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专利申请的流程及所需资料有哪些,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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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专利申请的流程及所需资料有哪些
1、专利查询:通过专利系统向日本专利局进行查询,可以降低整个申请注册的风险,建议客户选择日本专利查询服务; 2、准备专利申请文件; 3、提交申请:准备好相应的文件,提交到日本专利局; 4、专利受理:日本专利局收到专利注册申请资料后,会对申请资料、表格、费用、进行检查,如果检查通过,会给予申请编号,下发受理通知书,时间大概3-5个工作日; 5、审查:日本专利局接到申请后,首先要通过形式审查阶段,在确定商标申请的基本要素齐全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时间为3-5个月。
申请人须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答辩。
6、公告期:通过日本专利局核准后,会将该专利刊上登记公告,公告日期讲以函件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公告期为三个月; 7、注册:日本专利注册被核准后,专利的详细资料将被记入注册记录册,并向申请人发出注册证明书。
1、专利名称 2、中国专利申请受理书 3、中文专利申请文件(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摘要) 4、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 5、申请人和发明人的中文名称和地址 6、如果申请人和发明人的名称和地址有惯用的英文翻译,请提供。
《日本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在日本国内无住址或住所(法人为营业所)的外国人,除符合以下各款之一者外,可享有专利权及其他有关专利的权利。
(一)所属国对日本国民承认与该国民在同一条件下享有专利及其他有关专利的权利时; (二)日本国对其国民承认享有专利权及其他有关专利的权利时,所属国承认日本国民与该国民在同一条件下享有专利权及其他有关专利的权利时; (三)条约中另有规定时。
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提交担保金
可以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机关的法定业务之一便是“保全证据”。
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
《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
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相等的。
在诉前,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此外,还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这就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确定了一个合法依据。
最高法院2002年1月实施的司法解释《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商标权侵权案件中,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最高法院2001年7月1日实施的《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6条也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
最高法院2002年10月15日实施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其中有一项就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可见,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
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在法定时间段里提起诉讼。
如果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此种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或者将有关证据予以销毁或发还,同时申请人还要就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还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基于此当事人往往在提起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同时,提出一份调取证据申请,调取的证据通常又分为三类:第一,保全被控侵权产品;第二,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赔偿额;第三,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当注意两点:一是申请调查的证据范围,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二是此项申请必须注意举证时限。
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对易拍照的被控侵权产品采用拍照的方式,或采用记录下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的方式,对易于调取的书籍、商标实物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对于被控侵权人的财务账册往往因侵权人的阻挠或隐藏而极难得到。
杭州商标仲裁达能落败,瑞典仲裁中旬开庭
经过四轮庭审,法国达能集团(下称达能)与浙江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娃哈哈集团)的杭州商标仲裁案终于有了结果。
杭州市仲裁庭已经作出裁决,支持娃哈哈的仲裁申请,“娃哈哈”商标属于娃哈哈集团所有,终止此前与达能合资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
此前 ,达能刚刚在娃哈哈诉其“竞业禁止”的桂林诉讼中败诉。
在中国国内的诉讼连续挫败,令达能颇为头疼。
达能方人士12月7日接受《财经》采访时表示,目前尚未收到裁决书,将在收到裁决书后召开记者发布会正式回应。
杭州市仲裁庭的裁决并非最终结果。
若达能不服,还可向当地法院申请撤销杭州市仲裁庭的裁决结果。
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宗庆后则于当日回应《财经》记者称,达能再上诉也赢不了。
四次庭审形势逆转 2007年6月14日,娃哈哈集团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正式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合资公司在1996年2月29日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已经终止。
7月5日,达能通过其与娃哈哈集团的合资公司,也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反请求,要求娃哈哈集团完成商标转让手续。
这一商标仲裁案共开庭四次。
11月15日,双方进行了最后一次庭审。
此次杭州仲裁共有三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为浙江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娃哈哈集团指定的仲裁员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恩,达能指定的仲裁员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唐国华。
仲裁纪录显示,首席仲裁员在每次发言中都希望双方尽力达成和解。
8月16日第一次开庭记录显示,庭审结束前,仲裁庭建议双方当事人本着双赢的目的,争取和平解决纠纷,避免出现最坏的结果。
但是娃哈哈集团断然拒绝。
9月3日第二次开庭期间,仲裁庭再次表示,调解在仲裁程序的任何阶段都可以进行,希望双方能够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本案纠纷。
9月12日第三次开庭纪录,仲裁庭更是用五个段落表达了希望双方达成和解的强烈意愿,字里行间,言辞恳切。
据《财经》了解,经过四轮庭审,由于国家商标局向达能娃哈哈合资公司提供了“答辩状”这一关键证据,此案裁定结果已趋明朗。
浙江司法界人士透露,仲裁庭之所以迟迟没有作出裁决,是希望给双方自行调解留下足够时间。
但在宗庆后与达能和谈未果离京回浙之后,形势发生了逆转。
在当地有关部门的要求下,杭州市仲裁庭不得不加快仲裁工作进度。
12月5日,仲裁庭对此案作了最后一次研究,最终作出了有利于娃哈哈集团的裁决。
当日,娃哈哈集团也召集律师和其他相关人士开会,紧急磋商应付达能诉讼的对策, “国内诉讼”迅速突破、牵制达能国外诉讼精力和基础的策略,正是其主要对策之一。
关键依据仍存争议 《财经》获悉,支持杭州市仲裁庭作出上述裁决的最关键因素,在于达能要求娃哈哈集团继续履行商标转让的合同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合同法》规定,一般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两年,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由此,达能何时获知商标转让程序已被停止或受到侵害,成为本案裁定的关键依据。
达能与娃哈哈合资公司的工商资料显示,1998年8月11日公司董事会会议一致同意,在商标转让未获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同意阶段,由合资公司与娃哈哈集团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保证合营公司商标使用的合法性,并保证外方在合资经营合同中的权益不因此受到任何影响。
双方再次签署商标修订协议,并重申,合资双方将继续努力争取商标转让合同得到政府批准。
至于仲裁庭最终认定达能何时确切了解到商标转让的程序已经被停止,并由此认定这一时间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有效期,目前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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