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的维权法则,专利权人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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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的维权法则
专利权人在确认自己的专利权有效、专利侵权成立之后,方可着手进行下一步工作。
专利权人认为自己的中国专利受到侵害后,应首先将对方技术与自己的专利技术进行认真的对比分析,看对方的技术特征是否确实落入自己专利的保护范围内,以确定专利侵权是否成立。
专利权人往往会过高估计自己的专利权,因此,最好委托中国的专利律师对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进行分析,提供法律意见。
因为中国的专利律师熟悉中国的法律,又是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进行分析的,因此,其法律意见比较客观公正,可以作为决策时的参考。
有关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性分析最好委托中国专利律师进行,其理由与上述委托中国专利律师分析专利侵权的相同。
专利权人的限制
专利权实质上是一种具有排他性的独占权。
然而,各国专利法都从本国利益和社会利益出发,对专利权人的权利作出一些限制性的规定,以防止专利权人滥用其专利权。
我国《专利法》对此也作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
主要有两种: (一)不视为侵权的实施专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有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技术的;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强制许可或指令许可实施专利的行为1。依法强制许可实施有关专利的;强制许可是指不经专利权人自愿同意,直接由专利局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允许第三者实施有关专利的一项强制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1、52、53条对强制许可作出了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4条并规定了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专利权人负有缴纳年费的义务吗
一、 专利权人负有缴纳年费的义务。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知局登记和公告。
二、 专利年费应当自被授予专利的当年开始缴纳。
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
提醒,缴纳外观设计专利年费可以保持专利状态的有效性。
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知局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三、 专利年费补缴滞纳金的金额如下: 1。超过规定期限1天至1个月(含1个整月),只需要补缴年费,不用补缴滞纳金; 2。超过规定期限1个月至2个月(含2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5%; 3。超过规定期限2个月至3个月(含3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0%; 4。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至4个月(含4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5%; 5。超过规定期限4个月至5个月(含5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0%;
专利权人的维权法则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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