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著作权的主体,什么是著作权的客体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什么是著作权的主体,什么是著作权的客体
什么是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人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即享有著作权权利和承担著作权义务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一)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直接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著作权的原始主体。
所谓直接创作的作品:指作者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技巧和方法,直接(包括书面的、口头的和立体的形式表现)反应自己的思想与感情、个性与特点的作品。
帮助作者修改稿件、编辑、校对、审稿等不能成为作者,因为他们是在作者创作基础上进行修改的。
1。被视为作者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也是著作权原始主体:比如:北京师范大学生物系; 2。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明,就是作者。
(但不能说没有署名的人就不是作者)(二)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通过继承、遗赠、转让、委托关系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六)规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作为遗产可以继承。
第16条还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公民在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三)未被视为作者的法人和非法人单位(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5条、第16条)(四)国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国家作为著作权主体也有几种情况: 1。作者身前将作品原件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无偿转让给国家,或者将已发表的作品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无偿转让给国家; 2。作者通过遗嘱方式将其全部或部分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他死后赠送给国家; 3。作者死亡后,其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赠,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国家享有; 2。著作权属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没有承受其权利与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著作权由国家享有。
(五)外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条和第13条:分为三种情况: A。外国人的作品第一次在中国境内发表;外国人的作品首次在国外发表,三十天内在中国境内发表被视为首次在中国境内发表; B。双边协议,如两个国际公约;
什么是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指的是作品。
(一)什么是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二)作品的法律特征或者必备的条件: 1。独创性: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的独立完成的成果;例:自己创作,不是抄袭或剽窃;判断一部作品的独创性是不容易的,独创性标准也是很低的;相似不能说是抄袭或剽窃,翻译同一小说,或根据同一题材写出的小说或其他作品很可能有相似的地方。
2。可复制性:也就是能够以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或固定下来,供他人利用;有载体:纸、录音、录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5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复制,指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象、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行为。
”(三)作品的分类: 受保护的作品 1、文字作品:指以文字、数字或书写符号创作的作品。
符号不仅仅指文字,还指速记、电讯、数字、点字等。
有些作品虽然表现为文字符号,但实际上并非文字的组合,而是文字的艺术内涵,如:书法并非文字作品,而是美术作品。
是不是文字作品首先要考虑它的独创性,名字做商标:啊仔。
会议通知、启事、请柬、电话簿,都不受保护。
但如果设计有独到之处,有了独创性而受到保护。
2、口述作品:以口头语言即席创作作品:演说、讲课、辩论等;如前所述(条例2.2)英美法等国家不承认口头作品,因没有表现的载体。
例:陶令不知何处去,桃花园里可耕田。
3、音乐作品;指以符号、数字或其他记号创作以旋律表现其内容的作品:乐谱、交响乐、进行曲、歌曲等。
例:《洪湖》。
4、戏剧:指话剧、歌剧、戏曲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5、曲艺作品;指以连续动作、姿态、表情表现的作品;戏剧、曲艺作品有时也当作文字作品,如:剧本。
6、舞蹈作品:指将赋予美感的一连串的动作、姿势编在一起供一人或多人跳舞的作品;一指舞谱,二指已录制舞蹈音像制品。
7、美术作品:指以线条、颜色创作富有美感形象的作品。
1)纯美术作品(绘画、书法);2)实用工艺美术:如:戏剧服装、家具以及带有图案的制品等。
美术作品同样有一个独创性的文体: 8、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如人物照片、风景照片、艺术摄影。
艺术摄影的版权问题。
9、电影、电视、录象作品: 10、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及其说明:工程或产品的外观设计或模型属美术作品,或工业外观设计,不列此类。
11、地图作品: 12、示意图 13、计算机软件
什么是避风港原则,避风港原则滥用危害有哪些
避风港原则虽然有一定程度上优越性,但是与此同时避风港原则也成为不法分子的侵权手段,因此国家需要加大监管力度。
那么什么是避风港原则,避风港原则的滥用危害有哪些?以下由 小编为您带来相关答案。
一、什么是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
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
后来避风港原则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
二、避风港原则的滥用危害有哪些 “避风港规则”变成了搜索网站和分享网站的“安全港”,甚至演变成某些网站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挡箭牌——“先侵权、等通知;不通知、不负责;你通知、我删除、我免责” 网络文学面临盗版困扰。
有网络存在就会有侵权行为存在,杜绝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似乎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
每年盗版市场规模高达50亿元,而同期正版市场的规模为1亿多元。
网络侵权盗版行为普遍面临着监管不足、调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较高等问题。
单凭作者个人的力量,没有精力和能力去与数不胜数的盗版网站战斗。
盗版加大内容监管难度。
网络特有的传播性与开放性,加大了版权保护的难度。
用户通过网站搜索来寻找小说,因此搜索引擎成为盗文网站的一个主要推广方式。
问题在于,对于分享网站和搜索网站,他们的侵权跟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确定侵权赔偿责任,现在主要遵循的就是两个规则——‘避风港规则’和‘红旗标准’规则。
”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许春明说,网络服务商的间接侵权责任的承担与否,实质上就是“避风港规则”或“红旗标准”的适用与否。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避风港规则’存在片面的理解,个别法院将其作为网络版权侵权的‘归责原则’,似乎任何一件网络版权侵权案涉及到搜索网站或分享网站,就必须要按照‘避风港原则’,即按照‘通知、移除、免责’程序来执行。
” 限制“避风港规则”滥用。
对外部的侵权盗版行为,只能运用法律的手段来干预。
但是,由于侵权行为的成本比较低,而打击侵权的成本又比较高,因此,在侵权和盗版行为的控制上,整体的大环境还不是很好。
读者、作者、网站管理者缺乏版权意识,是网络文学侵权盗版现象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
除去强化版权意识外,不少专家认为,在处理非法转载等侵权问题时,应当明确网站管理者对于“立即删除”涉嫌侵权文档的具体时间的限制;在适用“避风港规则”时,应该明确适用该规则的具体条件,限制“避风港规则”的滥用。
盗版加大内容监管难度盗版加大内容监管难度。
三、避风港原则的影响意义 目前,中国网络产业的发展不断壮大,新技术不断发展,由此带来的新问题也层出不穷。
为了更好保护网络著作权人的权益,中国法律制度需要不断得到完善。
2006年7月1日实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针对著作权规定了“避风港”原则,但还是无法适应新技术的发展,甚至被称之为网络运营商的“尚方宝剑”。
在知识产权频道有关网络著作权访谈中,对这个颇具争议的原则,中国人大兼职教授蒋志培先对版权的侵权和网络版权侵权的最主要方式进行了解释。
他说,实际上版权,或者说著作权侵权最要害的侵权行为是未经许可的复制发行,这是最严重的行为,是伤害著作权人最主要的行为,应当作为法律惩治的重点。
网络版权侵权实际也是类似非法的复制发行,即未经许可的传播,和实际社会的版权行为相适应。
一般从技术角度讲,就是将他人作品通过网络服务器等设备,上传到网络,供他人随意不定点去浏览,这种行为概括为传播。
蒋志培表示,根据法律精神,或者对著作权最有害的角度来分析,他认为,如说网络就全是他的责任,其它触犯法律就没有责任,显然是违反法律精神,是不合理的。
“避风港”原则正提供这样一个港湾。
由于网络监控的困难,在实践中很难鉴别哪篇文章是侵权,哪篇博客实际是别人的文章。
具体来讲,在特殊情况下,如技术、信息海量、不能主观意志情况下,给一个豁免。
如果出现这种问题网络运营商的义务只有把这些东西及时拿掉,同时提供这些侵权人的信息来源给权利人,一般都规定这样的责任。
但如果违反这个底线,责任可能要加深一步,或许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现实情况是, 安全港湾在施行中有很多新情况、新技术、新法律问题出现,应该个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仔细区分是否是最原始,最要害的未经许可的复制发行、未经传播的行为,和与这样的行为关系远近,是主观上故意、过失程度,来区分该有什么样责任。
安全港湾实际上很必要,中国法律也确认,今后应不断地完善,一方面支持互联网业的发展,让他们守法经营,自律经营,让广大公众能够很好地、自由地获取他们应当得到的信息;另一方面,对一些侵权盗版要有制约,让版权人的权益得到伸张,不能让他们丧失创作的热情,使互联网充斥着公众不爱看,没有什么创作性的东西,特别是文学、艺术作品、电影、视频等这些作品,应该给予更加严格的保护。
什么是著作权的主体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更多关于 什么是著作权的客体 的资讯,可以咨询 乐知网。
(乐知网- 领先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聚焦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业务)。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