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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期限为,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期限为,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期限为



一、 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期限为20年, 提醒,保持专利权的有效期是以专利权人按规定缴纳年费为前提,当在下列情况下,专利权提前终止: 1。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2。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二、 发明专利申请的流程如下: 1。提交专利申请文件。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电子申请2天内,纸质申请面交当天,邮寄的约半月)。

3。申请人缴纳申请费(缴费期限2个月)。

4。专利局对申请文件进行分类(两周内)。

5。专利局对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3-5个月)。

6。初审合格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授予专利权(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流程结束),发明专利依据申请人提出的实质审查请求进入实质审查程序。

7。发明进行实质审查(1.5-2.5年) 。

8。实质审查合格的,授予专利权。

三、 专利法不保护如下对象: 1。违法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方面创造,如伪钞机、毒品的制造方法等。

2。对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方面创造。

3。科学发现,如相对论就不属于专利。

4。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如英语单词速记法。

5。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出于人道主义和社会伦理等原因考虑,不认为是专利,但是药品和医疗器械可以申请专利。

6。动物和职务品种,但是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法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根据《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1、科学发现。

科学发现是对自然规律和有助于说明自然规律的自然现象的特性提出的前所未有的科学认识。

但是,科学发现仅仅是对自然规律的认识,而不是利用自然规律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它不能直接应用于生产实践,不具备工业上的实用性,因此不授予专利权。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活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才能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

它仅仅是指导人们对其表达的信息进行思维、识别、判断和记忆,而不需要采用技术手段或者遵守自然法则,不具备技术的特点,因此不能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解读: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知局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释义】本条是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作出处理决定的程序以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司法救济规定。

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无效的请求,应按以下程序处理: 1。对专利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

对专利无效请求的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无效宣告请求书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请求书中是否说明了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对不符合规定的格式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要求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对请求书中未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请求将不予受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收到的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副本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可以修改专利文件,但不得扩大原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

对专利无效请求的实质审查,是指审查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是否成立,即审查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是否确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授权条件的情形,包括审查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是否符合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标准;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同申请日以前已公开发表或者已公开使用过外观设计是否存在相同或者相近似;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违法、违反公德和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等等。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后,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及时进行审查,提高审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以及时处理专利纠纷,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2。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依法审查完毕后,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经审查确认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成立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决定;审查确认请示宣告无效的理由不成立的,应作出维持专利权的决定。

3。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作出决定后,应及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应由国知局予以登记和公告,使公众了解。

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无效。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司法救济程序。

即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通知后,如果对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应依法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即如果是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专利权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是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起诉的,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即发生效力。

按照本次修改以前的专利法的规定,当事人只有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发明专利无效的请求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而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所作出的复审决定为终局决定,当事人不服的,不能向法院起诉。

考虑到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发明专利权一样,都属于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应当一体保护;当事人对专利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应当与发明专利一样,都有权请求司法救济,这也是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所规定的原则。

为此,本次修改删去了原专利法中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的规定,当事人不服的,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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