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适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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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
《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标注方式,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专利法第十五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均应当按照本规定予以标注。
第三条 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号、专利标记标注权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第四条 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 (一)采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其中“ZL"表示”专利“,第一、二位数字表示提交专利申请的年代,第三位数字表示专利类别,第四位以后为流水号和计算机校验位。
除上述内容之外,标注者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第五条 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应当采用中文注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第六条 各地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的标注不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
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标注不当,构成冒充专利行为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适用办法》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知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第四条 向国知局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知局收到日为递交日。
第五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知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知局请求恢复权利。
《内蒙古自治区发明专利费用资助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发明专利费用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人申请发明专利的积极性,提高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促进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管辖区内的已经申报中国发明专利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均可依据本办法提出专利费用资助申请。
第三条 申请资助的发明专利应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较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自治区产业发展方向。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范围为发明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申请代理费。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申请专利所处的不同阶段,选择相应的申请资助方式,获得一次性资助。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所在盟市专利管理部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l、《内蒙古自治区发明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表》; 2、申请资助的单位提交单位法人证件(复印件)和单位证明,申请资助的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3、发明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申请代理费缴费发票(复印件)及有关文件材料(复印件)。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材料与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复印件须留存的要验鉴相应的原件。
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申请资格;资助金已经支付的要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发明专利费用资助申请经自治区科技厅批准后,资助单位的资金以转帐的方式划转,资助个人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予以支付。
第七条 发明专利费用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批程序包括: l、资格审查:申请是否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发明专利费用资助资金”支持的范围,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要求; 2、形式审查:报送的文件、资料和表格等是否完整,文字填写格式是否清楚并符合要求; 3、对受理并经审查合格的资助申请,自治区科技厅将组织有关专家定期进行集中评审,并按程序将评审结果反馈给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 4、经审查批准予以资助的申请,自治区科技厅将按程序通知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资助手续。
第八条 自治区科技厅是“内蒙古自治区专利费用资助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内蒙古自治区发明专利费用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发明专利费用资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占挪用资金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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