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专利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假冒专利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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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假冒专利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利法》第六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哪些行为构成假冒专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
情节严重是指假冒他人专利手段恶劣、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给专利人或国家造成重大损害的、在国际国内造成恶劣影响的等。
假冒专利罪辩护词
一、假冒专利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家人的委托,指派何X律师担任被告人张**的辩护人。
庭审前,辩护人认真阅读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已有了充分的了解。
本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没有异议,对部分事实和量刑,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商标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者、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37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由此可以得出注册商标需要两个构成要件:一、商标局核准性;二、时间性。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指控被告人假冒“*牌”注册商标的事实不清。
根据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显示“*牌”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是“19XX年XX月XX日至19XX年XX月XX日止”,之后续展有效期“19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
自此之后,未进行再次续展注册期限,“*牌”已经不是注册商标了,也就是因为“*牌”没有续展注册期,不符合注册商标的构成要件,从原来的“注册商标”变为“商标”,失去了法律原特定的保护。
被告人在20XX年后制造的润滑油使用“*牌”商标并不侵犯其合法权益。
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该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2、指控被告人假冒“**”注册商标事实不清。
公诉机关提交的“**”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是“19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日止”自20XX年之后,未进行续展注册期限,因此20XX年XX月XX日之后,“**”已经不是注册商标了,因此认定被告人该部分犯罪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3、指控被告人假冒“XX小康”注册商标事实不清。
根据公诉机关提交的材料显示注册商标是“XX”,而“XX小康”这个商标并未注册,根据《商标法》等法律规定,被告使用“XX小康”商标,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因此认定被告人假冒“XX小康”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不清。
4、指控被告人假冒“BYD”注册商标部分事实不清。
根据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显示注册商标“BYD”是在2010年?月份才开始注册。
该商标注册前,被告人使用该商标制作润滑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因此在该商标注册前的经营所得不应计算在犯罪经营所得之内。
二、被告人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1、犯罪手段比较轻微。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毋庸置疑,但被告人是利用自己掌握的调配润滑油的技术手段,从整个案卷材料显示,被告人生产的润滑油质量是合格的。
证实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比较轻微。
2、认罪态度好。
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抱着真诚悔改的正确态度,配合公安机关查清自己的犯罪事实。
从公安机关的讯问,一直到今天的开庭审理,被告人张**都积极配合,主动自愿交待案件的全部经过,没有一点推卸责任的行为,并表示服从司法机关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被告人张**从轻处罚。
3、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
张**今年32岁,身世坎坷。
家庭一直十分清贫。
早年因家庭困难,自己的三个姐姐都在小学就缀学在家务农,而自己虽成绩优异,被乡重点中学入取,但终因交不起学费而被迫缀学。
20XX年,父亲也因积劳成疾无钱医治而病逝。
现其母亲也已高龄且体弱多病。
其妻大学毕业后,也没找到合适的工作,四处打零工,入不敷出。
张**现在正处于人生中负担最重、经济压力最大的一个阶段。
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从主观上说是为了生活。
这种情况,与那种追求物质享受、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在主观恶意上有本质的不同。
因生活负担的犯罪与追求物质享受、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相比,主观恶意要明显的小。
请求法院在对张**量刑时,考虑区别对待。
其次,张**在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可能对社会产生危害性之后,就决定洗手不干了,同时也已经注册并开始制作自己的品牌(向法庭提交的赛达的注册商标印证这一事实)。
由此也可以看出,其主观恶性不大。
请求法院在对张**量刑时,考虑区别对待。
4、被告人犯罪的动机主要是对国家法律认识不够。
被告人张**本次犯罪主要是由于对国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够,认识不足,贪图小利,偶起犯意,是偶然失足。
张**在此之前,一向遵守法律法规,从未被司法机关处理过,没有前科。
本次犯罪,是初犯。
请求法庭对张**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司法理念,对其从轻处罚。
5、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不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大。
(一)从整个卷宗可以看出,被告人张**已经掌握了制造润滑油的技术,其生产制造的润滑油是符合质量要求,其出售并使用后的润滑油没有发生其他事故,因此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并不是十分严重。
我们讲这句话并不是鼓励犯罪,只是相比较那种生产有毒有害的产品造成人身伤亡恶劣社会后果的,其犯罪后果并不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大。
(二)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表明,假冒的注册商标的商品,有部分尚未出售,在仓库内就被公安机关查获,尚未造成进一步的社会危害性。
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 │被处罚人│ 姓名或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 │ ├──────┼────────────┼───────┼───────┤ │ │ 邮政编码 │ │ 电 话 │ │ │ ├──────┼────────────┴───────┴───────┤ │ │ 地 址 │ │ ├────┴──────┴────────────────────────────┤ │认定的违法事实: │ │ │ │ │ │ │ │ │ └────────────────────────────────────────┘
假冒专利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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