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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专利申请优先权,国内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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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专利申请优先权



专利国内申请优先权,是指专利国内申请优先权人将自己的发明创造第一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在规定的专利权期内,又以同一主题的发明创造向中国提出专利申请,依法所享有的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该条规定没有指明只有中国公民才有权提出优先权申请。

因此,提出专利国内优先权申请的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应当在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要求优先权声明,写明在中国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

申请人没有按时提出声明的,视为没有提出优先权申请。

没有按时提供申请优先权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放弃优先权申请。

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必须是经批准的有效申请,被驳回、已撤回,或者已放弃的,不能作为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条件。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

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国内优先权



依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知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国内优先权与国外优先权的差异,专利优先权制度



一、 国内优先权与国外优先权的差异如下: 1。优先权包含范围不同:国外申请人可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申请后,又在中国以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权,享有优先权。

2。优先权享有主体不同:国外优先权由外国公民享有,国内优先权由本国公民享有。

3。权利来源不同:国外优先权来源于外国同中国签定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而国内优先权则是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赋予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优先权。

4。优先权设置目的不同:国外优先权是为国际专利申请提供了便利,及时有效的保护了外国专利权人的利益;国内优先权主要是便于优先权期间内技术方案的增加,为不同种类专利间的转换提供条件,保护国内公民的。

二、 国内专利优先权制度的作用: 1。利用“本国优先权”进行发明和实用新型之间的转换 2。将多个在先申请合为一案申请 利用本国优先权制度可以将多个在先申请合为一案申请,是指如果有两个在先申请,其一是关于产品的发明,其二是关于该产品的制造方法的发明,申请人在其中最后的优先权期限内,可以将这两个申请合二为一。

3。可以挽救视为撤回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4。 变相延长专利权的期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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