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性质和特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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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性质和特点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同于发明,不同于作品,不同于技术秘密,它是智力劳动的成果,是无形的、具有创造性和实用性以及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
我国目前还没有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单行法规,只能将其纳入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
一俟条件成熟,便可制定集成电路保护法。
集成电路是微电子技术的核心,是现代电子信息技术的基础。
集成电路的应用极为广泛,计算机、通讯设备、家用电器等几乎所有的电子产品都离不开集成电路。
自20世纪后半叶以来,集成电路工业在许多国家的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当前也十分重视集成电路工业的发展。
2000年6月27日,国务院颁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提出:“集成电路设计产品视同软件产品,受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保 护。
”①但我国现在还没有类似《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那样的单行法规用来保护集成电路设计产品。
而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是将集成电路设计产品作为作品 用著作权法来保护,还是将之作为发明用专利法来保护?这个问题我国尚无明确规定,还需要根据集成电路设计产品的性质和特点,来确定其应适用的法律。
本文对集成电路设计产品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分析,不仅符合我国当前大力发展集成电路工业及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需要,也希望能为我国制订集成电路保护法提供一些立法参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特点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特点 集成电路设计产品,指的是集成电路生产过程中的布图设计这一中间产品。
布图设计是制造集成电路产品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它的开发费用一般要占集成电路 产品总投资的一半以上。
不法厂商抄袭他人的布图设计,就能仿造出相同的集成电路产品,而其成本却比原开发者的少得多。
这种抄袭行为严重损害了产品开发者的 利益,而传统的物权法却对之束手无策。
这是因为布图设计具有无形财产的性质特点,必须利用知识产权法予以保护。
发达国家的立法部门出于对集成电路工业的关 注,于20 世纪70 年代末开始研究对布图设计给予专有权的法律问题。
20 世纪80 年代,美国、日本等集成电路工业发达的国家陆续颁布法律,保护布 图设计权,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作为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个新的部门。
20世纪90 年代中期,我国已开始起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但由于种种原因, 至今尚未颁布。
从目前的形势看,我国需要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增加这部法规。
布图设计是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其性质和特点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 布图设计是智力劳动的成果 集成电路( Integrated Circuits) 英文简称IC ,也有人习惯将之称为芯片。
通俗地说,集成电路就是一种电子电路产品,它的各种 元件集成在一个固体材料中并作为一个整体单位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
这种电路高度集成地组合和联结若干电子元件,缩小电路的尺寸,加速电路的工作速度,降低 电路成本和功耗。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简称布图设计(Layout Design) ,是指集成电路中多个元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 元件和其部分或全部集成电路互连的三维配置,或者是为集成电路的制造而准备的这样的三维配置。
通俗地说,布图设计就是确定用以制造集成电路的电子元件在 一个传导材料中的几何图形排列和连接的布局设计。
布图设计是制造集成电路产品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设计工程师们根据集成电路所要执 行的功能设计集成电路的结构。
布图设计是艺术创造力与精密的电子工程技术融合的产物。
在设计中,设计人员借助计算机模拟,把数以千万计的线路组成部分一而 再、再而三地调整位置,安排这些线路的组合,使一个芯片中能包含更多的元件,具有更强大的功能,以求生产效率的最大化和芯片体积的最小化。
在早期的集成电 路生产中,布图设计被绘制在掩膜上。
掩膜(Mask) 如同一张摄影底片,是将要置放到芯片中的线路的底片。
布图设计固定在掩膜上,该掩膜就成为制造芯片 的模版,是制造集成电路的中间产品。
这种掩膜也曾是工业间谍千方百计想要窃取的目标。
随着科技的发展,目前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更多的是以编码方式储存于 磁盘、磁带等介质生产集成电路已经有些过时了。
从上述布图设计的创作过程可以看出,布图设计是设计工程师们根据集成电路所要执行的功能而设计的集成电路的结构,它无疑是智力劳动的产物。
(二) 布图设计是无形的 布图设计是确定用以制造集成电路的电子元件在一个传导材料中的排列和连接的布局设计。
布图设计可以固定在磁盘或掩膜上,也可以固定在集成电路产品中,但 这些磁盘或集成电路只是它的物质载体,布图设计本身是无形的。
这就如同作品可以固定在书本或磁盘上,而作品本身是无形的。
布图设计的无形性特点,是它成为 知识产权客体的主要原因。
布图设计虽然是无形的,但它也同其他无形财产一样,具有客观表现形式和可复制性。
布图设计若要得到法律的保 护,也必须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必须固定于某种物质载体上,为人们感知,并可以复制。
在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中,布图设计被固定于磁盘或掩膜中,并被大量复 制于集成电路产品内。
(三) 布图设计具有创造性和实用性 布图设计只有具有创造性,才受法律保护。
已颁布布图设 计保护法的国家,一般均在其法律中兼采著作权法的创作性(原创性) 和专利法的创造性和新颖性的要求,又依据布图设计自身的特点而加以变化,确定布图设计 的创造性要求。
受法律保护的布图设计,要求必须是设计人自己创作的,有自己的独特之处。
此点借鉴著作权法的创作性要求。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专有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三十一条所称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委员会),负责处理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纠纷,调解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 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知识产权局应当协助、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 行政执法委员会处理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行政执法委员会调解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第二章 处理和调解程序 第四条 请求行政执法委员会处理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布图设计已登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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