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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如何进行知识产权出资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如何进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如何进识产权出资

如何进行植物新品种保护?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

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即植物新品种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简称“UPOV”)是一个政府间的机构,总部设在日内瓦。

成员国根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规定的原则,分别对植物新品种授予品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决定(1998年8月29日通过),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

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正式加入该公约。

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品种。

保护对象:植物的繁殖材料。

繁殖材料是指整株植物(包括苗木)、种子(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等)以及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包括组织、细胞)。

授予品种权的五个条件: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的名称。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内涵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指对植物育种人权利的保护,保护的对象不是植物品种本身,而是植物育种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这种权利是由政府授予植物育种者利用其品种排他的独占权利。

植物育种人权利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一样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未经育种者的许可,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无权利用育种者培育的、已授予品种权的品种从事商业活动。

目前,我国对植物品种权的保护仅限于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

也就是说,只有品种权所有者有全权出售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以销售为目的而生产这种繁殖材料。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只在品种权人的授权下才能这样做。

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目的和意义 1。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

一般地说,植物新品种的培育给生产带来的进步是30%-60%。

受保护的品种就是新品种,使用受保护的品种就是使用新品种。

一个新品种受到政府的保护,实质是提高了这个新品种的知名度,提高了这个新品种的自身的“身价”。

因此,这个新品种容易被人们所接受,也容易在生产中得到广泛的推广。

2。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利于在我国育种行业中建立一个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

这个机制可以进一步激励育种者积极投入植物品种的创新活动。

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育种者可以获得应得的利益。

这样,育种者不仅可以收回自己已经投入的育种资本,而且还可以将这部分资本再行投入到新的植物品种的培育工作。

由此往复,可以使植物新品种的培育机制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

3。我国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我国参与国际经济技术一体化进程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

如果我国不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已实行保护的国家出于保护本国利益的目的,就不会把自己受保护的植物新品种向我国出售,或者只是出售一些超过保护期的品种。

甚至在我国举办的一些国际展览中也是如此,由于以前我国没有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所以有的国家就公开表示不能把他们的新品种拿到我国来展览。

此外,我国育种者培育的新品种也曾流失海外,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因此,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可以促进我国在植物品种方面的国际贸易、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范围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是由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两个部门来进行的。

根据两部门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上的分工,国家林业局负责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四、申请保护的植物品种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个获得保护的植物品种,必须是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品种,这样的品种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及合适的名称。

五、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 1。个人执行其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场地、繁殖材料及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育种属于职务育种,品种权属于其单位。

非职务育种的品种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2。委托育种的品种权的归属由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的合同确定,如没有合同约定,其品种权属于受委托方。

也就是说,不直接从事育种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通过委托育种的形式获得品种权,由此获得经济效益。

3。合作育种的品种权属于共同完成育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4。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时,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的人。



如何进识产权出资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知识产权出资需要经过评估,评估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一)提供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商标注册证,与无形资产出资有关的转让合同,交接证明等。

(二)填写无形资产出资验证清单。

要求填写的名称,有效状况,作价等内容符合合同,协议,章程,由企业签名或验收签章,获得各投资者认同,并在清单上签名。

二、  知识产权出资需要经过评估,评估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一)提供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商标注册证,与无形资产出资有关的转让合同,交接证明等。

(二)填写无形资产出资验证清单。

要求填写的名称,有效状况,作价等内容符合合同,协议,章程,由企业签名或验收签章,获得各投资者认同,并在清单上签名。

(三)无形资产应办理过户手续(知识产权办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非专利技术签定技术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但在验资时尚未办妥的,填写出资财产移交表,由拟设立企业及其出资者签署,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办妥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交付方式,交付地点合同,协议,章程中有规定的,应与合同,协议,章程相符:“接收方签章”栏,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四)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目的,评估范围与对象,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等有关限定条件满足验资要求的评估报告和出资各方对评估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三、  版权以有关权利、商标、专利、非专有技术、厂商名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披露信息等都是可以利用的出资方式。

另外,即使可出资的知识产权种类众多,也面临具体出资形式选择的法律风险。

因为知识产权种类不同,价值也可能不同,市场应用价值也可能存在区别,这些都是需要认真考虑的,必须选择相对成熟的并有广阔市场前景或商业价值的知识产权种类出资。

因此,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在创建初期以知识产权出资为主,但可出资的范围是比较大的,未获得专利保护的非专有技术同样可以出资,不应仅仅局限在专利或商标方面。

否则,将不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广泛性和价值性,降低出资成功的机会。



如何进识产权申请



1、客户拖欠货款的处理方式:搜集客户拖欠货款的证据,先与客户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起诉,主张还款。

如果法院判决客户还款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方仍不还款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追讨货款时的注意事项:注意收集保存证据。

注意诉讼时效,尽早追讨货款,民事诉讼时效是三年。

注意客户的财产状况以及对方的动向,防止对方转移、隐匿财产或采用失踪的方式逃避还款。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如何进行植物新品种保护?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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