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

涉外专利代理人的基本职责有哪些?,涉外专利权转让的前提需要哪些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涉外专利代理人的基本职责有哪些?,涉外专利权转让的前提需要哪些

涉外专利代理人的基本职责有哪些?



一、涉外专利代理人的基本职责有哪些? 专利代理是一项比较有技术含量、比较体面的工作,需要理工科背景、熟悉各国专利法。

1、翻译、校对涉外专利申请文件; 2、答复涉外案件的审查意见; 3、处理涉外复审、无效、专利诉讼案件; 4、专利检索、专利分析、专利预警等; 5、跟踪专利申请在办理审批程序中的各种代理工作; 6、为客户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二、涉外专利代理人的岗位要求有哪些? 1、本科以上学历,通信/电子/计算机/物理/自动化专业; 2、英语六级以上,拥有熟练、准确的科技英文理解能力、英汉互译能力及英文 撰写能力; 3、具备1年以上涉外专利代理人经验(英语方向),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执业证者优先; 4、具备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经验者优先; 5、良好的学习能力,流畅的文字表达能力; 6、能够与他人良好地沟通和协作,能够承受并应对工作压力; 7、具有长远的职业发展追求和规划。

三、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时效是多久? 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经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新设立的机构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



涉外专利权转让的前提需要哪些



涉外专利权转让的前提需要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

就如何执行该规定的问题,经与商务部会商,现将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审批和登记事宜公告如下: 一、若待转让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涉及禁止类技术,根据《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禁止,不得转让; 二、若待转让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涉及限制类技术,当事人应当按照《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技术出口审批手续;获得批准的,当事人凭《技术出口许可证》到我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三、若待转让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涉及自由类技术,当事人应当按照《技术出口管理条例》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技术出口登记手续;经登记的,当事人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涉外知识产权申请程序



申请人资格条件: 1、接受国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类专利申请文件。

3、境外申请人直接或通过涉外机构提交的申请文件不予受理。

4,不接受PCT专利申请文件。

5、分案申请和优先权要求的专利申请文件不予受理。

申请文件可直接以挂号信的方式寄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

6、申请人提交的中间文件不予受理,申请文件可直接以挂号信的方式寄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

申请程序:申请人应当提交专利申请文件一式两份,各种专利申请文件应当印刷或者印刷(一)受理国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交或者寄送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2,受理港,不受理澳大利亚和台湾居民通过国内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3、境外申请人直接或通过涉外代理机构提交的申请文件不予受理。

4,不接受PCT专利申请文件。

5、分案申请和优先权请求权的专利申请文件不予受理,申请文件可以直接以挂号信的方式寄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

6。

对申请人提交的中间文件不予受理的,可以直接以挂号信的方式将申请文件送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



涉外专利代理人的基本职责有哪些?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更多关于 涉外专利权转让的前提需要哪些 的资讯,可以咨询 乐知网。



(乐知网- 领先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聚焦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业务)。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