更重要的原因是,国内企业普遍不了解国外法律,国内又缺乏相应的咨询机构,企业很难运用专业的法律程序为自己辩护。
然而,这种逃避不应诉态度的后果往往导致中国企业直接败诉,不得不接受巨额的许可费用和赔偿,有的企业为了逃避知识产权许可费甚至选择放弃国际市场,给我国民族工业造成很大损失。
浙江通领集团董事长陈伍胜表示,“中国企业必须培养‘亮剑’精神,勇于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中与外国企业进行利益博弈。
”中国企业必须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侵权,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唯有如此,才能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中“以弱胜强”。
在经历了越来越多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积累了大量经验后,我国政府与企业都开始思考各自在保护知识产权、维护企业权益方面的责任。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邓军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目前正在探索建立一种长效的知识产权纠纷预警应急机制,以助企业维权一臂之力。
根据这一机制,将对不同行业的专利、贸易等方面的数据进行跟踪,对于可能引起涉外纠纷的产品,尽早向其生产企业发出警示。
同时,建立一套完整的应急救助机制,一旦纠纷发生,即可为企业提供应对指导。
近期出台的《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也明确提出,我国将 建立信息行业知识产权预警机制,设立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热线及网络服务平台。
“这将为企业妥善处理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知识产权国际贸易壁垒提供有力的帮助。
”
面对美国337调查,商务部推应诉费用保险
在连续5年成为遭受美国“337调查”最多的涉案国之后,中国商务部计划出台专项政策予以应对。
消息人士透露,商务部正在制定《关于做好美国“337调查”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草案已经完成并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有望在进一步完善之后正式出台。
针对国内企业普遍反应的“337调查”应诉费用过高的问题,《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推动设立“337调查”应诉费用保险,即由相关政府部门和外贸企业共同缴纳一定保险费用,今后国内参保企业一旦遭遇“337调查”,保险公司将对应诉费用予以赔偿。
“337”杀伤力巨大 所谓“337调查”,源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而得名。
该条款经多次修改最终形成了目前主要管制外国厂商对美输入侵犯美国知识产权产品的法规,在美国企业提起请求的前提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可以对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和裁处。
一旦ITC调查裁定涉案产品侵犯美国有效知识产权,即可下令禁止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国内市场。
对于大多以仿制起家、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的中国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来说,“337调查”无疑具有巨大的杀伤力。
与其他贸易壁垒相比,“337调查”打击面更广。
因为对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ITC将有权发布普遍排除令或有限排除令。
其中普遍排除令是指禁止某一种类的所有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而不区别原产地或生产商,同时还包括今后的和目前尚未掌握的生产商和进口商。
如此受打击的产品将不局限于单一品种,而是可以延伸到涉案产品的上、下游产品,进而涵盖该产品的整个生产环节。
自2002年以来,中国企业频频遭遇美国“337调查”,已经连续5年成为涉案数量最多的国家,且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的趋势。
仅今年1至8月,ITC共对中国企业发起12起“337调查”。
浙江应对 在此背景下,商务部今年正式启动了《关于做好美国“337调查”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制定工作。
目前《指导意见》的草案已经完成。
本报获悉,由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副局长余本林率领的调研组近期专程赴遭受“337调查”较多的浙江省调研,并组织该省杭州、宁波、温州以及北京、江苏、广东等涉案较多的省市外经贸部门及相关协会和企业的30余名代表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企业应对“337调查”的经验与体会,征求进一步完善《指导意见》草案的意见。
受邀参加座谈会的企业当中包括曾经遭遇“337调查”的宁波贝发集团。
2004年7月20日,旗下拥有“派克”等品牌的美国最大制笔企业。。世孚公司向ITC提出启动“337条款”调查申请,指控包括宁波贝发集团在内的中国12家企业出口到美国市场的记号笔,侵犯了其品牌记号笔的“商业外观权”。
如指控成立,不仅出口额近1亿美元的贝发集团将被迫退出美国市场,而且势必殃及国内同行。
经过半年多的积极应诉,世孚公司终于与贝发集团达成和解,决定撤回对惟一应诉的贝发集团的指控,但贝发集团也为此花费了近100万美元的律师费用。
事后贝发集团认为,面对国外不断加高的贸易“门槛”,仅依靠一家或几家企业单打独斗难以承受,需要全行业、产业甚至政府共同应对。
如果政府协调组织企业积极应诉;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及时收集信息和咨询;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积极应对,几方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才能让我国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更快、更多、更好地“走出去”。
参与座谈会的宁波贝发集团法律顾问周杰透露,《指导意见》草案正好体现了贝发集团以及其他应诉成功企业的这些经验,对涉案企业、行业协会和政府部门在应对“337调查”过程当中的分工合作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鼓励涉案企业积极应诉,而行业协会和政府部门将在其中提供政策和技术等方面的有力支持。
商务部调研组还实地走访了另外一家“337调查”应诉成功企业。。东阳市威特电池有限公司(原浙江三特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特电池”)。
2003年4月28日,美国劲量电池公司以侵犯其无汞碱锰电池生产技术专利权为由,向ITC起诉24家电池生产企业,要求展开“337调查”。
中国电池工业协会随后组织这9家被告企业,并动员行业内其他9家相关企业联合应诉。
经过长达15个月的应诉,2004年10月4日,ITC正式公布了该案的最终裁定,认定原告劲量公司美国专利号5464709号专利因不具备确定性而无效,终止了ITC对337电池调查案的调查,并迫使劲量公司放弃了同类无汞碱锰电池欧洲专利。
从而使包括中国和中国香港地区企业在内的电池生产厂商可以继续向美国出口无汞碱锰电池,这是当时中国企业在应对国外知识产权和贸易纠纷中惟一获得全胜的官司。
贝发集团法律顾问周杰透露,针对国内企业普遍反应的“337调查”应诉费用过高的问题,《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推动保险公司设立“337调查”应诉费用保险,保费由相关企业和政府部门共同分担,以此促使遭遇“337调查”的国内企业积极应诉。
鞋企发展新阻力:知识产权纠纷
作为一个大众日常消费品,“中国鞋”眼下正在被世界各国重新定义。
一方面,中国鞋用自己的步伐诠释了自己在世界舞台上举足轻重的地位。
据统计,在目前全球制鞋业130亿双鞋的产量中,中国共生产了100亿双,出口近70亿双,在世界鞋业之版图中已占了60%以上份额。
也就是说,全球60亿人口,平均每个人都拥有一双中国鞋。
另一方面,中国鞋不可避免地会牵动世界尤其是欧美的神经,进而发生错乱:中国鞋所到之处,都会产生漫无边际的联想——无论是欧盟、美国还是俄罗斯,只要有中国鞋,就仿佛意味当地制鞋业市场被严重的挤占。
于是,围绕“中国鞋”这一标题,许多西方主流媒体做了无数文章,世界知名研究机构也纷纷以“中国鞋”为由头著书立说,以至于,“中国鞋”成了全世界争鸣的“焦点”命题。
于是,我们看到,在新一轮经济浪潮不断深化的前提下,中国鞋业的贸易额在不断增大,同时也引发了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强烈反弹直至激烈对抗。
随着中国企业更加广泛、深入地参与国际竞争,将遭遇的非关税贸易壁垒也是有增无减,形势严峻。
为了保护本国经济的发展,各国是“壁垒森严”。
非税壁垒又称绿色贸易壁垒,以其隐蔽性强且易于调整、易于操作,引起矛盾的目标较关税壁垒小得多等优势,且对限制产品进口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越来越受到各贸易国青睐。
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越来越多地打着维护进出口经营秩序、保护国内消费者利益、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旗号,对国内产业进行着保护,破坏了公平的国际贸易环境。
因此,我们特意盘点中国鞋企在未来将面临的各式各样贸易壁垒,分析规避解决之道。
合围:山雨已来风满楼 我国鞋类生产中,大量企业采取代工贴牌方式,缺乏自主品牌,销售渠道单一,从而形成鞋类产品出口以低端产品为主,主要采取“数量规模型”的出口方式,价格成为最主要的竞争手段。
较低的劳动力成本使我国鞋类产品具有明显的制造成本优势,在国际市场上对一些传统鞋类生产国家形成有力竞争,导致各国频繁采用贸易保护措施限制中国鞋类产品进口,我国鞋类出口面临诸多困难。
反倾销是制约我国鞋类出口的首要因素。
欧盟是对我国鞋类采取限制措施最为苛刻的市场:2005年2月宣布对我国鞋类实施“事先进口许可检控措施”;2005年6月和7月对我国产的两个税号的劳保鞋实施反倾销调查;去年1月做出拒绝给予中国13家鞋类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决定,认为中国“低于成本”的皮鞋损害了欧盟制鞋商的利益;自2006年4月7日起,开始执行对中国进口皮鞋加征临时反倾销税的过渡方案,税率从4月份起的5个月内从4.8%逐步增加到19.4%;去年10月5日,欧盟理事会批准对中国产皮鞋征收正式反倾销税的方案,从10月7日起分别对中国皮鞋征收16.5%的反倾销税。
与此同时,巴基斯坦、秘鲁、委内瑞拉、加拿大等国也相继对我国鞋类产品采取了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已经对我国鞋类出口产生了负面影响。
加入战团的还有俄罗斯,吃尽其“灰色清关”之苦的华商很可能会被永远地赶出俄罗斯市场。
4月1日,俄罗斯限制外国人经营零售业的法律正式生效。
据中国官方的数字显示,获得中俄两国正式批准的、在俄罗斯远东地区居留的华人超过20万,大部分是劳工和零售商贩。
这些人的命运都将随着俄政府的一纸“禁令”而发生逆转。
中国产品和商人在全球遭遇到雨点般的挑衅与攻击,而这只是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生存状态的一个缩影。
中国企业如今已不仅是与竞争对手单方面过招,其面对的是一个日渐聚拢的敌对阵营。
美国宣布要对中国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并将中国告上WTO之后,日本、墨西哥旋即明确表态加入美国对华“反补贴”的行动中;有消息称,欧盟方面也在考虑重新修订对中国的贸易政策,很可能改变在补贴问题上对中国等“非市场经济体”较为宽松的立场。
根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截至2006年底,已有47个国家和地区发生了800余宗涉及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特别调查。
而根据世贸组织的报告,目前全球范围内反倾销的案例已出现明显的下降趋势,惟独中国受到的反倾销却在不断上升。
国际社会针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行为,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团伙化和集中化倾向,“中国制造”的明天将会怎样?只有深入分析对手抛出的“杀手锏”之后,才可能找到答案。
扩围:兀地拔起的“隔离墙” 原产地壁垒 据欧盟现行法例,由第三地进口的产品只须在报关时呈报原产地资料,生产商并无责任在产品加上原产地标记,假若加上标记,则须确保资料无误,以保障消费者及竞争对手免遭误导。
不过,将来欧盟或会规定所有输入该区的纺织品及服装产品必须附有原产地标签。
早在2003年,欧洲委员会通过了一份关于欧盟扩大后区内纺织及服装业前景的议案,并成立高层工作小组,就如何加强欧洲纺织及服装业竞争力提交建议。
小组于2004年7月发表报告,就贸易政策、知识产权保护及强制性原产地标签等重要事项提出建议。
小组发表报告后,欧委会考虑建立新的产品标签机制,在欧盟产品加上“欧盟制造”的标志。
然而,在2004年6月,欧洲消费者谘询小组却表示反对设立任何强制性制度,在非食品产品加上“欧盟制造”的标签,认为该等标签对消费者并无裨益。
因此,欧委会撤回建议,不再提倡设立强制性原产地标签制度。
不过,最近欧洲议会、欧盟成员国及业界却有声音表示,应规定若干进口产品(包括纺织品及服装)附有原产地标记。
例如,在2005年9月6日,欧洲议会采纳了TokiaSaifi一份关于2005年后纺织及服装业情况的报告,该报告强调应对纺织品及服装产品实行强制性原产地及厂商名称标签规定,以便消费者得悉产品来源。
此外,欧洲议会于2005年10月13日通过卢卡斯的报告,报告要求欧委会研究引入欧洲标签制度的可行性。
此举或会促使欧委会进行深入研究,并就进口产品原产地标签问题提出新的议案。
部分欧盟成员国似乎相当支持设立原产地标签制度,尤以意大利为然。
早在今年三月份,意制鞋协会与欧洲鞋业协会就联手在欧洲发动宣传攻势寻求公众对来自非欧盟国家的鞋类产品强制实行原产地标识的支持。
意制鞋协会人士称, 此举的目的是要引起欧洲国家公众和政府的广泛关注。
认为此举有助消费者掌握产品原产地资料及免受误导,以及进一步防止知识产权受到侵犯。
他们的立场得到不少政界人士支持。
在意大利,进口产品附有不实标签的情况相当严重。
据报载,意大利海关每天均没收附有不实原产地标签的货物,据称该等货物大部分来自中国内地。
目前,欧盟虽然未能通过对进口产品强制实行原产地标签的议案,但鉴于要求进一步保护欧盟制鞋业的呼声日益响亮,欧委会可能再次考虑进口鞋类产品原产地标签规定事宜,业者宜密切留意事态发展。
面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中企走向主动维权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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