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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说明书应包括的内容,专利说明书的充分公开,专利无效案看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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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说明书应包括的内容



工伤脚趾骨折的赔偿方式: 1、劳动者因工伤脚趾骨折,建议劳动者确认工伤后,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残疾等级相关鉴定,确定具体鉴定结论后,明确相关赔偿事实依据; 2、工伤职工脚趾骨折,经鉴定无伤害等级的,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以下实际赔偿项目:工伤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住宿费、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 3、工伤职工脚趾骨折构成残疾的,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一次性残疾补贴、残疾辅助器具费、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残疾医疗补贴或者残疾津贴、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 4、具体赔偿金额需要根据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资水平、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当地职工的平均工资等具体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专利说明书的充分公开,专利无效案看专利



我国对专利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要求,集中体现在《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中[2]。

即,“说明书应当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 够实现为准”。

现行的《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1节,对这一法律规定作出了比较细致地解释[3]。

就说专利明书的“充分公开”,整体上分为两种具体的要求,包括“清楚性”和“完整性”。

其中,清楚性的含义是,说明书应当主题明确、用词应当准确;完整性 的含义是,说明书不得缺少有关理解、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任何技术内容。

就某一具体的说明书来说,其是否是“清楚和完整”的,答案可能因为不同的主 体而得出不同的结论。

为了使规定的要求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法律中规定了“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其含义是,“法律假想”的这类主体,阅读说明书的内容后,不需要再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再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4]。

“充分公开”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下面举一个相关的专利无效案例,仅就说明书的“充分公开”规定中的某些问题作一简单的探讨。

某请求人于2004年9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请求宣告专利号为99215524。X,名称为“多功能狗项圈”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无效(以下 简称涉案专利)。

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为《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为1999年6月22日。

该专利的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可随意调节狗链长 度,并且使用方便的多功能狗圈。

该专利的说明书实施例全文如下: 如 图所示,该多功能狗圈包括有线轮壳9、线轮10、狗链12、推块6、连接件4、电珠2、电池,开有把手孔8的线轮壳里轴式活动固定一个线轮,线轮里连接并 卷绕狗链,其活动端通过线轮壳口用扣具可与狗项圈相连,线轮壳与线轮之间设有线轮锁定装置,该装置可为线轮双侧圆周开有多个定位卡齿11,线轮壳对应位置 轴销式活动固定有一个可转动连接件,连接件双侧开有用来卡住线轮定位卡齿的卡脚3,并且连接件卡脚之间通过开口轴套方式连接一个线轮壳上的推快,该推快与 安装推快的线轮壳壁之间顶有弹簧5,并且下部有卡条可卡在线轮壳卡口上。

该线轮壳上还设置有手电筒照明装置,在线轮壳口位置外面设有透明盖1,里面固定一 个电珠,通过电线与顶部位置电池腔中电池相连,并设有开关7,开关安装在把手后部上。

本案专利说明书只有一份平面结构图。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作出了第697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5]。

被请求人不服,提起行政诉 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5)一中行初字第562号行政判决书[6],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第6972号决定。

就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下面作逐一的探讨。

一、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否依据说明书的内容再现本发明的产品。

其中主要的涉及“开口轴套”这一技术特征是否完整表述的问题。

本案中,说明书只是给出了一副附图,而且“开口轴套”没有这一零件的标号。

众所周知,图是工程师的语言,当描述或者制造一件产品时,图纸是至关重要的技术 文件。

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图纸表述的技术方案往往比文字要清楚易懂。

作为技术方案中的一个主要技术特征,其是否完整关系到整个技术方案的完整性。

对一具 体技术特征或者零件是否完整的被表述,至少要从两个方面考量:一是该零件本身的结构是否作了完整的描述,使阅读者通过阅读说明书能够清楚地知道该零件的结 构;二是该零件与其他零件的连接关系是否作了完整的描述,使阅读者通过阅读说明书能清楚知道该零件与其他零件的连接关系和其所处的位置。

就本问题中论及的说明书的公开方式而言,一般采取的方式应当是“文字说明与附图”相结合。

如果说明书的文字部分没有完整地表述,或者无法用文字完整地表述 技术方案的某一具体技术特征时,那么,说明书则应当给出“足够”多的附图加以说明。

所谓足够的含义是,对于一个三维的零件或者部件,根据机械制图的常识, 至少需要两个方向的平面视图或者某一角度的立体视图才能清楚完整地表示出其本身结构,以及它与其他零件或者部件的连接关系。

必要时,还可能需要运用局部放 大视图或者剖视图进行补充的说明。

二、从法理角度来看,“专利说明书的充分公开”是法律给专利权人设定的一种强制性的法律义务。

进一步讲,如果专利权人没有尽到这一义务的话,直接导致的法律后果就是专利权的丧失。

在无效程序中,当专利权人被指控没有尽到“充分公开”这一法定义务时,“在先技术”成为其采取的抗辩理由之一。

具体是,权利人举证证明被指控的说明书中, 没有被完整、清楚记载的某一技术方案部分或者某一技术特征属于“在先技术”。

在先技术也可以称为现有技术,是指在专利技术的申请日之前已经存在的技术内 容,当然包括各种手册或者教科书等公知常识,从法律上讲,这些技术是申请日之前可以为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的内容。

当专利权人一旦证明了被指控的不清 楚、完整的技术方案部分,实际上属于现有技术,其“充分公开”的义务则可以被视为已经履行。

[page] 本案的专利权人也正是基于此考虑,提出了8份含有“开口轴套”这一技术特征的在先专利文件,作为“开口轴套”在申请日之前已经是现有技术的抗辩证据。

在专利权人运用具体证据,证明说明书的清楚、完整性的时候,其证据需要具备以下的特性: 1、所有证据文件的公开日期应当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

2、技术领域的一致性。

专利权人应当证明,被指控不完整的技术方案或者技术特征存在于现有技术文件的记载当中,该现有技术文件与涉案专利属于同一技术领域。

《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的充分公开包括两个要求和一个标准,就是上文述及的“清楚性与完整性” 要求,以及“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的评价标准。

该标准中限定的“所属技术领域”,正是需要权利人在具体法律程序中证明的。

就特定技术领域的某些技术名词或者技术特征,是该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知晓的。

而对于本领域以外的其他技术领域,可能也存在相同的技术术语,但是其含义 和功能很可能与本技术领域大相径庭。

法律也限定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只会考虑相同或者相关技术领域,因此,对于其他技术领域的证据文件是不能考虑 的。



专利财产权



商标,又称为牌号、商牌,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者、个人合伙为使自己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销售的商品,与其他商品有区别,而在商品或其包装上,以文字、图形、记号等制作的标志。

商标权,就是注册商标专用权。

指商标注册人在指定商标上独占的排他的使用权。

要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人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经过商标局的审查、核准后,商标申请人即获得所申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可以续展,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转让;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时,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处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个体工商业者申请注册的商标权,是一项财产权利。

在商标有效期内,商标注册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及时申报商标局,更改商标注册登记,变更注册人名称,成为新的注册人,即继承了商标权。

同样享有转让商标专用权,通过商标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并收取使用费的权利。

在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时,同样可以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继承人在商标的有效期内继承商标专用权,若注册期满,继承人可以申请续展从而继续享有专用权。

若继承人未申请续展的,则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专利说明书应包括的内容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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