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专利法,方法类专利侵权怎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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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
新专利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9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八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方法类专利侵权怎么判定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曾经在某份报纸上看到这样一篇报道:某法院在审理某产品发明专利侵权案件的过程中,直接将原告生产的某专利技术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了详细的对比,最后认定被告生产的产品与原告专利技术产品一致,因而判定被告侵权。
可能对于社会公众来说,法院的上述判决似乎并无不妥之处,甚至还会拍手称快。
但对于专门从事知识产权诉讼的律师来说,看到上述案例肯定会大吃一惊,如此判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在现实中,很多人都有这样一个误解,以为判定某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他人发明专利只需通过对比专利产品本身与被控侵权的产品就能够确定是否构成侵权。
事实上,按照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在认定是否构成专利侵权时,直接将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较,就非常有可能得出错误的结论。
其原因在于:第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是由专利产品确定的。
作为专利权的客体的发明创造是无形的知识形态的劳动产品,所以无法依发明创造本身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二,专利权人在获得一项产品的专利权后,其制造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与其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往往有不一致的情况。
专利权人生产的产品仅是技术方案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并不能完全表达专利技术方案的全部内容。
现有的专利侵权判定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该规定表达了两层含义:一、专利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而不是由专利产品确定的。
二、在上述前提下,允许利用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出一定的修正,这种修正是以专利权人对自己的发明创造作出具体说明为依据。
一项专利权的权利要求是由一个个具体的技术特征组成的。
在一项发明专利中,其权利要求书中至少包含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还可以包括从属权利要求。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是构成一项发明创造必不可少的必要技术特征组成的,它的保护范围最大,所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首先是由独立权利要求确定的。
我国以发明和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技术方案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因此,在判定被控侵权物是否构成侵犯他人发明专利权时,应当是将被控侵权物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较,以被控侵权物的全部技术特征是否落入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在这里,被控侵权物不存在什么必要技术特征或者主要技术特征,而是应当拿被控侵权物的全部技术特征和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进行对比,从而得出是否相同或等同的结论。
只有当被控侵权物包含了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或与其等同的技术特征,才能认定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
直至今日,专利侵权判定一直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专利侵权判定与其他的一般民事侵权、合同违约等有许多的不同之处。
比如,合同有相应的合同条款,可操作性比较强,而专利侵权判定需要与权利要求书进行比较,被控产品很多情况下与权利要求书都是不一致的,不一致达到什么程度构成侵权,不一致达到什么程度不构成侵权,这是一个比较难解决的问题,因为既涉及到法律衡平的问题,同时又涉及到科学技术问题。
等同原则在适用时也不能机械的运用,尤其是对以下两种情况不能适用: 1。自由已有技术,也称公知技术。
对于公知技术在公有领域中,任何人均有权无偿使用。
不能认为使用公知技术会造成对他人专利的等同侵权。
2。在专利申请中专利权人故意排除的事项,即先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是发明人将自然规律在特定技术领域进行运用和结合的结果,而不是自然规律本身,因而科学发现不属于发明范畴。
同时,发明通常是自然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文学、艺术和社会科学领域的成果也不能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
根据专利审查制度的规定,发明分为产品发明、方法发明两种类型,既可以是原创性的发明,也可以是改进型的发明。
产品发明是关于新产品或新物质的发明。
这种产品或物质是自然界从未有过的,是人利用自然规律作用于特定事物的结果。
如果某物品完全处于自然状态下,没有经过任何人的加工或改造而存在,就不是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产品发明,不能取得专利权。
方法发明是指为解决某特定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手段和步骤的发明。
能够申请专利的方法通常包括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大类,前者如产品制造工艺、加工方法等,后者如测试方法、产品使用方法等。
改进发明是对已有的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所作出的实质性革新的技术方案。
例如,爱迪生发明了自炽灯,白炽灯是一种前所未有的新产品,可以申请产品发明;生产白炽灯的方法可以申请方法专利;给白炽灯填充惰性气体,其质量和寿命都有明显提高,这是在原来基础之上进行的改进,可以申请改进发明。
最新2023年发明专利侵权如何赔偿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该条规定了专利侵权赔偿的三种计算方式: 1、被侵权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 2、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收益; 3、按照专利许可费的倍数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下称高院规定)第二十一条:“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 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这条规定了第4种计算方式,即法定赔偿。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新专利法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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