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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权人应提供哪些证据?,专利侵权调查取证方法有哪些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权人应提供哪些证据?,专利侵权调查取证方法有哪些

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权人应提供哪些证据?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需要查明专利权是否存在、专利权主体、专利权是否有效及专利权保护范围,查明这些事实,专利权人通常需要提供下列证据。

1、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内容:包括专利证书封面与专利内容,外观设计还包括简要说明。

专利登记簿副本。

专利登记簿副本是表明专利即时的法律状态的证明。

国家专利局授予专利权时,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一致,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专利权授予之后,专利的法律状态变更仅在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由此导致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法律状态为准。

由于专利登记簿副本记载了专利年费的缴纳时况,提供了专利登记簿副本,则不需要再提交专利交费收据。

2、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需提交由请求人签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省代办处办理。

3、知识产权局收费收据(年费类)。

专利授权后,每年需要交纳专利年费才能维持专利权有效,年费交纳的期限为专利申请日前一个月,预先交纳下一年度的年费,专利年度不是自然年年度,专利年度的起算时间为专利申请日。

原告只需提供最后一次交纳的年费收据。

4、专利权评价报告(检索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在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后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一种官方出具的较权威的专利质量评价。

5、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自专利授权公告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请求做出维持专利权有效、部分有效、或宣布专利权无效的决定。

经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一步明确,因此原告主张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不能超过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书的维持有效部分的范围。

6、专利确权程序的生效裁判文书。

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因此经历了专利确权程序的生效判决或裁定书可以证明专利权的最终法律状态,以及专利权保护范围,同时也记载了此刻的专利权人信息。



专利侵权调查取证方法有哪些



1、公诉保全方式:公证保全,一般是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就存在的侵权行为,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对其购买侵权产品的过程及购得的侵权产品进行公证,或对侵权现场(如许诺销售)或对侵权产品的安装地进行勘查公证,取得公证书,从而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

在公证取证的过程中,专利权人最好主动向销售者索取产品宣传册、销售侵权产品人员的名片、购货发票或收据,以进一步的明确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同时专利权人可要求公证机关对前述资料的来源和真实性作出说明,一并记载在公证书中。

2、法院保全证据方式:即通常所说的民诉法意义上的“证据保全”,指的是了防止证据的自然灭失、人为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经诉讼参加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证据加以收集和固定的制度。

证据保全有两种形式:一是诉前证据保全和诉讼中证据保全。

诉前证据保全 这是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专利法》增加的内容。

它是指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诉讼中的证据保全:这主要是指申请人在起诉后,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书面申请法院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证据加以收集和固定的制度。

1、被侵权的知识产权必须具备有效性 这一要件也即被侵犯的知识产权必须是在我国申请的,并且已经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核实与批准。

知识产权的有效时间必须不能过期,也不能是正在进行申请的而尚未批复的,或者已经被知识产权局的复审委员会所宣布失效的。

以上的有效性若不具备,则不能进识产权侵权的诉讼。

2、侵权行为务必清晰界定 这一要件也即原告方必须对侵权方的行为进行详细说明,并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发生。

事实上,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已对这一要件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指出了侵权行为的种类及不能算作是侵权行为的事件。

3、侵权行为必须是以营利性为目的,而不以营利性为目的的侵权行为则应视情况而定 根据规定,如果以营利性为目的使用一项知识产权,在使用方必须获取所有者的许可,否则,则构成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因此,营利性为目的也是知识产权侵权的主要构成要件之一。

4、侵权行为的发生必须是由侵权方的主观过错所致 这一要件认为,无论侵权方的主观过错是有意性还是自身失误所致,都应对知识产权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如果侵权方能够证明这一行为的合法性也可以不负赔偿责任,但仍需要承担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等侵权的民事责任。

1、调查取证时注意证人心理 应当注意建立沟通的氛围,取得信任,拉近与证人的心理距离;取证前告知证人如实作证的法定义务,表示会为证人保密,不会向案件无关的人员透露取证内容;在调查时,注意观察证人的神色和心理变化,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最后,了解证人是否愿意出庭作证,告知必要的时候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证人保护,以打消证人出庭作证的顾虑。

2、调查取证时注意合法性 做好同步录音录像,保障取证内容与笔录内容一致性;调查取证的问话要避免诱导式的发问,预设前提的发问,防止取证内容不合法;证人取证时,除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或有监护义务的人员外,应当避免有其他人员在场,尤其避免其他证人同时在场;笔录最后由证人逐页签名确认,涂改处捺指印更正;证人如出现拒绝签字的情况,在解释说明后,仍无法解除顾虑,可以由二名律师在笔录后,说明证人拒绝签字的原因,律师签名并注明时间。

3、调查取证的过程应当合理规划 询问证人开始时,可以简明了解证人身份情况,在告知法律义务后,表明律师希望了解的事项,引导证人尽快进入主题,控制谈话的话题相关性与时长。

制作完成笔录后,重新审视一遍笔录,避免有所疏漏,尽量使调查取证一气呵成。

4、调查取证时注意获取其它佐证 在调查取证时,证人往往会提出有物证、书证、电子邮件等证据可以佐证,律师应当及时提取,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

首先,要有证据的提取清单,清单注明证据种类、特征、数量、原件与复印件,由证人在书写清单的页数,并在每页清单上签名确认;其次,针对不同的证据,考虑不同的提取方式。

对于书证,可以考虑让证人提供复印件,由证人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属实,由律师在事后及时向检察机关、法院申请调取证据原件;如因情况紧急,确有必要立即取得证据原件,可以采取公证机关取证的办法,由证人手持证据原件,拍照固定,同时制作证据提取清单,由证人在清单上注明证据种类、特征、数量等信息;对于电子证据,拍照并输出打印,注明是在哪种介质当中提取、介质的注册号、提取人、提取时间,并由证人书写“此电子数据系我本人提供,与原始数据核对无误。

”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提取。



专利侵权鉴定流程



问:对于专利侵权行为究竟是怎么去认定的呢? 答:专利侵权,一般来说较为准确定义可以这么讲,在一项专利权的权利有效期内,侵权人未经权利人的许可,擅自实施专利以谋取利益的行为,可属专利侵权行为。

专利侵权判定和判断合同违约不一样,合同有相应的合同条款,可操作性比较强,而专利侵权判定需要与权利要求书做比较,被控产品方案很多情况下与权利要求书都是不一致的,不一致达到什么程度构成侵权,不一致达到什么程度不构成侵权,这是一个比较难解决的问题,因为既涉及到法律衡平的问题,同时又涉及到技术问题。

从国外的侵权判定司法实践来看,经历了一个从整体方案比较到具体特征一一进行对比的过程,我国侵权判定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外尤其是美国的侵权判定原则。

本章将讨论关于专利侵权判定的几个基本原则,着重探讨其中的等同原则,因为该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明文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界定的范围。

权利人主张专利权保护范围包括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界定的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等同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所称等同的技术特征,是指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的特征。

专利侵权判定的过程就是将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法所赋予该专利的保护范围的比较鉴别过程。

值得说明的是,对于某项专利来说,由于独立权利要求所涵盖的专利的保护范围最大,通常在考虑保护范围是仅仅考虑独立权利要求(形式上为权利要求1)。

第一节 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

所谓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缺一不可。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最先适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

在下述几种情况下,视为被控物全面覆盖了专利的权利要求。

第一,字面侵权。

即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认定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特征相同。

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含有化合物a的注射剂,其特征在于:它的ph值为4.0。

如果被控物是含有a的注射剂,并且它的ph值为4.0,那么被控物的完全与上述权利要求的要求保护的一致。

第二、专利权利要求中使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物公开的结构属于上位概念中的具体概念,此种情况下适用全面覆盖原则,被控物侵权。

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它包含两种活性成分他汀类药物和阿昔莫司。

如果被控物为阿托伐他汀和阿昔莫司,由于阿托伐他汀是他汀类药物的下位概念,因此,被控物侵权。

第三、被控物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也就是说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相比,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而且还增加了特征,此种情况仍属侵权,因为只要被控物覆盖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就算侵权,而不问被控物是否比权利要求的多。

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它包含两种活性成分a和b。

如果被控物为a+b+c,被控物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a+b),因此,被控物侵权。

实践中,公众可能对此有一些不理解,觉得被控物的特征多于权利要求,而且性能可能还要优于专利产品,为什么还要算做侵权呢?这是因为专利保护的是智力成果,在后的产品如果是在专利产品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尽管可能性能要优于专利产品,但是由于使用了他人的专利,利用了他人的智力成果,就必须获得他人的许可,否则就是侵权行为。

我们再看上面的例子,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它包含两种活性成分a和b。

那么如果我们现在有一个新的发明创造,发现化合物c与a+b联合使用治疗某疾病的效果要远远好于a和b的组合物。

此时能否申请专利?是可以申请专利的。

我们此时应该区分能否申请专利与是否侵权?能否申请专利主要侧重点在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否构成侵权就要看被控物是否覆盖或等同于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它们之间是没有实质性关系的。

第二节 等同原则 前面所讨论的是全面覆盖原则,在实际中,被控物适用该原则判定侵权是很少的,很多的情况下,适用的是等同原则。

所谓等同原则,就是尽管被控物不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但是被控物不具备的专利特征在被控物上面能够找到该特征的等同替换物,此种情况下,被控物判定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界定的范围。

权利人主张专利权保护范围包括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界定的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等同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所称等同的技术特征,是指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的特征。

在1950年的格里夫油罐案中,美国最高人民法院对等同原则在现代专利法中的地位重新加以确定。

格里夫油罐案中,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为以碱土性硅酸盐为主要成分的焊剂。

原告的主要成分为镁,镁属于碱土金属,其硅酸盐是碱土性硅酸盐的一种。

被告的产品为锰,锰的硅酸盐不属于碱土性硅酸盐。

原告的专家证人指出,镁和锰成分作为焊剂功能相同。

法院根据等同原则判定专利侵权成立。

法院在判决中写到“法院应该认识到,完全一模一样地照抄照搬在实践中是非常少见的。

如果允许其他人稍加改动就照抄照搬专利,那么专利保护就变成空洞无用的东西。

等同原则的核心就在于防止其他人剽窃专利发明的成果。



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权人应提供哪些证据?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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