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合作条约(中国加入),专利因撤销而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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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合作条约(中国加入)
缔约各国 有志于对科学和技术的进步作出贡献,有志于改善对发明的法律保护使之完备,有志于为要求在几个国家取得保护的发明,简化取得保护的手续并使之更加经济,有志于便利并加速公众获得有关所发明的资料中的技术情报,有志于通过采取旨在提高发展中国家为保护发明而建立的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效率的措施,来促进和加速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其办法是,对适合它们特殊需要的技术资料提供方便易查的线索,以及为汲取数量日益膨胀的现代技术提供便利条件。
深信各国之间进行合作将大大促进达到这些目的。
兹订立本条约如下: 【章名】 通 则 第一条 建立联盟 (1)本条约当事各国(下称缔约各国)组成联盟,对保护发明申请的提出、检索和审查进行合作和提供特殊的技术服务。
此联盟应称为国际专利合作联盟。
(2)本条约的条款不应解释为削减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该公约任何当事国的任何国民或居民的权利。
第二条 定义 除另有明确规定者外,在本条约及其规则中: (i)“申请”是指要求保护一项发明的申请,凡提及“申请”时,其含义指请求颁发专利证书、发明人证书、实用证书、实用型式、增补专利证书或补充证书、增补发明人证书和增补实用证书等的申请; (ii)凡提及“专利证书”时,是指发明专利证书、发明人证书、实用证书、实用型式、增补专利证书或补充证书、增补发明人证书和增补实用证书; (iii)“国家专利”是指由国家当局颁发的一项专利; (iv)“地区专利”是指有权颁发在一个以上国家中发生效力的专利的国家当局或政府间当局所颁发的专利; (v)“地区申请”是指地区专利申请; (vi)凡提及“国家申请”时,是指非按本协定提出的国家专利和地区专利申请; (vii)“国际申请”是指按本条约提出的申请; (viii)凡提及“申请”时,是指国际申请和国家申请; (ix)凡提及“专利”时,是指国家专利和地区专利; (x)凡提及“国内法”时,指一个缔约国的国内法,或者,如果涉及地区申请或地区专利时,则指关于提出地区申请或给予地区专利的协定; (xi)为计算时间期限,“优先权日期”的含义是: (a)在国际申请中包括按第八条提出优先权要求时,指提出优先权要求的申请日期; (b)在国际申请中包括按第八条提出的几项优先权要求时,是指最早一次提出优先权要求的申请的日期; (c)在国际申请中不包括按第八条提出的任何优先权要求时,指在国际上提出该申请的日期;
专利因撤销而终止的情形
专利权终止,是指专利权法律效力的消灭。
专利权的撤销是政府机关对专利权人不实施其专利的一种制裁措施。
专利的撤销没有溯及的效力,即不追溯至专利权授予时。
有些国家撤销专利需以强制许可为先决条件,即在强制许可仍不足以防止专利权的滥用时,才可取消专利但多数发展中国家不以强制许可为取消专利的前提。
依照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是撤销专利权的请求人(以下简称撤销请求人),包括专利权人。
就是说,任何专利权人都可以请求专利局撤销他自己的专利权。
撤销请求可以由单个人提出,也可以由若干人联合提出。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撤销请求人不能直接向专利局提交撤销请求,应当委托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所说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撤销请求的审查,按审查的性质划分,对撤销请求进行审查的部门有撤销请求的初步审查部门和撤销请求的实质审查部门,以下分别简称撤销初审部门和撤销实审部门。
任何人都可以是撤销专利权的请求人。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人需要找代理机构代理办理。
撤销请求的审查,按审查的性质划分,对撤销请求进行审查的部门有撤销请求的初步审查部门和撤销请求的实质审查部门。
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撤销请求的初步审查分别由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部门负责;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撒销请求的实质审查由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部门负责。
对外观设计专利撤销请求的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均由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部门负责。
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六个月为撤销请求的期限。
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记载在专利局定期出版的三种专利公报上。
撤销请求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不当的理由耽误该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不能请求恢复。
撤销请求人也不能请求延长该期限。
专利处于公示期意味着什么
法律分析: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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