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转让专利使用权的注意事项是什么,对新的分案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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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转让专利使用权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当我们拥有了某项专利权以后,其实在市场当中凭借此项专利很多时候就能够立于不败之地的,企业在使用和个人专利对外转让的时候有一些事情是必须要引起注意的。
下面小编要介绍的内容就是对外转让专利使用权的注意事项主要就是包括对于自己的专利的价格要进行正确的评估,而且确认专利转让是建立在已经申请了专利权以后的。
一、对外转让专利使用权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1、正确评估自己的专利价值,太高的价格会吓跑投资者。
2、技术成熟,有样品,有相关的视频给投资者看。
3、有详细的策划,并写好相关策划书。
4、专利已经授权,未经授权的专利一般不转让。
二、专利申请权转让的流程 1、签订转让合同。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申 请专利的权利转让给受让方,而受让方支付约定的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合同名称、发明创造名称、发明创造种类、发明人或者 设计人、技术情报和资料清单、专利申请被驳回的责任、价款及其支付方式、违约金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2、到专利局办理登记手续,并由专利局公告,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若专利申请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必须经全体权利人同意;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
三、专利转让合同应该包括的内容 1、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及处置办法。
在转让合同签订前,转让方已经实施该专利,转让合同可以约定,在转让合同签订生效后,转让方可继续实施或停止实施该专利。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转让方应停止实施该专利。
在转让合同签订前,转让方已经许可他人实施的许可合同其权利义务关系在转让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转移给受让方。
2、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涉及的专利权的转让费,采用一次付清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在专利局公告后,受让方将转让费全部汇至转让方的帐号,或以现金方式汇至(或面交)转让方。
涉及的专利权的转让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在专利局公告后,受让方即将部分转让费汇至转让方的帐号;待转让方交付全部资料后,受让方将其余转让费汇至(或面交)转让方;支付方式采用银行转帐(或托收,现金兑付等),现金兑付地点一般为合同签约地。
3、专利权被撤销和被宣告无效的处理。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在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的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如无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且转让方无恶意给受让方造成损失,则转让方不向受让方返还转让费,受让方也不返还全部资料。
如果转让合同的签订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或转让方有意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转让方应返还转让费。
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请求撤销专利权,或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权宣告无效或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对发明专利)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在转让合同成立后,由受让方负责答辩,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请求或诉讼费用。
4、税费。
对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中国公民或法人的,转让合同所涉及的转让费需纳的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由转让方纳税。
对转让方是境外居民或单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由转让方向中国税务机关纳税。
5、违约与索赔 (1)、对转让方: 转让方拒不交付合同规定的全部资料,办理专利转让手续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转让方返还转让费,并支付违约金。
转让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受让方交付资料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包括向专利局做著录事项变更,每逾期一周,支付违约金,逾期二个月,受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返还转让费。
(2)、对受让方: 受让方拒付转让费,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的要求返回全部资料,并要求赔偿其损失或支付违约金。
受让方逾期支付转让费,每逾期(时间)支付违约金,逾期二个月,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对新的分案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的请求
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知局提出分案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但是,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新的分案申请应当提交实质审查请求,分案申请应当在说明书开始前符合下列条件:,在本发明的技术领域,分案申请应当写明本申请属于哪个申请,并在提交分案申请时写明原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发明创造名称,提交申请文件原件复印件;要求优先权的,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2)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的范围。
否则,分案申请将以不符合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为理由予以驳回,专利法实施细则或者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分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分别要求原申请和分案申请后的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保护不同的发明;他们的指示允许不同的情况。
例如,在本分部之前的原申请中有两项发明A和B;除名后,原申请主张保护a的,说明书可以是a和B,也可以只保留a;如果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要求保护B,则其描述仍然可以是a和B,或者如果一项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的发明,则只能是B,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分案申请,也可以根据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提出分案申请。
分案申请应当在原申请(首次申请)的基础上提出。
分案申请的类别应当与原申请的类别一致。
分案申请应当填写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期;申请人需要对分案申请提出新的分案申请的,还应当在原分案申请的申请号后括号内填写分案申请的申请号,审查员除按照要求审查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外,还应当根据原申请核实下列内容:
属于专利侵权的情形有哪些
一、属于专利侵权的情形有哪些 1、生产性侵权 生产性侵权包括两个方面: (1)是生产、制造别人的专利产品; (2)是使用别人的专利技术直接或间接生产并营利的,都称为生产性侵权。
方法的使用,只要是为生产经营使用都构成侵权,自行设计制造一台他人专利产品然后为生产经营目的自用,也构成生产性侵权。
外观设计专利没有使用性侵权,而只有制造行为的生产性侵权。
2、经营性侵权 经营性侵权是指销售侵权产品而构成的侵权行为。
销售侵权是指明知是侵犯他人专利权而生产制造产品仍然销售。
这种明知应是直接明知而不是应当知道。
例如,接到专利权人的通知或警告应视为直接明知,在《专利公报》上或在报纸上发表了声明,原则上不能作为明知之前提条件。
最好通过公证机关、工商部门、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直接通知销售侵权产品者,这样的证据较可靠,一般的信函往往不足以证明专利权人已警告过销售者。
3、间接性侵权 间接性侵权是以直接侵权的成立为前提条件的,如果直接侵权不成立,间接性侵权就不可能存在。
而间接性侵权的成立,往往有某种程度上的共同故意或明知,通常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是明知自己所生产的某个主要零件是为某个侵犯专利权者而特别制造的,就有可能构成间接性侵权。
(2)是提供成套的生产配件由他人组装成产品,其组装在一起必然构成侵犯他人的专利的,应当视为间接性侵权,但如果所生产的是通用配件,别人购买以后,还需要加上其他配件才得以组合成产品,除有共同故意外,一般不构成间接性侵权。
(3)是转让许可性间接侵权,由于将某项技术转让给他人,甚至将某项专利许可给他人生产或使用。
生产或使用者构成侵犯他人专利权,转让技术或许可专利一方亦可能构成间接性侵权。
二、不构成专利侵权有哪些情形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出现专利侵权,专利权人有权主张侵权人赔偿自己的损失。
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可以是侵权者因侵权行为所得的利润。
此时,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者的销售量、销售时间、销售价格、销售成本及销售利润等。
以此为依据,计算侵权者所得的利润。
民法总则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对外转让专利使用权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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