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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兴化工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纠纷案,构成专利侵权一般赔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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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兴化工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原告杭州中兴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宁围镇宁牧村。

法定代表人俞其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兵,杭州天正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侯秋霞,该委员会化学申诉处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柴爱军,该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

第三人杭州萧山南方化工设备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童家山村。

法定代表人陈伟明,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红,杭州天欣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倪永泉,男,汉族,1937年9月4日出生,杭州萧山南方化工设备厂高级工程师,住衢州化学工业公司滨江44幢402号。

原告杭州中兴化工装备有限公司(简称中兴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5年12月9日做出的第784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7844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06年3月2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按照法律有关规定通知杭州萧山南方化工设备厂(简称南方设备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6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兵,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侯秋霞、柴爱军,第三人南方设备厂的委托代理人陈红、倪永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4年9月24日,第三人南方设备厂针对原告中兴公司拥有的名称为“绕带式全塑反应釜”的第00206171.6号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案专利)向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05年12月9日,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7844号决定,认为: 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绕带式全塑反应釜,包括圆桶形容器本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容器本体为塑料材质,容器本体的外壁上沿圆周方向紧绕有塑料带,相邻的塑料带紧靠排列,所述的塑料带与容器本体熔接为一体”。

将证据2和上述技术方案相比较,存在下列区别:(1)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相邻的塑料带紧靠排列,而证据2中没有公开该特征;(2)证据2中带条是用带夹固定在塑料壳上的,而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带条是熔接在本体上的。

通过上述比较可知,证据2没有完全公开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所有特征,因此证据2不能破坏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故证据2也无法破坏权利要求2的新颖性。

中兴公司认为证据2公开的是一种容器,而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反应,容器和反应的类型不同。

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新颖性考查的是技术方案之间是否实质不同,虽然塑料反应和塑料储罐的名称不同,但在实际应用中,根据所储藏化学物质的需要,塑料储罐也会配备测压测温装置,以及加温和搅拌设备,因此,两者的基本结构是相同的,并且由于同为塑料材质,设计两种产品时所依据的壁厚、筒体端曲率等参数也是相同的,故塑料反应和塑料储罐并不构成实质上的区别。

将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证据5的技术方案相比较,证据5中的玻璃纤维布带缠绕构成的强度层是本体结构中的一部分,而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塑料带是缠绕在容器本体的外壁上的,故证据5没有公开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所有特征,因此证据5不能破坏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故证据5也无法破坏权利要求2的新颖性。

对于区别特征(1),其作用(即该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增强塑料构件的强度,而证据2中所用的带条是钢或者连续的经玻璃纤维增强的塑料带等,带条缠绕的间距可以根据环向应力的变化而变化,可以根据储罐的尺寸或者带条的尺寸和强度来计算缠绕间距,在环向应力最大的储罐底部,带条最好缠绕的紧密一些,根据证据2公开的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塑料带紧靠排列缠绕,能使罐体承受更大的环向应力,从而达到增强塑料构件强度的目的,因此,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特征(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是实质性的区别。

对于区别特征(2),即塑料带条和塑料本体相熔接,其作用(即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将缠绕的带条固着在本体上。

而证据2中的固定方式是带条是导入布设在段节上的连接法兰的凹槽内,带条的端头用带夹固定在本体上。

显然,两者的固着方式不同,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塑料材质允许的情况下(如两者均是热塑性塑料),通过熔接方式将两者固着在一起是显而易见的,例如,证据1涉及的一种用塑料制造包装袋所需半成品筒体的方法中,其在筒状薄膜10与层膜之间,以及缠绕带11和11’和纵向带12之间通过熔接而固定,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将增强带条和本体熔接在一起来稳定他们的结构,而且这种固定方式也没有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区别特征(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不是实质性区别。

综上所述,在证据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区别技术特征(1)和(2)引入到证据2中,从而获得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以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构成专利侵权一般赔多少



简介:

根据法律规定授予专利权是行政许可么?



一、根据法律规定授予专利权是行政许可么? 根据法律规定授予专利权是行政许可,由行政机关负责审核许可。

专利权的许可规则规定是划分为5种不同的类型,专利使用许可分为以下5种基本类型: 第1种,独占许可。

在双方约定的地域(一国或某地区)内,仅允许被许可方实施该专利,其他任何人包括专利权人都不得实施该专利。

第2种,排他许可。

在双方约定的地域(一国或某地区)内,只允许被许可方和专利权人实施该专利,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实施该专利。

第3种,普通许可。

在双方约定的地域(一国或某地区)内,可以允许多家实施该专利。

第4种,分许可。

在双方约定的地域(一国或某地区)内,在允许被许可方实施该专利的同时,也允许被秆可方允许他人实施该专利;这必须在合同中加以明确,否则被许可方人分许可权。

第5种,交叉许可。

由双方专利权人协商,双方无条件或有条件地互用对方专利。

二、专利使用年限规定是什么? 中国专利可以分为三类,它们的使用年限各有不同: 发明: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法定保护期为20年。

实用新型: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法定保护期为10年。

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法定保护期为15年。

以上介绍专利使用年限,需要说明的是三种专利使用期限均从申请日起计算,并且到期不能续展。

而且根据《专利法》规定了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情形。

《专利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知局登记和公告。

现实生活当中授予专利权必须要符合法律当中所规定的条件和最常见的条件,就是必须要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实用性。

当然专业在近期确定的时候,它是一种行政许可的性质,必须要有相关的行政机关授予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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