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保护的关键原则是什么,专利保护的国际趋势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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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的关键原则是什么
一、 一个是先发明原则,一个是先申请原则。
先发明原则是指,同一发明如有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提出专利申请,应把专利权授予最先做出此项发明的人,而不问其提出专利申请时间的早晚。
但由于在采取此项原则时,在确定谁是最先发明人的问题上往往会遇到很多实际困难,因此,目前在世界上只有美国、加拿大和菲律宾等少数国家采用这种原则。
所谓先申请原则,是指当两个以上的人就同一发明分别提出申请时,不问其作出该项发明的时间的先后,而按提出专利申请时间的先后为准,即把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人,中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一原则。
二、 申请专利保护期限为十年,从自申请日起开始计算,并且实用新型专利要获得保护需要每年按规定缴纳年费,不按规定缴纳的,其实用新型专利会被终止 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三、 1。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2。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销售、许诺销售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的行为; 4。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5。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得的产品的行为; 6。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专利保护的国际趋势及对策
一、时代发展与专利保护的国际化 专利是传统知识产权的三大支柱之一,因此,专利的国际保护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
同时,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之所以“首先着眼于专利-(也)是因为专利对许多技术和商业领域影响巨大,还因为获得和实施专利权的费用总的来说高于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
” 从目前来看,所谓专利的国际保护的新趋势至少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专利保护的国际化的新趋势和世界各国专利的保护的最新动向。
在专利保护的国际化这一领域,主要由于贸易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一直致力于建立一个全球统一的强有力的专利制度,从而降低专利费用,减少程序,最终有利于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在全球范围内迅速、便捷地获得被有效保护的专利和实施专利技术。
这里讲的统一,不仅指专利申请、授权的程序一致,还包括实质上的统一的“世界专利”,即突破国家主权的藩篱,在世界范围内统一授权、统一有效的专利,从而也是在世界范围内以统一的力度保护的专利。
但是,从目前来看,一方面由于民族国家的主权还是实现这一理想不可逾越的障碍,另一方面因为各个国家经济、政治发展水平不同造成的对专利制度需求的水平也不同,能提供的保护水平也不同,这又造成了打造“世界专利”制度的客观困难。
因此,目前的专利国际保护的基石仍然是《巴黎公约》所确定的“国民待遇”原则,专利的国际保护还仅仅停留在程序上逐步达到统一的进程中,离“世界专利”的目标还十分遥远。
但是,随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和《专利合作条约》(PCT)的生效,上述进程有加快的趋势。
而随着《欧亚专利公约》(EAPC)的生效以及欧洲专利局(EPO)、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日本特许厅(JPO)1997年京都三方会议建立全球性专利审批制度共识的达成,建立真正意义上的“世界专利”制度的努力也提上了议事日程。
随着新的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专利制度本身在运行中出现的新问题,世界各国都在对专利制度进行着不断的完善和探索。
近年来,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生物技术的迅速发展逐渐反映到专利制度的建设上来,专利保护的客体呈扩大之势。
由于管理科学日臻重要,甚至管理方法都存在被纳入专利法律保护的可能性。
专利制度设计本身包括申请、授权等制度也都发生了引人注目的变化。
二、PCT和TRIPS对专利国际保护的影响 1883年签署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是各种工业产权公约中“最早、成员国也最广泛的一个综合性公约”。
《巴黎公约》“保证了一个成员国的国民在申请和取得专利、注册商标等工业产权方面,在其他成员国内享有某些统一的、最低限度的权利”。
其核心是以互惠为前提的“国民待遇”原则。
但事实上,所谓“国民待遇”原则并“不产生任何具有跨国效力的工业产权”,成员各国在提供“国民待遇”时,以各国自己的国内法为依据。
与此同时,《巴黎公约》第二条规定,“凡涉及保护工业产权的有关司法及行政程序、司法管辖权、文件送达地址、代理人资格等问题的法律,都可以申请保留。
” 随着贸易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国际保护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基于《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而提供的专利保护虽然还是当今国际专利保护体系的核心,但由于其固有的体制,相对于贸易全球化的今天,《巴黎公约》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不能满足发明人、专利申请人的要求。
因此,在1970年和 1993年,分别诞生了两个重要的多边协议,即《专利合作条约》(PCT)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两个继续努力协调国家和地区间专利保护制度(对于TRIPS是知识产权)的条约。
PCT缔约国截止1998年10月已经发展到了98个,是缔约国最多的工业产权条约之一。
PCT详细规定了专利申请所要遵守的形式要求,从而为一项发明“通过众多国家同时提交一份国际专利申请而获得专利保护创造了可能性。
”PCT使专利申请的程序性问题趋于统一,也使专利的审批程序“进一步国际化”。
相对于以往的工业产权的国际间协调成果来说,PCT达到了进一步的积极效果。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PCT有如下优点: 第一,申请人采用PCT比不采用PCT时,可多享有8个月或18个月的时间来决定是否在国外提出申请,是否在每个指定国委任当地的专利代理人以及准备必要的译文和支付专利费用。
PCT还保证了专利申请人的国际申请在符合PCT要求的形式的条件下,不被指定局以形式理由驳回的权利。
同时,由于PCT提供国际检索报告,便于专利申请人对其发明进行专利性评估,并且较之于申请人自己的检索来讲,在国际检索报告基础上的评估显然更为可靠。
第二,国际检索报告使指定国专利局的检索和审查量得以减少。
有人认为,国际检索局的统一检索“避免了重复劳动”。
第三,由于每件国际申请都与国际检索报告同时公开,因此更有利于第三方对申请的专利性提出理由充足的意见。
但是,PCT所能提供给专利申请人的益处,主要还是程序上的便利,在专利权授予的地域性、专利审查的标准等实质性问题上,PCT没有前进一步。
不过,尽管PCT制度所提供的国际检索报告是没有约束力的,这一制度却为实行单一审查制提供了某种可能性。
因为,部分国家完全信任PCT提供的国际检索报告,往往基于这一检索结果决定是否授予申请人专利权。
因此,有人认为,在“有限但很重要的程度上,”“PCT是一种有效的国际化机制。
” 有关专利制度,TRIPS主要有两方面的新贡献。
一是对WTO成员提出了专利保护最低标准的要求,从各国国内法角度加强了对专利权人的保护;一是确立了两个重要的新原则,从国际协调角度加强了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了权利人的地位。
TRIPS强化专利保护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协议的27、28、31、32、33、34、25、61等诸条。
首先,协议扩大了可授予专利的主题范围。
TRIPS认为,专利的主题应基本包括所有类型的发明。
第27条禁止任何签约方根据发明主题区别对待。
如果是一项发明,只要“具有创造性并且可以进行工业应用”,都应该能得到专利保护。
这一规定既适用于方法发明也适用于产品发明。
不过,针对本条的要求,TRIPS 排除了“某些可能会引发公共道德或环境等方面考虑的发明。
”即:“出于保护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的目的,包括保护人、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防止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发明。
另外,TRIPS25条还规定,全体成员都必须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
其次,TRIPS延长了专利保护期限。
协议33条规定:“保护期限(发明专利)应为自申请日起20年。
” 再次,TRIPS扩大了专利权的权能。
协议28条明确了专利权的进口权,以阻止第三方企图进口专利产品,包括专利产品和通过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
同时,本条还禁止第三方“企图销售”专利产品。
再次,TRIPS对政府强制许可规定了苛刻的条件。
31条规定,只有在较为严格的前提下,政府才可以对专利实行强制许可。
专利保护的期限与终止
关于专利的保护期,如果是具有国内优先权的,那么其保护期限就是要从实际的申请日来开始计算了。
如果是通过pct的,那么就是要从pct申请日起来开始计算了。
其他方式的话,也要从实际申请日计算。
同时发明的保护期是20年 我国对于实用新型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十年,对于发明专利的保护时限是20年。
《专利法》第42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15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期间要保持专利权的有效性需要交纳专利年费,保护期是从申请日起算。
若在保护期间因没有按期交纳专利年费会导致专利权终止。
若被无效宣告的则专利视为自始无效。
专利保护的关键原则是什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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