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广州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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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管理工作,保护专利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专利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利管理,普及专利知识,扶持专利申请和专利实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并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科技、经贸、工商、税务、公安、海关、文化、质量技术监督、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研究开发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建立研究开发项目档案,将研究开发全过程详细记录在案。
发生专利权属争议时,负责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研究开发项目档案。
第六条 单位对个人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请求处理的时效为二年,自单位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之日起计算。
个人申请专利时,已将发明创造名称、专利申请文件、专利申请日、专利申请号向单位登记备案的,视为单位已得知。
第七条 个人对单位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投诉。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立案调查处理,并对投诉人身份予以保密。
第八条 跨单位学习进修的人员在学习进修期间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可以由派出单位和接受单位在学习进修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属于接受单位。
第九条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应当在离开单位前将已完成或者尚在进行的职务发明创造的有关技术资料、实验材料、仪器设备、产品及试验记录等全部归还单位。
不得将有关资料泄露或者出卖给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将原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第十条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者签订研究与开发项目合同,应当明确专利申请、专利保护、专利实施与推广的措施。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人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 (一)申请市级科技、经济计划项目中含有专利技术的; (二)以专利权质押的; (三)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海关保护专利权的; (四)申请专利产品税收优惠的; (五)其他需要认定专利权有效的。
第十二条 专利权人或者专利实施被许可方发布专利广告,应当提供由国知局或者其授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专利权有效证明。
对不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文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计、制作、发布专利广告。
广州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查处冒充专利行为,保护诚实经营活动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冒充专利行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为生产经营目的,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一)印制或者使用伪造的专利证书、号、专利号或者其他专利申请标记、专利标记的; (二)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驳回、撤回、视为撤回的专利申请号或者其他专利申请标记的; (三)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撤销、终止、被宣告无效的专利证书、专利号或者其他专利标记的; (四)制造或者销售有前3项所列标记产品的; (五)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专利产品误认为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误认为专利方法的冒充行为。
第三条 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查处冒充专利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级市专利管理机关(以下简称专利管理机关)是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主管机关,依照本办法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冒充专利行为进行查处。
两个以上专利管理机关对冒充专利行为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专利管理机关负责查处,或者由有关专利管理机关协商联合查处。
科技、工商、税务、技术监督、公安、海关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专利管理机关举报冒充专利行为,专利管理机关应按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身份予以保密。
第六条 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及时处理。
第二章 立案和查处 第七条 专利管理机关接受举报或检查发现冒充专利行为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指定2名以上专利执法人员负责查处。
第八条 承办案件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的。
承办案件的工作人员是否回避,由专利管理机关决定。
第九条 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时,行使以下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广州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实施办法[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查处冒充专利行为,保护诚实经营活动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冒充专利行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为生产经营目的,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一)印制或者使用伪造的专利证书、专利申请号、专利号或者其他专利申请标记、专利标记的; (二)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驳回、撤回、视为撤回的专利申请号或者其他专利申请标记的; (三)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撤销、终止、被宣告无效的专利证书、专利号或者其他专利标记的; (四)制造或者销售有前3项所列标记产品的; (五)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专利产品误认为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误认为专利方法的冒充行为。
第三条 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查处冒充专利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级市专利管理机关(以下简称专利管理机关)是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主管机关,依照本办法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冒充专利行为进行查处。
两个以上专利管理机关对冒充专利行为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专利管理机关负责查处,或者由有关专利管理机关协商联合查处。
科技、工商、税务、技术监督、公安、海关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专利管理机关举报冒充专利行为,专利管理机关应按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身份予以保密。
第六条 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及时处理。
第二章 立案和查处 第七条 专利管理机关接受举报或检查发现冒充专利行为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指定2名以上专利执法人员负责查处。
第八条 承办案件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的。
承办案件的工作人员是否回避,由专利管理机关决定。
第九条 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时,行使以下职权:
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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