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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专利处罚的依据是什么,出版者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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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专利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出版者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出版者的权利有版式设计专有权、专有出版权等。

出版者有如下义务: 1。按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3。重版、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4。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5。对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的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尽合理的注意义务。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判断商标近似的根据有什么



判断商标近似的根据有: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 第(一)(二)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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