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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专用权保护与冲突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问题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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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专用权保护与冲突解决



企业名称专用权保护与冲突解决 企业名称专用权,这是一项近几年来才逐渐发展起来的权利,虽然企业的名称自企业法、公司法出台前就已经存在,但只是由于近年来,随着专利、商标申请量的增加,随着人们经济意识的增强,才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企业名称专用权怎样保护? 企业的名称一般包括几部分:省市县或国家名称 + 特有名称 + 行业名称 + 企业形式特有名称。

如本所全称为: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其中吉林就是表示属地为吉林省,大华铭仁为本所的特有名称,律师事务所则是律师所的行业名称,当然,由于律师事务所并不在工商部门注册,但由于也是一个法人机构,所以这里,笔者也把它列入“企业”之列。

再举一个例子:吉林修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这里吉林还是表示属地在吉林省,修正是其特有名称,而药业表示其行业属于医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其企业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企业名称专用权主要是指其中的特有名称的保护,而重名问题,或者是与其他权利的冲突,也主要表现在特有名称这部分,即,企业名称专用权的核心是“特有名称”的保护。

企业名称专用权,是区别于自然人姓名权的一种名称权,并不当然具有自然人姓名权的一切属性,但企业名称权,也有其自己的属性,包括自企业设立时产生,企业终止时消灭,企业有权使用自己的名称,并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等权利。

由于现行我国企业工商登记采取的属地主义,即可以在国家级工商部门注册,又可以在省级及地级、县级工商部门注册,而下级工商管理部门只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因此,就必然存在一个名称重名问题。

当然,由于企业在不同地方注册不同,有的要求前缀就不同,如在吉林省,如果企业名称前边冠以吉林字样,一般是在省级工商部门注册,而冠以长春或延吉等地级标志字样,则一般是在地级工商部门注册,这样只是可以避免了企业全称在一定范围内的重名现象发生,但企业名称的重名现象不可避免。

前段时间蒙牛乳业与蒙牛酒业之争,就可以看出我国工商部门属地注册的一个弊端,即在不同地区的企业注册名称可能相同。

一、与自然人的姓名有重名一样,企业的名称也有重名,怎样解决及怎样处理企业重名问题? 笔者认为,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企业重名问题,关键是建立一套全国范围内的工商注册联网系统,从全国范围内将重名问题彻底根除。

这虽然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随着我国近几年来网络的普及以及行政办公系统的网络化,笔者认为想解决这个问题并不是很难,就像网上追逃及机动车辆联网一样,完全可以就工商注册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工商注册信息进行全国联网。

至于重名时怎样处理,笔者认为,应建立两个原则:一是在先注册原则;二是善意使用原则。

确定在先注册原则的意义在于如果哪个企业先注册成立,则保护该企业的名称,后注册名称不予保护;其次是善意使用原则,如果后注册企业不知也不应当知道,而且,后注册企业与在先注册企业分属不同行业不同类别,行业分属非常明显,此时,笔者认为可以适当保护在后注册企业的名称,但应当仅限于其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而不能任意扩大。

二、企业名称专用权与其他权利冲突的几种形式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商标的申请量也是越来越多,专利的申请量包括外观设计专利方面的申请量逐年增加,而企业域名的注册也开始逐年增加,企业越来越重视自己的的知识产权保护。

企业名称专用权一般的冲突形式主要是与商标使用权的冲突,也有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还有一种就是与域名的冲突,当然还有其他形式。

1 、与商标专用权的冲突。

商标专用权,又分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与非注册商标即普通商标专用权,商标法以列举的方式说明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第 52 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㈠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㈢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㈣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问题法律



目前,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问题法律已有明确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 第9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以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该规定明确指出,对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可以由登记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已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 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1)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4)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5)以其他 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其中,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的,包括侵犯他人合法在先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权,对这种侵权获得注册的行为,他人可以向商标局或者商标 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已注册的商标。

认定是否构成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或者商标专用权,应当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或商标注册时间; (2)已登记的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否会发生商品或服务来源误认;这种误认既包括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也包括造成商标注册人或者企业名称拥有人与商标或者企业名称实际使用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的错误认识; (3)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比较,哪个知名度更高; (4)申请注册商标或者进行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是否存在抄袭。

模仿他人等主观恶意; (5)企业名称使用方法不当,包括故意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部分,以及故意将企业名称缩写,取其显著部分放大,构成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6)在商标使用许可行为中,在仅被允许使用注册商标时,故意同时使用商标权人的企业名称,造成商品产地混淆的; (7)其他使用已登记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商标对他人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带来损害的情况。

由此可见,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均受法律保护。

只有两者其 方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权利或者权利使用不当才会产生冲突,而且,这种权利冲突是可以依靠法律途径给予解决的。



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法律责任



我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人,可否许可他人使用其布图设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所享有的的专有权包括: (一)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的权利; (二)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等,投入商业利用的相关权利。

提供能够证明没有自己侵权的证据。

具体法规如下:  第六十二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释义】本条是关于专利侵权纠纷中现有技术抗辩权的规定。

一、根据修改前的专利法有关条文的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被控侵权人如果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途径之一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申请;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后,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部门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这一过程往往程序复杂,耗时长。

为防止恶意利用已经公知的现有技术申请专利,阻碍现有技术实施,帮助现有技术实施人及时从专利侵权纠纷中摆脱出来,这次修改专利法增加规定了关于现有技术抗辩权的规定。

二、根据本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如果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其无须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要求专利复审委确认案件中涉及的专利权是否有效。

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部门一旦认定被控侵权人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即可以直接认定被控侵权人不侵权。

按照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定义,这里所说的“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是指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或者设计。

需要注意的是,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部门的这一认定只是确定被控侵权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专利权,而不是对专利权是否有效的认定。

要否认专利权的有效性,依然要通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来确认。



企业名称专用权保护与冲突解决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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