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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秘密有哪些特点,技术秘密的归属,技术秘密算知识产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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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秘密有哪些特点,技术秘密的归属



一、  技术秘密有如下特点: 1。秘密性 即“不为公众所知悉”,技术秘密的核心只是由技术秘密的权利人或相关具有保密义务的人或组织才能知悉,其他组织或人员要想获得此技术秘密就只能花费相应劳动去探究(不违反社会道德的前提下)或付出足够的酬金去得到权利人的许可,要么就只能采取故意侵权的方法。

2。实用性 技术秘密具有实用性,可以为技术秘密的拥有者带来相应的经济利益,没有实用性的技术不能成为技术秘密。

3。价值性 技术秘密现在或将来的使用,可以给技术秘密的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竞争优势。

技术秘密可以是正在被权利人使用的,也可以是由权利人控制尚未使用的。

4。保密性 提醒,技术秘密一旦公诸于世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二、  技术秘密的归属可以自由约定,没有约定的需要分情况讨论: 1。委托开发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任何一方均有实施该技术秘密的权利。

但是一方转让技术必须征得另一方或其他各方的同意,由此获得的收益由各方共享。

约定归委托方的,除了应向开发方支付经费报酬的,还应支付一定的技术价款。

2。合作开发合同,如果约定向第三方转让该技术秘密的,须各方协商一致,由此取得的收益由各方合理分享。

三、  技术秘密与专利有如下区别: 1。公开程度上,技术秘密是不公开的秘密技术。

专利是半公开的,发明人在申请专利时必须将其发明在专利申请书中披露并要公布于众,专利人通常将核心技术保密。

2。保护期限上,技术秘密的保护期限一般体现在合同中,专利按各国专利法规定,保护期—般为10至20年。



技术秘密算知识产权吗



一、 技术秘密并不是知识产权,但二者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

公司如果不将技术申请专利,则一定要将技术的保密措施做好,一旦被侵权,则难以维权。

二、 技术秘密权利人对技术取得的专有权或垄断权,并非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法定专有权”,而仅仅是一种“事实专有权”,它是通过合法持有人对技术的保密来实现的,通过与专利相比较,技术秘密保护有以下几个特点: 1、自主性,专利有专门的《专利法》来保护。

而技术秘密有如人的隐私,主要靠权利人主动、自觉采取强有力的保密措施,确保保护对象处于秘密状态。

2、无期限性,专利权的保护是有期限的,我国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为10年,超过保护期,专利技术即进入公有领域。

技术秘密不存在保护期限,可能是永久性的,也可能随时结束,这完全取决于持有人保密措施的实际效果,法律没有也无法作出规定。

3、无地域性,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或该地区内有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专利权是不被确认与保护的。

技术秘密的地域限制是未知的,或者说权利人的使用权不受地域影响,因为其秘密性本身就是对外界而言,其范围可以大至整个世界。

因此,一项好的技术秘密,可以较方便地在全球范围内来体现其价值。

三、 1、涉及的技术范围上,技术秘密是可用书面表达的技术,也有无法用书面表达的实际经验和技巧。

专利仅限于用书面表达的技术。

2、公开程度上,技术秘密是不公开的秘密技术,它要尽量保密,一旦丧失秘密性,通常就得不到保护。

专利是半公开的,发明人在申请专利时必须将其发明在专利申请书中披露并要公布于众,专利人通常将核心技术保密。

3、保护期限上,技术秘密的保护期限一般体现在合同中,只要严守秘密,没有泄露出去,就可长期持有。

专利按各国专利法规定,保护期—般为10—20年。

4、法律地位上,技术秘密的法律性质尚不确定,通常根据民法、刑事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规取得法律上的保护,其法律地位较弱。

专利受到国家专利法保护,有较强的法律地位。



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保护



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保护 技术转让,实质是知识产权的转让。

它往往是含有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版权等在内的综合性的知识产权利用行为。

“技术”通过知识产权法律赋予其成为一种“无形资产”,能够在贸易中进行有价转让,从而使其产生效益。

因此,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

(一)技术转让交易的内容就是知识产权 技术转让中交易的是“技术”,它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不是物质形态,而是一种知识形态。

技术转让的标的实质是某种权利——即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它是指对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从事智力活动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在一定地域、一定时间内所享有的独占权利。

这种权利是通过某些法律程序(如申请、注册、登记、审查、公告、授权等)取得的,因此,受法律的保护。

以专利权为例,我们通常说的“买专利”,买的是专利(申请)权人对其专利的专有权,而不是该项发明创造本身。

一项发明创造一旦被授予专利权,其发明内容和权利要求等相关资料都由中国专利局公开,作为文献资料,任何人可以自由查阅,本行业一般技术人员根据公开的资料就能掌握技术发明。

但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或采用。

因此,对于拥有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而言,任何人均可以通过公开途径得到,专利交易受方所获得的只能是该项发明创造的某种使用权或占用权。

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转让,主要包括: 1。有关专利技术的转让或许可。

主要有:(1)专利申请权转让;(2)专利权转让;(3)专利实施许可。

在实际中,所有权的转让较为少见,绝大多数是转让使用权,即专利实施许可,专利权人许可受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

2。商标权的许可。

单纯的商标转让或许可,不能视为技术转让活动。

实际上,技术转让往往是各种知识产权在贸易中得到利用的一种综合行为,包含了商标的转让或使用许可。

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技术供方愿意把技术秘密提供给受方,也就会同意把商标的使用权提供给对方。

3。非专利技术(也称专有技术、技术秘密、技术诀窍等)的许可。

技术秘密是否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目前在知识产权界看法不一,但是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对此作了肯定的回答,使之成为知识产权的新客体。

技术秘密,在我国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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