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肖像使用权怎么申请?,商标转让申请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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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肖像使用权怎么申请?
现在一些商品的商标是用的人的肖像,这样辨识度很高,很容易被消费者牢记。
当然,注册商标使用肖像权的话,要经过本人同意才行,否则就是侵权行为。
双方签订肖像使用权合同后,就可以申请商标注册。
那么,商标肖像使用权怎么申请?下面我们跟随小编了解下有关知识。
一、商标肖像使用权怎么申请?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按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所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上进行申请专用权保护,是符合法律程序,是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使用。
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的,应当予以说明,并附送肖像人的授权书并经公证。
公证书应包括肖像人的肖像。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肖像人已死亡的,应附送申请人有权处置该肖像的公证书,公证书应包括肖像人的肖像。
二、侵害肖像权的后果是什么? 1、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3、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4、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有哪些? 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2、虽不以赢利为目的,但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将权利人肖像进行展示、公开、陈列、复制、散发等行为; 3、超出肖像权人许可范围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4、超出肖像权人许可的地域范围内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5、超出肖像权人许可的期间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通过上文,小编告诉了大家商标肖像使用权怎么申请,如果商家想使用他人的肖像注册商标,要首先取得本人的授权,并进行公证,然后带着公证书到商标管理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商标局会批准。
当然,如果手续不全,私自使用他人肖像的,构成侵权,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侵犯肖像权赔偿多少钱? 侵犯肖像权的定义是什么,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
商标转让申请在哪里
商标转让申请在哪里 需要到商标局申请。
申请商标转让须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的统一格式的申请书。
该申请书可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索取。
也可在网上下载。
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的,则由代理组织提供。
办理商标转让申请须向商标局提交以下文件: 1、《商标转让申请书》一份,申请书上应加盖申请人及受让人的印章; 2、由受让人加盖公章的《商标转让委托书》; 3、受让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按规定交纳商标转让申请等费用; 5、如果委托专业机构申请还要需交纳部分费用(规费由委托机构定收);
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
【释义】 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在人民法院应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而采取临时措施之后,因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而发生的损害责任纠纷。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临时措施主要包括三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一般称为临时禁令)、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应当向有专利侵权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该规定第13条规定:“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专利权侵权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对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该解释第13条规定:“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第2款,人民法院在著作权案件中采取诉前措施,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办理。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的地域管辖,可以是受理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案件的法院,也可以是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在法院裁定采取知识产权临时措施后知识产权权利人提起相应侵权诉讼的审理法院。
对于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海关查封扣押地也是侵权行为地。
因此,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海关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法院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提起相应侵权诉讼的审理法院均可以行使管辖权。
对于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虽然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但可以参照上述精神和规则确定案件管辖。
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的级别管辖,应当符合司法解释有关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
【法律适用】 处理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第93条、第96条,《专利法》第66条、第67条,《商标法》第57条、第58条,《著作权法》第50条、第51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6条、第27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犯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一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十规定》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第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5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28条第2款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以及有关知识产权司法解释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起诉之前(或者在起诉的同时或者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临时措施。
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15日内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采取有关措施所遭受的损失。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知识产权权利人提起的侵权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在本质上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考虑到这类案件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比较多见,特别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只有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可以采取诉前临时禁令,诉前证据保全也主要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有关申请错误的判断也往往涉及一些知识产权专门问题。
《规定》在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第二级案由下单列了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的第三级案由。
凡是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包括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中因申请临时禁令、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而引起的损害责任纠纷,无论是因诉前申请飞起诉时申请还是诉讼中申请,都应当确定为这一案由;在非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因申请临时措施而引起的损害责任纠纷,则不适用这一案由。
商标肖像使用权怎么申请?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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