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专利侵权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法律规定专利转让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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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专利侵权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是权利人丧失了胜诉的权利,但不影响其实体的权利。
如果侵权行为成立并且被控侵权人自愿承担侵权责任并履行了相应的义务的,法律予以保护,即被控侵权人不得以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权利人返还。
法律规定专利转让流程有哪些
一、专利转让流程有哪些 第一步:寻找专利转让的方法。
这是专利转让流程中最基本的一个环节,而且也非常容易实现。
宣召专利转让的方法其实有很多,例如可以在专利网站上进行转让,也可以委托专利申请公司,甚至还可以自己寻找相关的企业等方式。
第二步:专利转让人和专利受让人签署专利权转让合同。
这是专利转让流程关键一步。
只有专利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取得一致的意见之后才能有效地开展之后的转让相关工作。
在转让合同中,对于双方的利益都应该有明确地文字内容。
第三步:双方准备好专利转让需要的相关文件。
这些文件应该严格地按照规定的形式进行填写,这样就可以缩短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文件的时间,加快审核的速度。
第四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将相关的文件递交给专利局。
这是专利转让流程中重要的一个部分。
因为只有专利局审核通过后才能让专利转让具有法律依据。
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会在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选择适当的专利代理机构也是这个过程中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细节。
第五步:等待专利转让结果。
当专利局审查后,会对审查结果做出通知。
如果审核通过的话,专利局一般会在2到6个月内发专利转让合格通知书。
并且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库中查询到相关的变更结果。
二、专利转让注意事项: 1、避免求快-专利转让是一个法律程序,建议最好委托相关业内人士(例如律师),进行相关操作,切勿自行随便签订合同; 2、避免盲目扩大专利价值-对于专利权的转让标底,应以能够成交为原则,否则很可能合作失败; 3、应把合作放在首位-专利开发的目的,除了是对自己的肯定、更重要的是对社会、对生活有益处和贡献,一项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市场容量的专利技术,在没有转化为社会生产力之前,只能是技术,因此实现产业化才是造福于社会和人类的最高标准,在某种程度上适当退让和调低一些标底,同样是很必要的,毕竟合作是需要双方拿出诚意的 4、做好相关记录-尽可能做好转让过程中的记录,这对于后续问题以及收益分配都是很重要的;在转让之前,不要轻易进行价值评估等操作、尤其是不要轻易根据对方要求进行此类操作,如果确实需要进行评估,尽量明确评估费用担负原则和担负比例、以免上当受骗;在没有完全完成转让手续前,不要轻易交付技术资料和相关图纸等具体信息。
专利权在转让时,要明确专利权使用的地域和期限范围。
地域范围指某个国家或地区,买方的使用权不得超过这个地域范围。
期限范围一般要和该专利的法律保护期限相适应。
另外,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合同是依照参与双方所在国的法律制定的法律文件,受法律保护。
一方毁约时另一方可循法律程序追回损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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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侵犯专利权的情形有几种
一、法院认定侵犯专利权的情形有几种 根据现行专利法,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一)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行为。
这类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未经权利人许可和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包括以下3种具体形式: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他人发明专利产品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使用他人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制造、销售或进口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这类专利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专利权人的标记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第八十四条规定,包括以下4种具体形式: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三)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
根据专利法五十九条的规定,这类行为需要承担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正,可予以处罚。
(四)除法律明确规定之外,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还存在两种侵权行为:过失假冒,即指行为人本意是冒充专利,随意杜撰一个专利号,而碰巧与某人获得的某项专利的专利号相同。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该行为无假冒故意,但其行为结果仍然构成了假冒他人专利。
反向假冒,即指行为人将合法取得的他人专利产品,注上自己的专利号予以出售,这种行为显然不够成“假冒他人专利”,但事实上侵害了合法专利权人的标记权,仍是一种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下述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这是对专利权的一项重要限制,被称之为“专利权穷竭原则”。
应当指出的是,这个原则只适用于合法地投入市场是专利产品。
合法投入市场的抓膘了产品包括:一是由专利权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二是被许可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三是由先用权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四是由强制许可的受益入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五是由国家计划许可的被许可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等等。
如果明知是非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而进行使用、销售的,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2。先用权人的利用。
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了的制造、使用的和要准备,并且仅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
这就是先用权原则。
3。善意地使用或者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出售的专利产品。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2款规定,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销售的专利产品的,不视为侵权。
因为任何第撒播人没有义务在使用或者销售一件专利产品之前,弄清楚该专利产品是由什么方式进入流通领域的。
对专利权人权利的这一限制,主要是为了方便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
4。外国运输工具运行中使用专利产品。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4项规定,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海、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过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权。
这也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规定的一项对专利权人的限制。
5。非商业目的的使用。
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专门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视为侵权,因为该行为不属于商业行为。
非商业目的的利用专利,无非为了发展子科学技术,教育培养人才,有利于鼓励科学研究和实验外,还包括因教育目的的利用和为个人或者家庭目的的利用专利。
法律对专利侵权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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