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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讲解,是否取消汽车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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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讲解



当申请已经受理后,立即在官方公报上发布公告;然后接受DUS测试。

由审查者决定DUS测试的方法并筛选类似的品种。

DUS测试主要有三种方式:1)通过栽培试验进行。

栽培试验主要是由国家种子种苗中心进行,申请品种应该和与它们进行比较的其它植物在一起栽培。

2)以实地考察的方式进行。

如果审查员判断申请人具备足够的能力进行栽培试验,则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将申请品种与相关品种在一起栽培。

然后,审查员与相关专家一起,在申请品种生长的适当时间去考察和审查,并请专家作出评论。

3)以文件审查的方式进行。

如果申请品种是由国家研究院培育的,并且与品种相关的申请资料是充分和可靠的,审查员也可以仅仅根据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但是并不是来自国家研究院的所有品种仅根据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即可。

上面提到的三种审查方式的比例在1999年分别约为41%、55%和4%。

审查内容还包括申请品种的名称。

如果品种名称不合适,则要求申请人另取一个名称。

如果在指定的期限内,申请人没有变更品种名称,则应该驳回其申请。

如果在递交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品种在日本销售不超过一年,或国外不超过4年,木本植物不超过6年,应视申请品种具备新颖性。

审查员根据申请人的声明、电子邮件目录、第三方的信息,与相关专家一道审查申请品种是否满足新颖性的条件。

如果申请品种完全符合注册条件,农林水产省将予以注册,以品种注册的形式授予植物育种者权利(PBR)。

在贸易过程中,植物育种者权利的持有人享有使用注册品种的专有权利。

植物育种权利的保护期限从注册之日起计算,非木本植物为20年,木本植物为25年。

育种者权利的持有人应缴纳注册费。

从品种注册公布之日起30天内缴纳第一年的注册费,于第二年的登记日之前缴纳第二年的费用,以后的各年度费用缴纳时间相同。

在规定的保护期限届满前,即使没有支付第二年及其以后的注册费,权利持有人也可在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缴纳注册费和与注册费同样数量的罚款。

缴费年度及费用如下: 注册(年)             年费 1-3             6,000日元 4-6             9,000日元 7-9             18,000日元 10-25            36,000日元 农林水产省有权驳回申请。

遇下述情况,将驳回的理由通知申请人,并给予其陈述意见的机会。

此后,如果该理由仍成立,申请仍将被驳回: * 品种不满足注册的条件; * 申请人没有正当的理由而且未按照规定递交材料或改变品种名称; * 申请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实地考察。

最终通过审查的品种经注册后予以公告。

注册内容包括品种名称、植物的特征特性、育种者权利持有人的姓名和住址、权利期限等;此外,也在官方公报或网站上公告。



是否取消汽车授权书



一、 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以下称《意见》),针对当前车检中存在问题,回应社会公众对改革车检制度的呼声。

《意见》主要包括加快检验机构审批建设、试行私家车6年内免检、推行异地检车等服务措施、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管、政府部门与检验机构脱钩、强化违规违法问题责任追究等18项车检改革新政。

18项新政摘要如下: (一)加快检验机构建设。

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质检部门对符台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一律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进度。

(二)严格检验机构从业人员条件。

检验机构要依法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承担检验法律责任。

(三)禁止政府部门开办检验机构。

公安、质检等政府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不得开办检验机构,公安民警、质监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子女、配偶不得参与检验机构经营。

(四)规范检验机构审批程序。

省级质检部门对符台条件的申请人,要依法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严格许可的审查和批准工作。

(五)加快推进系统联网监管。

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标准,在各检测工位安装视频、数据监控设施和系统,实现检测数据实时采集、实时上传。

2015年5月1日前,须全部接入统一联网监管平台。

(六)强化检验机构主体责任。

对检验机构已检验合格并出具了合格报告的车辆,公安交管部门核发合格标志(新标志注明检验机构,式样另发)。

(七)规范机动车检验工作程序。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需提交申请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强险凭证。

捡验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不得篡改或伪造检测数据。

(八)严格执行机动车检验标准。

检验机构要将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作为检验重点,增强检验工作在源头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方面的效能。

(九)推进检验机构规范化建设。

检验机构要在明显区域公布检测流程、人员姓名和照片、纪律要求、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群众监督。

(十)进一步扩大新车免检范围。

所有新出厂的轿车和其他小型客车,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前免于检验(出厂后2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或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仍需安全技术检验)。

(十一)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

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

在此期间,每2年提供交强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免征证明后,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申领检验标志。

(十二)推行机动车异地检验。

地市范围内机动车所有人可自主选择检验机构检验。

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推广机动车在全省范围内异地检验。

试行机动车跨省(区、市)异地检验。

(十三)推行机动车预约检验。

有条件的检验机构,允许机动车所有人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预约检车。

开设预约通道和窗口,公布每日检测能力和实际业务呈,方便车主自主选择检车时间,减少排队等候。

预约服务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十四)简化检验工作流程。

对安全检验和环保检测在同一检验机构的,要整台工作流程,业务一次性办结。

不在统一检验机构的,不得强制先进行环保检测。

(十五)创新检验工作便利措施。

推行周六日、节假日检验机构不停休制度,实行延时检验服务。

推行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验车提醒服务。

(十六)严格查处违法违规检验问题。

检验机构如被认定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由公安交管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井依法撤销检验资格。

检验机构如存在计量器具或检验设备未依法检定或检定不台格、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或保养、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等问题,由质检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十七)完善检验机构联网监管平台。

自2015年5月1日起,不使用全国统一的监管系统的,公安交管部门不核发检验台格标志。

(十八)建立联台监督检查机制。

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和质检部门联台采取联网监查、明察暗访等手段,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经鉴定,死亡交通事故涉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将严格倒查检验机构的检验情况,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问题。



是否可以两个公司共同申请专利



一、 专利法第8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二、 专利(patent),从字面上是指专有的权利和利益。

“专利”一词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e patente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后来指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独占权利证书。

在现代,专利一般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而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产生这样一种法律状态,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般情况下他人只有经专利权人许可才能予以实施。

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三、 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

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同意或许可。

一个国家依照其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的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权不承担保护的义务,如果一项发明创造只在我国取得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只在我国享有独占权或专有权。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具有时间性,中国的发明专利权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patent)一词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e patente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

对“专利”这一概念,尚无统一的定义,其中较为人们接受并被我国专利教科书所普遍采用的一种说法是: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

它是由专利机构依据发明申请所颁发的一种文件。

这种文件叙述发明的内容,并且产生一种法律状态,即该获得专利的发明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得到专利所有人的许可才能利用(包括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等),专利的保护有时间和地域的限制。

我国专利法将专利分为三种,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专利的两个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独占”与“公开”,以“公开”换取“独占”是专利制度最基本的核心,这分别代表了权利与义务的两面。

“独占”是指法律授予技术发明人在一段时间内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公开”是指技术发明人作为对法律授予其独占权的回报而将其技术公之于众人,使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正常的渠道获得有关专利技术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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