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全面覆盖原则抗辩专利侵权诉讼,用别人的旧瓶装新酒来卖 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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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全面覆盖原则抗辩专利侵权诉讼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日益强化,专利权人自我防范意识的日益提高,涉嫌专利侵权的诉讼案件也日益增多。
因此,如果自己的企业突然收到法院的涉嫌专利侵权应诉通知书也是很正常的事,不用惊慌失措,关键是要依法按时答辩和积极应诉,维护自己企业的正当权益。
首先要运用全面覆盖原则,分辨出本企业被指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与专利权人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的区别。
因为我国法院以发明和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技术方案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有当被指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包含了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或与其等同的技术特征,才能认定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
而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应当依法视为必要技术特征,不论该技术特征在实现发明目的和效果方面是否重要,只要被控侵权产品缺少该技术特征,则应认定不侵权,这就是“全面覆盖原则”。
??下面引用近日的一件涉嫌专利侵权的诉讼案件为例,供企业界参考: ??2004年6月30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件涉嫌专利侵权的诉讼案件,原告拥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带气泵、螺旋直通气阀式煤油汽化炉罐,其特征在于:在炉罐(1)的外侧,增加一个可拆卸的气泵(7),在炉罐(1)的顶部,安装螺旋直通气阀(2),螺旋直通气阀(2)是由手柄(17)螺旋阀杆(10)、阀壳(11)组成的,螺旋阀杆(10)上部与手柄(17)连接,螺旋阀杆(10)中部是螺杆(12),下部是圆锥(13),阀壳(11)上部内,外圆周都有螺纹,阀壳(11)的外螺纹与带有密封胶圈的密封螺母(14)配合,阀壳(11)中部有进气管(15),下部内底有一个与圆锥顶(13)配合的圆锥孔(16)。
” 我们把上述的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划分为若干个相对独立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的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较: ??上述的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有:①在炉罐的外侧增加一个可拆卸的气泵;②在炉罐顶部安装螺旋直通阀螺旋直通气阀(2);③直通阀螺旋直通气阀(2)是由手柄(17)螺旋阀杆(10)、阀壳(11)组成的;④螺旋阀杆(10)上部与手柄(17)连接,螺旋阀杆(10)中部是螺杆(12),下部是圆锥(13);⑤阀壳(11)上部内,外圆周都有螺纹,阀壳(11)的外螺纹与带有密封胶圈的密封螺母(14)配合,阀壳(11)中部有进气管(15),下部内底有一个与圆锥顶(13)配合的圆锥孔(16)。
??被控侵权企业是广州市增城某炉具厂,该厂采用普通的自行车用进气管作为压力罐的进气阀,在压力罐的外侧有个可拆卸的气泵。
其进气管结构如下:①空气是从进气管顶部进入中心通道,从下部侧边一个出气小孔中出气;②进气管的下部有一个小胶管套在出气小孔的外部;③进气管安装在进油盖上。
采用自行车进气管的优点是:①成本低,每只0.2元,而原告的螺旋直通气阀每只3元;②使用、更换都非常简单、方便,而原告的螺旋直通气阀必须用手旋扭进气和关气;③比原告的螺旋直通气阀节省材料,减轻重量。
??答辩人的产品只不过“在炉罐的外侧增加一个可拆卸的气泵”这点与原告的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①相同,其他的必要技术特征完全不同,根据“全面覆盖原则”,答辩人认为不存在侵权行为。
因此,对原告指控“生产销售原告的专利产品”的说法不予认可,并积极应诉。
??2004年7月13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述的运用全面覆盖原则抗辩专利侵权诉讼的案例表明,只要企业依法应诉抗辩,法律是公正、平等的。
同时也提醒专利权人,在起诉他人涉嫌专利侵权之前,也要运用全面覆盖原则与被控侵权的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做到心中有数,否则难以胜诉。
用别人的旧瓶装新酒来卖 侵权
记者14日从四川绵阳市知识产权局获悉,备受关注的三台一酒厂回收利用酒瓶侵犯专利权案件尘埃落定:1月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上诉人三台县鲁湖酒厂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三台县鲁湖酒厂是一家生产销售白酒的企业,该厂生产了一种白酒,采用了丰谷酒业公司使用过的并获得专利权保护的酒瓶,该酒瓶上标有“丰谷酒业”字样,在未经丰谷酒业公司许可的情况下,贴牌后进行销售。
2006年6月,丰谷酒业公司以侵犯专利权为由,请求绵阳市知识产权局保护其合法权利。
该公司于2002年8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名称为“酒瓶(二)”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03年4月23日被授予专利权,该专利为有效专利。
2007年1月23日,绵阳市知识产权局对丰谷酒业公司与三台县鲁湖酒厂专利侵权争议作出了处理决定,要求鲁湖酒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鲁湖酒厂不服遂提起了行政诉讼。
2007年5月9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绵阳市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
一审败诉后,鲁湖酒厂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鲁湖酒厂上诉称,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是该厂回收利用他人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旧酒瓶,并从事废物利用的销售经营活动。
我国专利法第63条规定,对废物利用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丰谷酒业公司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酒瓶不是单独向消费者销售,而是与酒一起整体出售,酒瓶与酒密不可分。
鲁湖酒厂以营利为目的销售该种白酒,该酒瓶采用回收丰谷酒业公司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酒瓶,容易与专利权人生产销售的产品混淆,给消费者造成误导,影响专利权人相关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损害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应视为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
绵阳市知识产权局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由专利权的扩张所引发的思考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
它是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发展,又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调整。
因此,每当人类历史上出现重大科学技术的突破时,知识产权法律都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尤其是被认为是当今影响科学和经济发展的三大最新科学技术:微电子技术、信息技术和现代生物技术。
这些高新技术的产生与发展,同时也打破了原有的法律秩序,尤其是给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提出了严重的挑战。
不断产生和发展的高新技术,使得传统知识产权中的三大权利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延伸和扩张。
比如:版权在信息技术的直接“催生”下,扩大了原有的权利内容,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同时,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网络环境,也带给了传统版权极大的挑战,诸如:权利的保护、权利的限制与例外等传统的版权规定在网络环境中都不得不加以改变、修正,才能适应复杂的网络环境。
商标权的扩张则主要表现在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上,不容置疑的是拥有驰名商标的广大企业,确实一方面其产品质量非常可靠、耐用;另一方面在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容易遭人侵权。
但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被授予驰名商标的企业在经营一段时间后,通常会出现产品质量日益低下、企业信誉日益下降的问题,而且拥有驰名商标不应是静止和一成不变的,弱势群体——社会公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理应受到相应的重视。
专利权的权利客体在科学技术不断的发展进步中,也得到了极大的扩展。
从传统的技术发明专利到商业方法专利、生物、基因*专利,可谓不胜枚举。
在这其中尤其是现存的生物、基因都被授予了专利权,更让人不可思议。
此外,在国际公约和各国知识产权立法中,以上三种传统知识产权也纷纷得到了不同程度的首肯。
比如:1996年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首次在国际公约中确立了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1998年通过的《欧盟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EC/98/44),可以说是世界上迄今为止对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专利保护)规定最全面、最详细的一个地区性国际条约。
美国的《联邦商标反淡化法》、中国新的《商标法》等等都分别给予了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
因此,可以说目前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上有着一股“势不可挡”的扩张趋势。
在其中,尤以专利权的扩张为甚。
如上所述,专利权的扩张主要表现在不断发展着的新的专利对象上,即:专利权客体。
一向作为市场开拓利器的专利,历来都是发达国家跨国大公司垄断市场、驱逐竞争的利器。
专利在不断扩展“疆土”的过程中,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从最早的1624年英国《垄断法案》到20世纪80年代,在这近三百年的历史中,专利权一向只授予技术发明专利。
换句话说,就是只有技术才有可能取得专利权的资格。
直到20世纪8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裁定的一个授予一种能消化油脂的细菌有机体成为专利品的判例,才打开了生物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大门。
此后,微生物、基因、细胞、器官、胚胎、商业方法与规则纷纷成为了发达国家跨国大公司的专利对象。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过程中,这些跨国大公司纷纷凭借手中拥有的这些专利向广大发展中国家“施压”。
尤其是拥有很多治疗艾滋病医药专利的大公司。
尽管专利来源和药品原材料中大部分来自发展中国家,但它们在收取高额专利许可费时,却并不手软。
这样直接导致了发展中国家患有艾滋病的人因得不到治疗,而大量死亡。
通过以上列举,不难看出,专利权的扩张给发达国家中拥有资金、技术优势的跨国公司带来的是源源不断的利润,而给其他人,乃至整个人类社会带来的却是“灾难”。
一方面,专利权越来越集中于少数大型跨国公司手中,而这很容易破坏正常的合法竞争,造成市场的垄断。
另一方面,生物专利的授予,即:发达国家生物公司在野生物种和遗传基因资源上的“跑马圈地”,从某种程度上讲,将会严重破坏地球原有的生物的多样性,只会造成生物的单一,而最终会毁灭整个地球。
这不是危言耸听。
因此,专利权的这种“极度”扩张,不得不引起注意,引发全人类的质疑。
面对疑惑,我们首先从包括专利制度在内的整个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入手,来仔细研究并领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真谛。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如同其他法律制度的创立一样,也有着深厚的根基,即:将人与经济和社会的关系以可能的最佳方式组织起来,以对有限的可利用的资源进行公平、合理分配的整体性原理。
它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立的社会和经济性原理。
在此基础上,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才得以最终确立,并延伸分为三个基本宗旨:(1)保护发明人和创造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防止其权利滥用;(2)保护一定的智力劳动投资;(3)鼓励社会创造与发明。
可以说,包括专利制度在内的整个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其宗旨在于为整个社会带来利益,促进社会的前进与发展。
很显然,包括专利权在内的整个知识产权扩张,都从根本上违背了这一制度创设的宗旨,从而沦落为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垄断全球市场的工具,而这也必然会反作用于整个“扭曲”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正如有的学者曾经提到的,“牺牲社会公众获取智慧信息的限制是为了使智慧信息得以更多的被表达;牺牲最少的利益是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
这就是知识产权特别权利必须保护的”正当理由“,也是它正当性的前提。
”①事实正是这样,不断扩张的知识产权,必然会失去其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正当性,从而也必然从根本上动摇整个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根基。
通过上面的分析,很明显可以看出,以专利权为首的整个知识产权权利的扩张,其背后是有着深层次的经济利益所驱动的。
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凭借手中拥有的技术和资金优势,在获取大量的专利后,便纷纷转向向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出售专利、收取高额的专利许可费,从而最终利益受害的仍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广大人民。
保护知识产权,不应过分讲究“民族主义”或“打民族牌”,这历来是倡导知识产权强法律保护的群体的声音。
确实,在科学技术日益发展的当代,发展经济理应充分重视并保护知识产权,目前给予知识产权正当和必要的法律保护是很有必要的。
尊重、保护知识产权也必将对社会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有着重要的积极促进作用。
但是不是保护知识产权,就绝对无条件的呢?不是。
下面可以从马克思主义的最基本的社会原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相互关系来解释。
马克思主义的这条基本原理认为:在特定的社会中,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独立于经济基础,同时又会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一种,独立于当代社会的经济之上,但又不可避免的要受当代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因为它毕竟产生、发展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之上,并必然的要受特定社会的经济和技术条件的限制。
但同时,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又必然会反作用于拥有特定经济和技术条件的特定社会。
显然,过分对知识产权给予法律保护的制度,因为其脱离于产生该制度的特定社会,从而最终必将损害整个社会的经济基础,即特定社会的经济和技术条件。
“过犹不及”作为一句古谚,同样也适用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page] 知识产权权利的不断扩张和日益加强的法律保护,是当今世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趋势。
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员,作为弱势的一方面对这样的社会发展,是否就只能“作以待毙”了呢?肯定不行。
那麽是否可以就消极等待,等待有一天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降下来呢?当然也不行。
面对跨国公司日益咄咄逼人的知识产权扩张的态势。
我们应一方面要充分利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贸易发展促进委员会等类似的国际组织,伸张正义,要求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特别优惠(中国入世时,就是以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加入的),另一方面在国内也要积极应对,加大知识产权的宣传力度,广泛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高企业对科技研发的投入,鼓励人们积极发明和创造,提高国家的自主知识产权研发水平。
同时,加快制定一系列有效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如《反垄断法》等,充分利用与国际接轨的各项法律和社会制度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积极采取面对专利权扩张现实的有针对性和有效的应对措施。
用全面覆盖原则抗辩专利侵权诉讼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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