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授权商标人与加盟店如何签订合同?,被滥用的“避风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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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权商标人与加盟店如何签订合同?
一、被授权商标人与加盟店如何签订合同? 1、商标、商号等的使用权 在绝大多数的特许连锁体系中,加盟总部拥有以下无形资产: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等; 在签订加盟合同时,应准确清楚地说明总部拥有的无形资产,以及授权加盟店使用这些无形资产的种类和范围。
2、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即是加盟双方关系持续的时间。
这一时间有长有短,短则3~5年,长则10年以上,没有具体的标准。
在合同上,还应注明允许加盟店有延展期限的权利。
如果合同上没有注明延展期限,而总部又不愿签订期限较长的合同,这很可能表明将来加盟店要续约时,不得不付出一笔高额的加盟费。
3、总部提供服务的种类 合同中要详细说明总部将对加盟店提供哪些服务项目,这些服务包括开业前的初始服务和开业后的后续服务。
初始服务:主要有选址、加盟店装修、开店设备的购置等。
后续服务: 包括总部对加盟店活动实施有效,以帮助保持标准化和企业利润; 总部继续进行操作方法的改进及革新并向加盟店传授; 总部进行市场调查研究并向加盟店传送市场信息; 总部开展集中统一的促销与广告活动;总部向加盟店提供集中采购的优惠货源; 总部专家向加盟店提供的管理咨询服务等。
合同中详列这些服务项目,是对加盟店利益的一种法律保护。
4、加盟店的义务 加盟店取得总部的各种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并得到总部的各项服务支持,使自己的经营迅速站稳脚跟,走上正轨,但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了让加盟者明确自己的责任与义务,也为了约束加盟者履行职责,必须将这些事项也详细列入加盟合同中。
虽然在合同上只有总部和加盟者作为立约人,但总部为建立一套完善的业务制度,都加入一些条款去确保其它加盟店及公众的利益,因为任何一家加盟店不能维持应有的水准,或多或少都对特许经营体系的声誉有所损害,继而影响其它加盟店的盈利,所以在合同中应列明双方在合作中的义务来维持各方面的利益。
一般情况下,操作手册有一些内容涉及到加盟者应履行的义务,并作为加盟者开业后的经营活动参考指南。
随着特许体系的发展,操作手册还将不断更新和完善。
5、对加盟店的经营控制 特许经营的最大特点就是在经营业务及方式上高度统一,使各自独立的加盟者在合同的规定下形成一个资本统一经营的外在形象。
如果其 个加盟店没有按总部的统一要求去经营,就会破坏这一整体外在形象,使整个特许系统的声誉受到损害。
被滥用的“避风港原则”
近年来,网络侵权行为日渐增多,业内一度出现了“侵权容易维权难”的怪象。
“避风港原则的滥用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
”某网络公司法务综合部张某说。
某电商公司法务部法律顾问严某表示,最早源自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的避风港原则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均有所体现。
在张某看来,涉嫌侵权的公司往往会以其中的“通知删除义务”为自己脱罪,一般情况下,只要接到权利人发来的侵权通知后删除涉嫌侵权作品就可以不再被追责,这实际上相当于给不法分子开出了一道方便之门。
“虽然有对避风港原则加以限制的红旗原则存在,即‘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就不能再以避风港原则实现免责’,但这里‘知道’的标准并不十分明确。
”张某表示。
张某认为,此外,避风港原则中所谓的“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也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时间限制,这些都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的司法解释将于今年上半年之前出台。
”全程参与了此次修法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某称,“这一司法解释将对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
原有规则“太过宽泛” 朱某称,美国早在1998年所创制的避风港原则,其初衷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规避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严某介绍,中国后来也引入了这一避风港原则,2010年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中有对避风港原则的最新规定,即“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其实自避风港原则诞生之日起,它就一直是把双刃剑。
”朱某表示。
朱某称,在当年互联网技术刚刚兴起的背景下,基于网民数量的庞大与信息交互的频繁性,很多时候网民所上传的东西,作为网站而言是无法进行审核的。
因此如果不适用避风港原则,当时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实在难以承担起太多的责任。
“不过避风港规则一出来,很快就被滥用了。
”朱某表示,“因为避风港原则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侵权以后删除涉及内容即可免责,但是网络本身具有很强的虚拟性,且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网络都不是实名制的,因此一个网民可以注册多个账号,一个账号删除后,还可以继续用另外一个账号再次上传。
” 朱某认为,这在今天的网络视频侵权案件里仍有较为广泛的体现,例如作为一个非法经营的盗版视频网站,自己不愿意购买版权,而是注册了多个账号伪装成用户,用表面上看似P2P的形式上传盗版电影,并以此获利。
“这种情况下,即使权利人有所察觉,也不能立即起诉相关的侵权网站,因为按照避风港原则规定,先要通知它进行删除。
”朱某分析认为,“侵权网站的做法往往是一方面通过删除内容进行免责,同时又以另外一个新账号继续上传同一内容,持续其侵权行为。
” 有鉴于此,美国国会同时出台了一个对避风港规则滥用限制的条款,即红旗原则。
“所谓红旗原则的说法是,当某种侵权行为已经像红旗一样招展的时候,就不能再视而不见,但是这种表达实际上是比较模糊的。
”张某表示。
据悉,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中有对红旗原则的最新规定,即“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这两个原则的规定显然都太过宽泛。
”张某认为,“比如没有规定清楚接到通知后多长时间内删除才不构成侵权,现在网络传播速度如此迅猛,多放上一天时间,对权利人的侵害就可能以几何方式成倍地增长。
” 新规则细化侵权多个要素
被许可的商标属于自己的知识产权吗
一、 被许可的商标并不属于自己的知识产权,被许可的商标使用人只是拥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所有权是归商标权人所有的。
二、 1、文字商标 是指仅用文字构成的商标,包括中国汉字和少数民族字、外国文字或以各种不同字组合的商标。
2、图形商标 是指仅用图形构成的商标。
其中主要分为: (1)记号商标:是指用某种简单符号构成图案的商标; (2)几何图形商标:是以较抽象的图形构成的商标; (3)自然图形商标:是以人物、动植物、自然风景等自然的物象为对象所构成的图形商标。
有的以实物照片,有的则经过加工提炼、概括与夸张等手法进行处理的自然图形所构成的商标。
3、字母商标 是指用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最小书写单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所构成的商标。
4、数字商标 用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或者是中文大写数字所构成的商标。
5、三维标志商标 又称为立体商标,用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三维立体物标志构成的商标标志,它与我们通常所见的表现在一个平面上的商标图案不同,而是以一个立体物质形态出现,这种形态可能出现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现在商品的容器或其他地方。
这是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所增添的新内容,这将使得中国的商标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6、颜色组合商标 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彩色排列、组合而成的商标。
文字、图案加彩色所构成的商标,不属颜色组合商标,只是一般的组合商标。
7、(上述1~6的)组合商标 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相结合构成的商标,也称复合商标。
8、音响商标 以音符编成的一组音乐或以某种特殊声音作为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即是音响商标。
如美国一家唱片公司使用11个音符编成一组乐曲,把它灌制在他们所出售的录音带的开头,作为识别其商品的标志。
这个公司为了保护其音响的专用权,防止他人使用、仿制而申请了注册。
音响商标目前只在美国等少数国家得到承认,我国在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商标法》中,首次增加了声音商标的规定。
被授权商标人与加盟店如何签订合同?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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