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的权利客体,如何准备发明专利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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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的权利客体
“富有美感”标准的确定与功能性特征的排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 在这里,外观设计规定“富有美感”的意义在于: (1)它表明了一种制度性追求—对专利事业而言,我国实行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旨在鼓励人们创造出更多更美的新设计; (2)它表明了一种提示性要求—对于专利申请人而言,新设计也应当朝着美的方面去创新; (3)它表明了一种区别性要件—对于专利客体而言,外观设计专利之区别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是在于其审美性。
那么,我们应当如何理解法条中“富有美感”的要求呢?笔者认为,可获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必须是装饰性的,同时对于要求获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具有装饰性,实际上就是意味着对功能性的排除。
这是因为如果我们保护了产品看不见的技术结构和由功能决定的外部特征,那么正是因为这种所谓的保护会极大地妨碍技术革新。
因此,当我们在确定某一项具体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时,应当注意区别哪些是能够对该产品的外表的美感效果做出贡献的部分,哪些则是完全由产品的功能性决定的部分。
对由功能性决定的形状和图案则不应确定在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内,否则,将会不利于公众对一件产品进行具体的创新和使用。
在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知识产权法教程》,我们看到这样的描述:“工业品外观设计属于美学领域,但是同时是作为工业或手工业制造产品的式样的。
一般说来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有用物品的装饰和或美学的外表。
”这段精辟论述阐明了外观设计立法的本意和保护客体;实行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工业产品的美观外表,制止未经权利人许可的复制或者仿制其产品外观的行为。
因此,在消费者正常使用时看不见的内部结构特征,仅由技术功能决定的外表特征以及不起美感作用的非装饰性内容,不应受外观专利保护。
欧洲议会和外观设计法律保护委员会于1996年5月共同制定的EC(欧洲共同体)指示统一文本草案,是适合于欧洲大部分国家和地区保护外观设计的法律文件。
统一文本草案指出:“对惟一由其技术功能支配的产品的外观特征,不应该授予外观设计权”:“不应该因为对只由技术功能所支配的特征授予外观设计保护而妨碍技术革新。
” 美国专利法也明确规定外观设计要具有装饰性,并在司法实践中明确外观设计排除功能性。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1988年的“阿维阿”一案 中重申:外观设计专利的目的是促进装饰性艺术,如果一件授权的外观设计主要是功能决定的,而不是装饰性的,该专利应该被无效,因为保护该外观设计不会促进装饰性艺术。
在该案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还区分了两种功能性。
一是物品本身的功能性,一是该物品外观设计的功能性。
实际上,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也表明了此立法本意。
只是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中均未明确规定外观设计排除功能性,导致不确定的标准,从而在行政裁决和司法审判中出现不同的做法,如荷兰皇家菲利浦电子有限公司不服第371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一案,最后法院认定: 判断两件外观设计是否相近似应当以产品的外观为判断对象,产品的功能不能作为确定外观设计是否相近似的对象,撤销了复审委员会的决定。
同样广东高院在审理一种室内电线不保护槽外观设计专利案中,就产品的非装饰性即功能性特征在认定相似性时是否应予排除经过反复考虑,最后虽做出“应予排除”的肯定性结论,但在作出决定前,为慎重起见还专门请示了最高人民法院,最后审定“将用户在正常使用中看不见的产品的内部的构成特征排除其专利保护范围。
”
如何准备发明专利申请材料
一、 准备发明专利申请材料包括:请求书和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等。
且前述的说明书应当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予以清楚、完整的说明。
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二、 发明专利授予的实质性条件如下: 1。发明应当为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3。发明专利权的其他实质条件。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所以,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知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三、 根据《专利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发明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为: 1。非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2。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3。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4。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如何反驳专利审意见
一、 申请人应当与代理人充分交流和讨论,从而才能进行最有效的答复,如果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应当在意见陈述中明确说明修改的理由和内容,特别是权利要求书有所修改时,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完整的权利要求书,以免因为部分修改替换而引起审查文本的混乱。
二、 在收到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专利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复审请求理由不成立,依法驳回复审请求,维持原驳回决定。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原驳回决定的情形下,复审请求人不服时,可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 专利复审程序启动的时间:专利复审程序的启动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专利申请人在接到驳回专利申请通知后3个月的时间内可以决定是否请求复审。
复审程序启动的主体是专利申请人,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资格提起复审请求,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启动复审程序。
外观设计的权利客体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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