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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需缴费用,集成电路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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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需缴费用



依据指引: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见本书第718页)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9月18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 第三十四条、应缴纳的费用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 (一)布图设计登记费; (二)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延长期限请求费、恢复权利请求费; (三)复审请求费: (四)非自愿许可请求费、非自愿许可使用费的裁决清求费。

前款所列各种费用的数额,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缴营手缝 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

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在送交国家知识产 权局的汇单上至少写明正确的申请号以及缴纳的费用名称。

不符合本款规定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费用的,以缴纳当日,缴费日;以邮局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邮局汇出的邮戳日为缴费氐以银行汇付方式缴纳费罔的,以银行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

但是自汇出日至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日超过15日的,除邮局或者银行出具证明外,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日为缴费目。

多缴、重瓠错缴布图设计登记费用的,当事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退款请求,但是该请求应当自缴费日起1年内提出。

第三十六条 (见本书第718贡’) 3《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88号)》 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缴费标准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1)布图设计登记费;(2)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延长期限请求费、恢复权利请求费;(3)复审请求费;(4)非自愿许可许可请求费、非自愿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

前述各种费用,可以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或者以国 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

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在送交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汇单上至少写明正确的申请号以及缴纳的费用名称。

不符合本款规定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费用的,以缴纳当日为缴费日;以邮局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邮局汇出的邮戳日为缴费日;以银行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银行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

值是自汇出日至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日超过15日的,除邮局或者银行出具证明外,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日为缴费日。



集成电路权利的限制



1、反向工程 《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第六条规定了第三者在评价或分析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基础上,创作符合原创性条件的布图设计的,该第三者可以在集成电路中采用第二布图设计,或者对第二布图设计进行复制和商业利用,而不视为侵犯第一布图设计权利持有人的权利。

传统版权不涉及此问题,传统工业产权不允许反向工程,允许反向工程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一个特殊规定。

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在依据前项评价、分析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基础上,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的,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2、非自愿许可 《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规定,任何缔约方均可在其立法中规定其行政或者司法机关有可能在非通常的情况下,对于第三者按商业惯例经过努力而未能取得权利持有人许可并不经其许可而进行复制、进口、销售等行为,授予非独占许可,而该机关认为授予非自愿许可对于维护其视为重大的国家利益是必要的:该非自愿许可仅供在该国领土上实施并应以第三者向权利持有人支付公平的补偿费为条件。

另外,任何缔约方在保障自由竞争和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权利方面采取措施,包括按正规程序由其行政或者司法机关授予非自愿许可。

但非自愿许可应当经过司法核查。

当前述条件已不复存在时,该项所述的非自愿许可应予以撤销。

根据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或者经人民法院、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依法认定布图设计权利人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需要给予补救时,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可以给予使用其布图设计的非自愿许可。

同时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作出给予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通知义务、使用的时间、范围、权利的限制、补救措施、争议解决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3、善意侵权 《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规定,对于采用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而进行的该款所述的任何行为,如果进行或者指示进行该行为的人在获得该集成电路时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的依据知道该集成电路包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任何缔约方没有义务认为上述行为是非法行为。

TRIPS规定的善意侵权同《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一致,除此之外,还对善意侵权人在知悉侵权后进行赔偿的问题进行了规定。

侵权人知悉该布图设计原系非法复制的明确通知后,仍可以就其事先的库存物品或预购的物品,从事上述活动,但应有责任向权利持有人支付报酬,支付额应相当于自由谈判签订的有关该布图设计的使用许可证合同应支付的使用费。

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对善意侵权的规定完全符合TRIPS的规定。

4、权利用尽 《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的权利用尽条款规定,任何缔约方可以认为,对由权利持有人或者经其同意投放市场的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或者采用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未经权利持有人的许可而进行该款所述的任何行为是合法行为。



集成电路的权利保护



美国于1984年制定了历史上第一个保护集成电路的法律《1984年半导体芯片保护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从1985年就开始着手准备一项公约草案,先后召开了四届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专家会议。

于1989年5月制定了《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

另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也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进行了规定。

同时,世界各国也都相继对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进行立法保护。

集成电路作为一种智力劳动成果,将知识产权保护的多种内容集于一身,涉及知识产权法的各个方面。

因此,对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保护将关系到整个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第四条“保护的法律形式”规定:“每一缔约方可自由通过布图设计的专门法律或者通过其关于版权、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或者通过任何其它法律或者任何上述法律的结合来履行其按照本条约应负的义务。

” 我国为《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的最早签约国之一,对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也进行了多方面的立法保护。

首先,运用专利法进行了保护。

对申请专利的集成电路产品,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不得制造、销售、使用和进口。

其次,运用商标法予以保护。

无论是集成电路部图设计还是集成电路产品,只要进入市场就可以通过商标法来保护。

第三,运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

我国《计算机保护条例》对符合该条例保护范围的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进行了保护。

第四,运用合同法进行保护。

在集成电路设计、制作过程中,通过签订书面合同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另外,我国又采用专门立法的形式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2001年4月25日制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并于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

同时还制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这样既尊重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又便于与国际法律接轨,而且这部条例既保护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人的权益,又考虑到了国家和公众的利益,使技术进步避免受到人为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也公布了《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开始了我国人民法院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的审判工作。

那么为什么不用《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对集成电路部图设计直接加以保护呢?这是因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的一个新成员,具有知识产权客体的许多共性特征,但又有其个性。

主要表现为:1、集成电路是一种带有技术含量的作品,其价值体现在工业实用性上,不同于著作权法只保护形式不保护内容。

2、著作权法对保护对象无创作高度的要求。

集成电路要求保护在技术上有一定难度或有创新的布图设计,但是这种创新又不同于专利法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法要求技术上有显著进步,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主要表现在光刻线条的宽度不断减小和集成规模不断提高上,并不要求有根本性改变,否则很多先进的集成电路得不到保护。

3、为了鼓励技术进步,集成电路产业一定条件下应能够实施反向工程,而著作权法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复制他人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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