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发布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淘宝交易快照成专利纠纷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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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发布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4月21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2023年度知识产权10大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记者从会上获悉,2023年,全市法院共审结各类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0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61件,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1件,收案标的额3 201.1425万元。
其中,在261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著作权纠纷案件119件,占比45.60%;商标权纠纷案件117件,占比44.83%;专利权纠纷案件 18件,占比6.90%;技术合同及其他纠纷案件7件,所占比重较小。
同时,在上述民事案件中,实体案件233件,证据保全案件28件。
据了解,2023年度淄博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分别是,案件类型相对集中;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保全案件明显增多。
据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淑玲介绍,在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商标权、著作权侵权领域,且民事商标权侵权和著作权侵权案件仍以关联诉讼为主,但关联案件数量占全部案件数量的比例同比降幅明显。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新类型案件和技术含量较高的案件明显增多,特别是在民事领域,如微软公司诉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英科医疗制品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昌发过程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四川天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合同纠纷。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类型已经扩展到企业名称、网络著作权、特许经营等全新领域,如淄博新华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诉淄博众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郑敏杰诉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网络域名权属纠纷,车王(中国)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诉淄博道成商贸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围绕权利人取证难问题,淄博中院专门为干警配备了执法记录仪,对于权利人申请符合证据保全和调查取证条件的,及时采取措施,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大大提高了取证效率、效果,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案件由2022年的5件增加到28件,充分发挥了固定证据、制止侵权、保证权利实现的积极作用。
淘宝交易快照成专利纠纷重要证据
据介绍,卢某于2012年6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简易中岛式货架”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2013年7月,她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某五金厂在网上公布和销售的屈臣氏中岛货架A款、带灯中岛货架B款、带灯中岛货架C款均侵害了她的专利权,要求五金厂赔偿各项损失20多万元。
一审期间,五金厂承认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但辩称所使用的是现有技术,并提供了两份公证书作为证据,其 份公证书显示该厂在淘宝网及有功网的销售记录及评价;另一份公证书记载了该厂在淘宝网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订单及其交易快照,该订单的成交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
一审法院认为,五金厂关于现有技术的抗辩成立,判决驳回卢某的诉讼请求。
卢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她认为,五金厂提供的淘宝网订单不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是用什么技术生产的,订单上也看不出销售的是什么商品。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是五金厂在网络上下载的一张记录表,且该记录表系被告私自编辑,没有来源和出处不能采信。
广东省高院二审查明,五金厂所提供的一份公证书记载了淘宝网某卖家店铺中发布的图片及销售记录,其中部分销售记录的出售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
该公证书同时记载了有功网一名用户发布的照片,网页上注明照片的发布时间为2012年5月8日。
另一份公证书记载了一张购买“中岛式货架”的订单及其交易快照。
后两个网络证据,成交或发布时间也均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
根据淘宝网在服务中心(卖家版)上发布的对于交易快照的介绍,交易快照内容作为买卖双方发生交易的凭证,任何交易纠纷都将以快照为准。
每拍下一个宝贝交易成功时,系统就会自动生成一张交易快照,且生成之后无法改动。
交易快照作为买卖双方发生交易的凭证,系淘宝网处理交易纠纷或投诉的依据。
“二审争议焦点是五金厂提供的关于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此案二审主审法官肖海棠介绍,其中被上诉人五金厂提供的三份网络证据会不会被采信是该产品是否是现有技术,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
五金厂提供的第一份公证书记载了淘宝网和有功网发布的产品信息。
法官认为,有功网的信誉度无法认定,而且相关图片系用户自行上传至其个人页面,未经网站审核、监督,用户可随意更改图片内容并编辑上传时间。
故公证书仅能证明公证保全网页的过程的真实性及公证时网络显示的内容,无法确定网页显示内容的真实性,故对此证据不予以采信。
对该公证书所载淘宝卖家信息系卖家在店铺自行发布,既非淘宝网官方发布亦未经淘宝网监管或留存相关信息,故该信息内容具有不稳定性和易更改性,无法确定网页信息的真实性。
据此,法院认为以上作为上诉人的现有技术抗辩证据不足。
对于五金厂提供的第二份公证书记载的淘宝订单交易快照内容,因淘宝网的企业规模和影响力较大,企业诚信度较高,法院认为:淘宝官方网站发布的关于网站内部运营规则的信息应当予以采信。
根据交易快照的形成规则,可以确定交易快照内信息的生成时间,并能够保证信息未经修改。
该公证书记载的订单交易时间及交易快照形成时间都发生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作为本案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
根据交易快照商品与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比对,二者完全相同。
也就是说,上诉人卢某在申请“简易中岛货架”实用新型专利之前,被诉侵权技术已经被使用。
据此,广东省高院认定五金厂不构成侵权。
深圳创格科技诉美国康柏电脑专利权纠纷案
案 情 原告深圳创格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格公司)、马希光诉被告美国康柏电脑公司(以下简称康柏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法院于1998年6月1日受理后,康柏公司在答辩期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对原告专利权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法院于1998年8月18日裁定中上诉讼。
2000年4月27日专利复审委作出第2133号无效决定,维持该专利原权利要求互继续有效,法院于2000年6月1日恢复审理,于2000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当事人的诉辩主张 原告创格公司、马希光共同诉称:我们是9020453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共有人,该专利是在中国的合法有效专利。
被告康柏公司制造的ARMADA1550T等型号的笔记本电脑,已落人上述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康柏公司制造的上述型号笔记本电脑在中国大量销售,康柏公司北京办事处提供售后服务。
康柏公司的行为已侵犯了我们的专利权,给我们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截止到1998年4月10日,康柏公司从中直接获得34025899.6元。
依据中国的法律,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康柏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我们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4025899.6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康柏公司辩称:康柏公司生产制造的ARMADA1550T型笔记本电脑无论在字面上还是等同原则下都不构成对90204534号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创格公司、马希光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的事实 马希光于1990年4月12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具有可替换电池及扩充卡座槽的电脑”实用新型专利,专利申请号为90204534,该专利申请于 1991年4月24日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权人为马希光。
经授权的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具有可替换电池及扩充卡座槽的电脑,包括一电脑主体,一组以上电池组及一组以上的扩充卡组,其特征在于电脑主体的后缘开设两座槽,其尺寸适应于电池组及扩充卡组,以供其容置;各该座槽内具有接点,其位置对应于电池组的接点,用以导通电路;另座槽内部固定一与主线相通的电路连接座,用于与扩充卡组延伸出的特定的线路的PC板的连接部相对接。
”1997年7月22日经中国专利局变更著录项目,原“专利权人马希光”变更为“专利权人马希光、共同专利权人深圳创格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1995年90204534号实用新型专利有效期满后,马希光曾办理过续展手续。
1998年2月13日创格公司在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型号为ARMADA1550T的康柏牌原装笔记本电脑,购买登记卡上盖有康柏公司北京办事处的印章。
该产品机身左侧具有一双重托架和一PC卡座槽,前者可用于安装软盘驱动器或另一个电池组,后者可用于安装大小与信用卡相似的32位或16位的PC卡选件;机身右侧有一电池架,用于安装可充电的电池组。
据此,创格公司、马希光以康柏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为由诉至本院。
另外查明,在无效审理程序中,本案原被告就权利要求l中两处用语“可替换”和“另”的理解发生争议,专利复审委根据专利说明书和附图的解释,认定权利要求1中的“可替换”应理解为“可互换”;“另”应理解为“另外”。
在无效审理程序中,康柏公司举证并为专利复审委确认的现有技术有:对比文件1为1989年公开的《PC World》杂志第176页,涉及一种GRIDCASE1520便携式计算机,它具有一个既可以插人电池组又可以插入扩充卡组的座槽和设置在计算机外壳上的一个外置的电池组,电池组不能在两个座槽中替换;对此文件2为1989年公开的《The Book》广告型录,涉及一种名为“The Book”的便携式计算机,它具有一个既可以插人电池组又可以插入扩充卡组的座槽和设置在计算机底面的可以内置电池组的座槽,电池组不能在两个座槽中替换;对比文件7为1990年丑月16日公开的美国专利USP4894792,涉及一种便携式计算机,它具有一个位于计算机後部的既可以插入电池组又可以插入扩充卡组的座槽,一个设置在计算机底部的可以插入底部附加扩充组件的座槽,以及一个位于计算机侧面的存储器插入组件座槽。
鉴于此,创格公司、马希光认为,由于本专利具有两个结构完全相同的座槽,并且电池组和扩充卡组的尺寸完全相同,故上述现有技术与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的区别在于现有技术中座槽之间是不可互换的,而专利技术方案中座槽是可互换的,而且正是这一区别特征使本专利具有自由替换、互为备用的优越效果,从而符合了中国《专利法》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同意创格公司、马希光的上述意见,并据此判定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维持权利要求1有效。
淄博发布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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