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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中的销售行为应该怎么认定,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是什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侵权中的销售行为应该怎么认定,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是什么?

专利侵权中的销售行为应该怎么认定



一、专利侵权中的销售行为应该怎么认定? 1、侵犯专利权的产品买卖合同依法成立的,即可认定构成销售侵犯专利权的产品,该产品所有权是否实际发生转移一般不影响销售是否成立的认定。

2、主张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应该针对专利授权公告日后的销售行为;专利授权公告日前销售的专利产品及其后续行为,不侵犯专利权,但是,可以对专利申请公布日后实施专利的行为要求适当的补偿。

二、哪些行为不属于专利权侵权? 1、专利权人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进口或者进口专利产品,或者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 2、在专利申请日前制造、使用相同的产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进行必要的准备生产或者使用的,并仅在原专利的范围内继续生产或者使用;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和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应当按照各自国家与中国之间签订的协定或者其加入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为本国的需要,在其设施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 4、使用专利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

三、哪些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2、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销售、许诺销售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的行为; 4、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5、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得的产品的行为; 6、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7、冒充专利的行为。

由此可见,专利权侵权案件中的销售行为主要就是根据产品买卖合同来确定的,即便侵权产品还没有卖出去,只要已经签了合同,就可以认定成为专利权侵权了,当然在没有签合同的情况下,产品也销售出去了,自然也构成专利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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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是什么?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是什么? 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包括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和捐献原则。

1、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也是首要原则。

所谓全面覆盖原则(又称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或字面侵权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以下合称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或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在包含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还增加了一些其他技术特征,则可认定存在侵权性质的行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通过,2013年和2022年分别进行了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七条。

2、等同原则 起源于美国,如今已经被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世界主要国家/地区普遍认同的等同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法院在判定专利侵权时适用最多的一个原则,有人说它是对全面覆盖原则的一种修正。

所谓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虽与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有所不同,但若该不同是非实质性的,前者只不过是以与后者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即等同特征,则仍可认定存在侵权性质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3、禁止反悔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estoppel)起源于英国的衡平法,后逐渐被普通法所吸收,成为诉讼等对抗性法律程序中当事人应予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

广义解释禁止反悔原则是指技术方案自公开之日起,无论在权利成立过程中还是权利成立后的权利维持、侵权诉讼,都不允许对其内容作前后矛盾的差别解释。

狭义解释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审批、撤销或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为确定其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通过书面声明或者修改专利文件的方式,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承诺或者部分地放弃了保护,并因此获得了专利权,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适用等同原则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禁止专利权人将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经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法律依据:2010年1月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捐献原则 美国是最早适用捐献原则的国家,在经典案例“美国最高法院在1881年审理的Miller诉Brass公司案”中,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公开了两种灯的结构,但却只请求保护了其中的一种。

十多年后,专利权人发现另一种结构反而更好,于是想通过再颁发程序寻求对该结构的保护。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没有支持专利权人的请求。

该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如果要求保护某一种装置,但对于从专利表面来看非常明显的其他装置没有要求保护,从法律上看,没有要求保护的就捐献给了公众,除非它及时请求再颁发并证明没有请求保护其他装置完全是出于疏忽、意外或错误。

“ 法律依据:2010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国工作人员对于专利侵权案件在审理的时候,还是去分析其侵权行为和构成要件的,当然,这和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其实也并不冲突。

有些比较复杂的专利侵权案件,原被告双方的官司一旦开始,可能就围绕着这几个判定原则在审理,所以耽误的时间也会比较长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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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如何判定



一、专利侵权如何判定 判定专利侵权的条件有: 1、专利本身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判断专利是否侵权需要比对对方产品技术特征是否全面覆盖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如果必要技术特征构成全面覆盖则可以判定构成侵权。

2、涉案产品或者技术方案是否落入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请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要对专利权利要求和被控侵权技术方案进行技术特征划分,然后将相应的技术特征进行特征对比,之后判断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对于专利权利要求是否构成相同侵权,在特定情形下,还需进一步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对于专利权利要求是否构成等同侵权。

3、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地制造、使用、许诺销售涉案产品的。

二、法律规定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因此,按照现行专利法的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作出销售专利产品等意思表示,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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