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V诉市场开办主体的侵权责任承担,“三株菌 中草药”商标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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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诉市场开办主体的侵权责任承担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法国)路易威登马利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在18类商品上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LV”和“LOUIS VUITTON”商标,经审查核准后获得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有效期均自1996年1月15日至2006年1月14日。
其中,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在18类商品上被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挎包、手提包、旅行包。
北京市秀XX森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二审期间变更企业名称为北京XX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以下一审简称秀XX森公司,二审简称XX街公司)于2004年4月27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承办北京市秀XX森服装市场、上市商品等,后其对XX街商厦进行招商并进行经营管理。
2005年2月19日,潘某与秀XX森公司签订了摊位租赁合同,租期为5年,获得经营的摊位号为F4-58,两年的租金为25.92万元,获准经营的商品为箱包。
同年4月13日,潘某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开始经营活动。
2005年5月13日,原告以公证形式从潘某经营摊位上购买了带有“LV” 和“LOUIS VUITTON”标识的女包1个。
同年5月16日,原告致函秀XX森公司,告知其市场内存在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列出了销售者的摊位号,其中包括潘某经营的摊位。
原告在律师函中要求秀XX森公司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制止上述侵权行为。
同年6月3日,原告第二次从潘某经营的摊位上以公证形式购买到带有“LV” 和“LOUIS VUITTON”标识的手包1个。
同年9月15日,原告诉至本院。
同年9月28日,秀XX森公司解除了与潘某的租赁合同,并在市场内予以公告。
随后,又报请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了潘某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同年9月29日,秀XX森公司与所有租赁摊位再次签订了杜绝销售假冒商品的保证书。
同年10月31日,原告再次从XX街商厦内其他摊位上购买到了带有“LV” 和“LOUIS VUITTON”标识的女包。
在上述购买行为中,XX街商厦为购买者出具了加盖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印章的国税发票,在发票“商品名称”一栏中未填写商品的品牌。
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潘某和秀XX森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销售的带有“LV” 和“LOUIS VUITTON”标识的皮包与原告在第18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属于同一类商品。
该皮包未经合法授权,也没有合法来源,故该皮包系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因此,潘某的涉案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秀XX森公司作为XX街商厦的经营管理者,负有对该市场内存在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及时有效制止的义务。
在本案中,秀XX森公司对潘某的侵权行为所采取的防治措施是不及时的,使得潘某能够在一段时间内继续实施涉案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故可以认定秀XX森公司为潘某的涉案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秀XX森公司应就潘某造成的侵权后果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
故作出如下判决:1、潘某和北京市秀XX森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犯“LV”、“LOUIS VUITTO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2、潘某和北京市秀XX森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路易威登马利蒂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元,并赔偿路易威登马利蒂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一万元;3、驳回路易威登马利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XX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中与XX街公司有关的判决内容。
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上诉人作为北京XX街服装市场的场地出租者,在我国法律没有赋予上诉人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进行查处的权力的情况下,上诉人只能依据租赁合同来履行保护义务;上诉人与原审被告潘某没有共同侵权故意,从未为潘某的涉案侵权行为提供任何便利条件;一审判决会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和生存危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XX街公司向原审被告潘某提供了经营场所,其作为北京XX街服装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应该知道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XX街公司在收到了律师函后,并未及时与律师取得联系,亦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制止涉案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致使原审被告潘某仍能在此后一段时间内继续实施销售侵犯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XX街公司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为原审被告潘某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故一审判决对认定正确。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本案是五起国际著名奢侈品制造商联手起诉XX街公司,打击中国仿冒品的五起诉讼中的一起。
这五起诉讼的原告分别为:(法国)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意大利)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英国)勃贝雷有限公司、(卢森堡)普拉达公司和(法国)香奈儿有限公司,涉及的品牌分别为“LV”、“GUCCI”、“BURBERRY”、“PRADA”、“CHANEL”。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被某些西方媒体称为“具有里程碑意义”。
另有媒体称:“包括秀XX市场败诉案在内的一系列保护国际知名品牌在华权益的举措,是中国逐步建立国际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明证。
” 本案的意义在于:确定了市场开办主体的法律责任;有效地规范了市场开办主体的经营行为,对该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展示了中国政府积极履行国际承诺的良好国际形象及平等维护国内外权利人利益,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力度。
1。秀XX系列案件产生的背景和特殊意义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永安里的老秀XX市场建于1985年,因紧临使馆区受到许多外国游客的青睐,“登长城、游故宫、逛秀XX” 一度是北京招揽外国游客的固定旅游线路。
新秀XX市场2005年3月重新开业,“秀XX市场”也成为北京市朝阳区着力打造的一个品牌。
和上海的襄阳路、深圳的罗湖商业城一样,秀XX市场以销售价格低廉的“名牌”商品而受到国内外消费者的青睐。
而就在新秀XX市场开业刚刚半年,五家世界著名的奢侈品制造公司就将其推上了被告席,这也是秀XX市场自1985年开办以来首次因销售仿冒品被指控侵权。
长期以来,打击中国仿冒品,抢占中国消费品市场,成为了像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这样的国外企业在中国市场的经营战略。
但是大多数的国外企业认为中国的法院审理案件周期过长,赔偿数额过低,因此,他们一般都选择行政查处而非提起诉讼作为他们打击中国仿冒品的主要手段。
只有针对那些形成了一定规模、在同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中国企业,他们才选择利用诉讼的方式维护他们的权利。
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我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司法环境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
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国外企业的维权方式也发生了变化:他们从单打独斗发展为形成行业协会、行业联盟进行维权,以产生规模效应,使维权向深度和广度推进,有些国家甚至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自己的国策。
同时,国外企业的维权的方式也发生了变化,逐渐把维权的目光从仿冒品的制造者扩大到销售者,进而将目光聚焦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市场开办主体上。
秀XX系列案件就是这场变化的最好例证。
例如,在2005年初,秀XX案件发生之前,拥有“万宝龙”品牌的德国蒙特布兰—辛普洛有限公司提起的系列商标侵权诉讼就是只将个体摊贩列为被告。
原告在北京的小商品市场发现了假冒“万宝龙”品牌的笔、钱包、皮包、手表等商品,在申请工商部门查处后,将查处结果作为侵权证据,把秀XX市场、红桥市场、天意市场的12家个体摊位经营者分别起诉到法院,要求摊主停止侵权行为,各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
而此次诉讼,他们又把目光从这些个体摊贩转移到市场的经营主体上来。
并且选择北京著名的“秀XX”市场作为他们此次维权行动的第一站。
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中国品牌创建过程中出现的浮躁、缺憾是不容回避的。
仿冒品在市场上一度十分走俏,成为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软肋”。
“三株菌 中草药”商标纠纷案
案情简介 江苏天宝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8月18日,主要从事开发、生产、销售双歧天宝口服液、片剂、胶囊剂、颗粒剂及保健药品。
该公司在其主要产品——双歧天宝口服液的外包装上,一直使用“三株菌 中草药”字样。
经查,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第5类药品、医用营养物品上“三株”及图形商标,是济南三株药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832040号,刊登在第540期《商标公告》上,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江苏天宝药业有限公司在药品外包装上使用“三株菌 中草药”文字的行为,涉嫌侵犯“三株”及图形商标专用权。
对此,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三株”及图形商标已核准注册,其不能在同类商品上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在商品装潢中使用,江苏天宝药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权;第二种意见认为,江苏天宝药业有限公司在介绍产品主要成份时出现“三株菌 中草药”文字,实质上是在细菌构成时加了数词和量词,故应视为善意使用,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为了慎重起见,江苏省工商局遂于1997年9月26日就此问题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请示,他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同时认为今后在商品包装中叙述菌数时最好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免造成误认。
1997年10月16日,商标局根据江苏省工商局来函及提供的材料作出批复,认为江苏天宝药业有限公司在口服液商品包装上使用的“三株菌 中草药”文字,既不是商标,又不是商品名称,而是对该商品成份进行说明的文字,不构成侵犯“三株”及图形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具备商标侵权的表象但实质上不构成商标侵权的典型案例。
一、具备商标侵权的表象 1。“三株”及图形商标是济南三株药业有限公司使用在药品上的注册商标,且有一定的知名度。
江苏天宝药业有限公司作为一家药品生产企业,理应知道“三株”及图形商标,却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药品外包装上使用了“三株菌 中草药”文字,且其核心部分“三株菌”与“三株”及图形注册商标近似。
通常来看, 这具备了商标侵权的表象。
2。 假设就此表象进行分析,将此行为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该如何引用定性依据呢?一般来说,首先想到的是《商标法》第38条第(1)项,其次是《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2)项。
如果引用前者,则有一个前提,即“三株菌 中草药”是作为一个商标来使用,但江苏天宝药业有限公司在药品上使用的商标是“梅春”及图形,且“三株菌 中草药”文字不具备商标应有的商标应有的识别性,因而不宜将此作为商标对待。
如果引用后者,则需判定“三株菌 中草药”是作为商品名称还是商品装潢使用。
显然,该药品的名称是双歧天宝口服液,“三株菌 中草药”不属于商品名称的使用方式:“三株菌 中草药”是由正常文字组成的,也不属于商品装潢之列。
在引用上述法条尚不能对此定性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引用《商标法》第38条第(4)项,如果这种行为确已给商标注册人造成损害,且未包容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所述的三种情形之中。
三、 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1。 是不是具备商标侵权的表象,就一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呢?答案是否定的。
商标专用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其权利的先例是相对的,即不能妨碍社会公共利益,不能排除他人的正常使用。
也就是说,商标专用权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与之相对抗的有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正常使用,即使这种使用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人也无权干涉。
对此,尽管《商标法》未作明确规定,但相关法律及法规已予承认,多年来的商标执法实践也承认了这一状况,如商标管理机关出于管理需要使用注册商标,新闻媒介出于宣传需要使用注册商标等情形,均不视为商标侵权行为。
但是,对商标专用权受限制的范围尤其是正常使用的表现,应当逐渐予以明确,建议在今后修订《商标法》时着重考虑这一问题。
2。 在本案中,江苏天宝药业有限公司的行为是有商标侵权表象,若要不视为商标侵权行为,唯一的抗辩理由“三株菌 中草药”文字属于正常使用。
根据江苏省工商局提供的材料,在生物医学上,菌是一种通用名称,常用株来表示;因而使用了“三株菌 中草药”文字。
由此可以看出,“三株菌 中草药”是对事实状态的一种说明,阐述的是产品成份,属于正常使用范围,即使“三株菌”与“三株”及图形注册商标近似,也不构成商标侵权。
“中国版权第一案”总裁拒不认罪遭重判
对于高清视频发烧友来说,思路网可谓鼎鼎大名,它曾是中国最大的高清门户视频网站,也是国内最大最著名的高清盗版影音网站。
46岁的思路网总裁周志全和朋友在破解了正版影音作品后传到网上,以会员收费下载观看方式牟取暴利。
该网站上不仅有上万部高清蓝光电影,还有各种视频和影视节目,会员数曾超过140万人。
昨天,被称为“中国版权第一案”的思路网侵权案在海淀法院审结。
周志全因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同案6人分别被判处1年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宣判 主犯拒不认罪从重处罚 昨天下午1点半,周志全等7人被带上法庭。
和其他人低着头不同,周志全一直抬着头,嘴角微微上扬。
法官首先宣读了起诉书,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周志全于2008年8月注册成立北京心田一品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思路网站,并将HDstar论坛作为网站内站。
2009年1月至2013年4月间,周志全雇佣被告人苏立源、曹军、贾晶洋、李赋然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会员制方式,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大量影视、音乐等作品以种子形式,上传至HDstar论坛,供注册会员下载,同时通过投放广告,销售网站注册邀请码和VIP会员资格营利。
同时,周志全的同伙寇宇杰于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间,雇佣被告人崔兵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电影至4000余份硬盘中,并通过淘宝网店予以销售。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周志全雇佣被告人苏立源、曹军、李赋然、贾晶洋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寇宇杰雇佣崔兵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情节特别严重;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惩处。
被告人苏立源、寇宇杰、曹军、贾晶洋、李赋然、崔兵到案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6人均依法从轻处罚。
主犯周志全因拒不认罪被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周志全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被告人寇宇杰、苏立源等主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3年。
提示 保证视听文件来源合法 据法官介绍,该案中,几名主犯都是高清蓝光视频爱好者,在他们的意识之中并不认为侵犯版权是违法行为,缺乏版权意识才逐步走上犯罪道路。
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表示,目前,我国盗版侵权类案件很大一部分是互联网主动复制传播侵权案件,不过整体的发生率比此前有所降低,这主要是行政执法机关这两年的专项行动对盗版侵权类案件进行了严厉查处,对这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有效震慑,同时居民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也逐渐增强。
法官建议,作为评判是否侵权的标准,居民获得视听文件的来源一定要保证合法,同时在未经允许的条件下不要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大范围的传播。
发迹之路 起家当了高管改造网站 据法官介绍,周志全不认为自己犯法。
在几次审讯中,他都直言看高清视频是自己的爱好,而每次提到版权的问题,周志全则一言不发。
据了解,今年46岁的周志全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具有硕士文凭,曾是IT精英。
他于2003年到思路网,在逐步挤掉网站其他高层后开始改造网站。
2008年,周志全创办了“心田一品”公司,网站挂靠公司,开始做起了盗版高清下载业务。
此后不久,周志全遇到从泡泡网离职的苏立源,他同样是IT精英,同样是高清发烧友。
周志全很快聘请苏立源为技术总监,全权管理公司日常事宜;其他董事也都是高清发烧友,负责管理100多人的团队、日常监测和维护网站。
据了解,思路网的管理团队达到139人,人员组成分为专职和兼职,管理板块分为客服、版主、压片组、包种组、维护开发员以及发布组等等。
团队负责人是苏立源。
据周志全交代,思路网站的经营主体是自己注册的北京心田一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的员工每周一到公司开会,汇报上周工作,部署下一步工作,公司职员采取不坐班制,在家就可完成工作。
网站不光提供高清影片种子,供注册用户下载影片,公司管理人员也购买片源或从国外网站下载片源,并添加字幕,上传到网站供用户下载。
手段 论坛内设“盗版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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