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娜丽莎”商标侵权案:“保全证据公证书”可作为证据 |商标资讯
案情
广东佛山中院对“蒙娜丽莎”商标侵权案做出判决。
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害广东蒙娜丽莎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持有的商标专用权,并停止在瓷砖产品外包装、店铺招牌、宣传册上使用侵权商标。
判决中明确了 保全证据公证书作为证据的效力问题,天津市泰达公证处、山东青岛及广东佛山公证处的保全证据公证书作为有力证据,证明了侵权行为的存在。
经律师调查取证,发现全国多地存在与蒙娜丽莎公司持有的商标在构图与组合上的近似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认定被控侵权标识与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当视所涉商标或其构成要素的显著程度、市场知名度等具体情况,在考虑和对比文字的字形、读音和含义,图形的构图和颜色,或者各构成要素的组合结构等基础上,对其整体或者主要部分是否具有市场混淆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商标中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标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为攀附他人注册商标的声誉,在企业名称中将与他人注册商标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字号,以及在销售的产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客观上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可以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公证员点评:
近年来,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对证据进行保全的情况逐年增多,仅近五年来累计办理保全证据公证12000余件,其中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公证,主要是侵犯商标权、专利权等侵权事实的保全证据公证,以及样品封存公证等。
由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隐蔽性强,涉及地域广,权利人举证相对困难,通过公证机构收集、固定和保存的证据,有助于权利人在解决侵权纠纷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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