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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群体性专利侵权 行政执法需给力,那些专利侵权纠纷中的不正当手段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遏制群体性专利侵权 行政执法需给力,那些专利侵权纠纷中的不正当手段

遏制群体性专利侵权 行政执法需给力



上海华篷遭遇群体性侵权, 河南新乡柴油机免摇启动器被群体侵权,“自接式轻钢龙骨”专利在武汉被群体性侵权 伴随我国企业越来越多地依靠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角逐,与专利有关的群体性侵权纠纷也越来越突出。

这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新趋势,也是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面临的新挑战。

《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部署,我国今年将严肃查处群体侵权、反复侵权、假冒专利及专利诈骗等行为。

这为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也为专利行政执法提供了新的思路。

此前,在一场名为“加强专利行政执法,遏制群体性反复性专利侵权行为”的研讨会(下称研讨会)上,来自我国地方专利行政执法一线的执法人员,结合具体案例,交流了各自的专利执法实践经验,为探索我国专利行政执法未来发展趋势提供了有益借鉴。

群体侵权纠纷呈增长之势 近些年,我国专利行政执法案件呈增长趋势。

以北京为例, 北京的专利行政执法案件50件,其中包括33件侵权案,10多件处罚案,1 件调解案件。

北京的专利行政执法案件总共64件。

武汉市查处假冒专利案件31件,调处专利纠纷32件。

随着各地查处以及调处的专利纠纷案件的增多,群体性、反复性专利侵权案件也呈增加趋势。

研讨会上,来自湖北省知识产权局政策法规处处长陈轶分析了群体性、反复性侵权案件高发的原因。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日益完善,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越来越强,市场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度得到强化,拥有专利权的技术和产品在市场竞争中能占据优势,甚至成为一些项目和市场的准入门坎,这为群体性、反复性专利侵权提供了动机。

另一方面,拥有专利权的技术和产品,能为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企业追逐利益的本能为反复性、群体性侵权提供了动力。

” 上海华篷防爆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华篷)遭遇的群体性侵权案件恰好证明这点。

随着阻隔防爆领域产业的发展,拥有核心专利技术的上海华篷在近几年来,陆续遭遇到一些竞争对手不同形式的侵权。

这些侵权不仅让上海华篷的经营行为受到影响,同时,一些假冒专利、质量低劣的产品充斥市场,也降低了整个行业的技术水平,限制了行业的创新发展。

研讨会上,河南新乡知识产权局局长罗占新针对加强专利行政执法的重要性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如果没有专利保护,社会也就缺乏创新动力,企业聘请技术人员,投入资金来搞研发,结果产品投入市场以后,别人轻而易举的就可以模仿了,这必然会打击创新者的热情。

”如在河南新乡柴油机免摇启动器被群体侵权案件中,一企业发明的柴油机免摇启动器在投入市场后,由于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引来了蜂拥而至的模仿者。

他们的模仿产品甚至形成了产业链,给维权带来了困扰,极大地打击了创新者的热情。

专利行政执法需加大力度 目前,群体性、反复性侵权呈现出形式越来越多样、手段越来越隐蔽的趋势,如将已有专利改头换面后再提交专利申请。

而专利行政执法中现有的执法手段较弱,对侵权者的打击力度偏软,要改变这一状况,加大专利行政执法力度成为减少群体性反复性专利侵权的必然。

对此,参加研讨会的各地执法人员纷纷结合本地实践,介绍了各自的经验。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执法处处长王德道结合北京的执法状况,提出要在立法上加强行政执法力度,通过体制机制的调整,使基层有处罚的权力,这对于遏制侵权行为的作用很大。

同时,在执法中还需要形成一种更加规范、更加有效的执法环境,这有助于行政执法的进步。

武汉市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处处长李卓端介绍了武汉在专利行政执法方面的经验:为方便权利人举报上诉,武汉市知识产权局设立了投诉电话、网页、 、微博,还有前台专门受理; 取消调处专利纠纷的受理费;同时还设立维权援助中心,提供智力支持和经济援助。

近些年,武汉还加强了与法院系统的协作,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衔接;特别是在查处群体性、反复性专利侵权过程中,加大了跨地区的联合执法力度。

对于如何强化对群体性、反复性专利侵权的打击力度,陈轶认为,地方管理部门如果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快、尽力处理专利侵权,对于再次发生侵权行为还是会产生一定震慑和遏制作用的。

但同时,陈轶也表示,对于群体性、反复性专利侵权,也可以采取“疏”的办法,因势利导、顺势而为。

一方面政府和企业紧密配合,采取强力手段保护知识产权,维护专利权人权益,另一方面政府要创新思路,通过成立行业协会,利用民间组织的力量来自律管理和整合规范行业。

有类似观点的还有罗占新,他介绍到,在河南新乡的柴油机免摇启动器群体侵权案件中,最后的解决办法就是把小企业整合起来成立行业协会,以协会会员的名义给专利权人交纳专利许可费,这样既维护了权利人利益,也避免了恶性竞争、规范了市场秩序。



那些专利侵权纠纷中的不正当手段



众所周知,专利侵权纠纷非常复杂,不仅涉及法律问题,还涉及技术问题;不仅涉及实体问题,还涉及程序问题。

正是因为专利侵权纠纷的复杂性,也给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提供了空间。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涉嫌侵权方当然的立场态度是:不侵犯他人权利或不应当赔偿。

理由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涉及专利权应当无效; 2、涉嫌侵权产品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 3、涉嫌侵权行为未造成他方损失,或者造成损失很少。

为支持这些理由,涉嫌侵权方还会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的手段,以避免侵权成立或赔偿。

以下就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不正当行为进行简述。

一、隐藏证据 由于专利侵权涉及技术特征的对比,未获得被控侵权产品或侵权方法技术细节,根本无法进行侵权对比,因此,对于一些特殊产品,专利权人很难获得侵权产品。

案例1:一专利涉及一种特殊设备的零部件;侵权方在网站上公开销售,初步认定侵犯某一专利权。

由于网站上产品照片无法进行鉴定,无法进行详细技术对比,因此,需要通过公证购买进行证据保全;但当专利权人去购买时,侵权方会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并当场验证是否是真的,这就给专利权人获得侵权产品造成障碍。

案例2:一件案子,涉及一种医疗器械(由于医疗器械属于法定备案的产品,这对专利权人取证比较有利),侵权成立没有问题,关键是如何确定对方的利润,以计算赔偿额。

我们申请法院对其账务账册进行查封,并申请会计事务所对其利润进行评估。

对方百般阻挠,造成该案很长时间才结案。

二、临时改证据 如上所述,在获得侵权方技术事实时,对于没办法固定的涉嫌侵权产品(如方法专利、或者个头比较大的涉嫌专利产品),往往需要法院勘验的方式进行证据固定;涉嫌侵权方还会临时改变技术内容,即在法院勘验时用一套技术,勘验后,再使用专利技术)。

案例1:该案涉及一种方法专利,实施该方法的设备固定在厂房中。

法院勘验时,通过对设备进行了修改,使修改部分与原来部分之间具有明显区别,对侵权认定造成很大影响,进而影响侵权赔偿。

案例2:该案涉及生产线,勘验之前,我们的当事通过内部渠道已经确认生产线的内部技术细节;勘验时,发现,对方已经改了;且改了技术虽然可以进行相应生产,但没有专利技术效果好;可以预见,勘验后,对方仍然会使用专利技术进行生产。

三、无效程序中伪造对比文件 专利纠纷通常会涉及专利无效程序,在专利无效程序中,侵权方可以提交证据,证明专利应当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应当被宣告无效。

案例1:在对一件专利无效过程中,对方(涉嫌侵权方)提供了一份期刊,该期刊某一部分公开了专利技术;我们自己又找了一份该期刊,经过对比,发现我们找了那份期刊根据没有那一部分,很明显,对比自己“造”了一份期刊。

案例2:无效程序中,还会涉及外文证据,根据规定,对于外文证据要提供中文翻译件。

有一当事人,我们发现故意翻译错(不是一般的错,明显的相反的意思)。

对于上述不正当行为的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部分原因是当前司法环境所决定。

宏观上讲,原因在于:当前对创新保护强度不够,对专利的“偷窃”行为处罚过轻。

具体来讲,主要是当前专利权人举证责任过重。

一方面,专利侵权认定本身非常复杂,涉及环节、因素和内容很多;要专利权人就这么多的事实举证,举证责任本来就很重;另一方面,专利侵权的很多内容在涉嫌侵权人控制之下,如果这些内容还要专利权人举证,这也给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提供条件。

当然,目前很多法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情况正在向好的方向前进。

北京、广州和上海三家知识产权法院陆续成立就是知识产权保护前进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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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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