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不提供账簿或者提供虚假账簿的情况下如何证明其专利侵权获利?案例
原则上,权利人应当对其主张的侵权人获得的利益,以及侵权与所获利益之间存在的直接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为确定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但与专利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乐知网律师建议权利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专利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赔偿数额。
案例1:
2012年8月,A公司以侵犯专利权为由,要求B公司停止生产被控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100万元。经查明,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核定了B公司的销售额,但该审计报告没有确定B公司的实际利润。A公司根据有关证据主张B公司的利润率在20%以上,遂增加索赔额至230万元。
审理部门经审理认为,可以根据B公司于2010年8月至2012年7月期间销售侵权产品所获得的营业利润来确定赔偿数额,该营业利润可以根据各时间段的侵权产品销售额乘以该时间段的营业利润率所得之积计算。因B公司拒绝提供成本账目,无法直接得出B公司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营业利润率,故可将B公司销售全部产品的平均营业利润率认定为可作计算依据的营业利润率,得出350万元的侵权所获利益数额。由于这一数额高于A公司请求的230万元,故以A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为依据,确定B公司的赔偿数额为230万元。
案例2:
某公司涉嫌侵犯某太阳能研究所的专利权。审理部门认为,由于某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自己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财务资料,因此视为其放弃了对某太阳能研究所提出的赔偿数额的抗辩权,最终参考某太阳能研究所的主张,确定了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