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戴某不服专利复议决定案,所用镊子涉嫌侵犯专利权,同仁医院遭索赔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戴某不服专利复议决定案,所用镊子涉嫌侵犯专利权,同仁医院遭索赔

戴某不服专利复议决定案



摘  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违法行为造成戴某提出的优先权申请没有得到满足。

但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时纠正错误,恢复了戴某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对戴某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权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并在复议决定书中诚恳地表示了歉意。

但戴某未积极依法请求恢复其权利,致其权利不能再得到保护。

案由和案号 案由:不服专利复议决定 一审案号:(1998)一中行初字第2号 二审案号:(1998)高行终字第15号 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景文;审判员:吴月;代理审判员:李正旺 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世宽;代理审判员:赵宇晖;代理审判员:景涛 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上诉人):戴某,男,33岁,农民。

被告(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1997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下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353号行政复议决定,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对戴某提交的在后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漏发了视为未要求本国优先权通知书;未按时公开发明专利申请;以及对其发明专利申请进行期限监视时,以在先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计算期限的起算日,均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工作失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如果确认戴某在后发明专利申请享有在先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本国优先权,则在先申请应当被视为撤回。

但由于戴某在提交后一发明专利申请时,将在先申请的申请号写错,以及未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该发明专利的申请不应享有在先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优先权。

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漏发视为本国优先权未提出的通知书,使戴某失去了补办手续、补交请求费的机会,但由于戴某的在先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己经被授予专利权,其在后发明专利申请已不能再享受在先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本国优先权。

由于在后申请不再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国家知识产权局计算在后申请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应当以在后申请的申请日起算,但国家知识产权局误以在先申请日开始计算,错误地提 前发出发明专利申请期限届满通知书及视为撤回通知书。

鉴子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工作失误,对于戴某要求恢复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请求应当满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下称“复议规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一目的规定,决定撤销1997年2月14日作出的第94111390。6号发明专利申请视为撤回的决定,恢复该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驳回戴某的其他复议请求。

原告的诉讼请求 戴某不服该复议决定,认为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复议决定。

被告的答辩意见 被告辩称,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工作失误,因此对戴某要求恢复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请求应予满足。

关于戴某要求在后发明专利申请继续享有在先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优先权的请求,鉴于戴某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已被授权,故其发明专利申请不能再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据此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所作的复议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1993年12月13日,戴某委托江苏省扬州市专利事务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下称“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彩色电视机电源”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号为93246461。0)。

1994年7月16日,戴某又亲自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南京代办处(下称“南京代办处”),就同一主题提出了名称为“彩电串联开关电源冷机芯供电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号为94111390。6)。

同日,南京代办处向戴某发出了该发明专利申请的受理通知书。

戴某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了要求该发明专利申请享有在先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优先权的请求,并在请求书要求优先权声明一栏中,写明了在先申请国别和在先申请日,但将在先申请号写错(漏写一位数)。

1994年8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核后,将戴某含有优先权请求的在后发明专利申请纳入了正常的管理系统。

此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却没有按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戴某在先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视为撤回的决定。

戴某提出在后发明专利申请并要求享有在先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优先权以后,没有交纳优先权要求费,但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亦没有按照《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向戴某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通知 书。

此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了戴某的在后发明专利申请之后,未予进行初步审查,同时没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既未向戴某发出初审意见通知书,也没有在法定期满十八个月后予以公开,以至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复议决定时,仍未予以公开。



所用镊子涉嫌侵犯专利权,同仁医院遭索赔



因认为侵犯了自己专利,刘某将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告上法庭。

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原告刘某诉称,原告于7月2日向中国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镊子”实用新型专利。

授权日为2000年6月14日,现该专利权有效。

原告发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经营并使用侵权的专利产品,并口头通知北京市同仁医院有关部门停止侵权的行为,但医院仍继续使用。

原告于7月4日向北京市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同仁医院发了律师函,明确告知医院使用的产品为侵权产品,并在该院购买时进行了公证。

其后一年来,原告曾无数次向医院有关部门反映该事,并将生产厂家“无照生产”、“无证生产”被处罚、违反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无生产条件下生产二类产品的证据,多次告知同仁医院,且告知使用经营该企业产品是违反医疗器械管理、调整的违法行为。

但北京同仁医院多方辩解,继续使用,给自己的专利权的转让与实施造成严重影响,从而给自己造成几十万元的经济损失。

自己认为医院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现请求判令医院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等请求。



手机内置《狼爱上羊》被诉侵权



“港利通KP285”手机内置《狼爱上羊》被诉侵权 因“港利通KP285”手机内置歌曲《狼爱上羊》,生产商、销售商均被诉至法庭,本网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汤潮军(艺名:汤潮)、北京华夏金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分别以深圳市港利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苏宁电器有限公司联想桥店、北京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白石桥国美商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为被告的侵犯著作财产权、邻接权纠纷案。

原告诉称:2006年北京华夏金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制作了原告汤潮军创作的歌曲《狼爱上羊》的首席专辑,这张专辑中的歌曲《狼爱上羊》成为近几年红遍全国的经典歌曲。

原告发现港利通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歌曲《狼爱上羊》内置到其生产的“港利通KP285”手机中;苏宁电器联想桥店和国美电器白石桥店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内置侵权歌曲《狼爱上羊》的“港利通KP285”型号手机;北京苏宁电器、国美电器对原告购买的“港利通KP285”手机的行为出具了销售商品专用发票。

五被告均侵犯了原告的著作财产权和邻接权。

原告认为:被告一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歌曲《狼爱上羊》的录音制作者权、词曲著作权及表演者权;苏宁电器联想桥店和国美电器白石桥店的行为与港利通公司构成共同侵犯;北京苏宁电器、国美电器的行为构成共同侵犯。

五被告的共同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侵权主观过错明显,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故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判令被告一赔偿经济损失440000元、并由五被告赔偿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24000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戴某不服专利复议决定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更多关于 所用镊子涉嫌侵犯专利权,同仁医院遭索赔 的资讯,可以咨询 乐知网。



(乐知网- 领先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聚焦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业务)。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