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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失效的专利还能转让吗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山西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失效的专利还能转让吗

山西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科教兴省”的战略方针,鼓励发明创造,加快专利实施与推广,加快新兴产业的形成和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提高专利推广实施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实施和保护工作纳入科技发展计划,并在财政资金方面予以支持”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将专利实施和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 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实行“择优资助”的原则,主要资助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化程度高、符合我省产业政策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秀专利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实施。

第四条 省级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是指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的支持专利技术推广实施方面的专项资金。

省级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资助范围、条件及开支内容 第五条 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及高效节能技术、计算机技术、信息与通讯技术、生物技术、先进制造技术、精细化工技术、环保技术以及其他先进技术。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主要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研究和开发能力; (三)具有基本的科研、生产条件; (四)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资金; (五)申请资助的专利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七条 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的开支内容包括:文献检索费、设备购置费、试验材料购置费、工艺设计费、产品试制费、产品测试费以及协作费等。



已失效的专利还能转让吗



一、已失效的专利还能转让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失效的专利是可以转让的,但属于失效的专利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失效专利转让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二、专利失效的原因 1、超过保护期限失效 从发明人把自己的创造申请到专利后,为了禁止被他人所利用和维护鼓励发明人的权益及热情,都会给予它一个相应的律法保护期限。

这个期限的保护时间一般都是根据专利的类型不同而改变。

例如实用和设计的期限是在十年,而对应的发明专利却是二十年。

无论哪项专利只要超出这个时间,都会自动无效化。

也即是将专利由保密、垄断的性质,转向公开,可以任由有所需要的公众所使用。

因此这个时候的专利,转让出去时对个人而言,是没有多大价值和收益,完全是无偿性质。

2、忘记续交年费而导致的专利失效 每项专利在获得保护的其间,都需要及时向相关的部门缴纳年费,忘记需要年费的六个月内都可以续交,超出这个时间便将会丧失专利权利。

这时候的专利即是发明人想转让出去,也很难找到购买它的买家。

3、发明人放弃该项专利权利 当这项专利的发明人,认为它仍然存在某方面缺陷,或是不够完善难以实施等原因,向专利局用书面的形式,声明放弃持有该项专利的权利,这时候的专利也会因为发明的申请而自动无效。

4、他人的意义和投诉 如果发明人的这项专利已公开的各种文献中,或是已申请到的专利中,因为工作人员的疏忽,没有发现已经有过相同或类似的内容及信息技术,被他人发现和举报后,专利局则也将会依法判定,撤销该项专利的所有权,这时候的专利,一样会是处于无效的状态。



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 202 号 《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已经2014年7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朱小丹 2014年8月27日 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自主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广东省专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专利奖的评审、奖励和管理。

第三条 广东省专利奖由省人民政府设立,包括广东专利奖和中国专利奖配套奖。

广东专利奖设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优秀奖和广东发明人奖。

广东专利金奖及广东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广东发明人奖从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中评选产生。

中国专利奖配套奖是对本省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配套奖励。

第四条 广东省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广东省专利奖评审、奖励的组织以及日常管理。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广东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广东专利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人选由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每届任期3年。

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和办公室。

各专业评审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技术领域的专业评审工作。

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广东专利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授奖金奖不超过15项,优秀奖不超过55项,其中授予发明专利的奖项均不少于70%;发明人奖不超过10项。

省人民政府对获得广东专利金奖的单位,给予每项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专利优秀奖的单位,给予每项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发明人奖的个人,给予每项2万元的奖励。

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调整广东专利奖奖励标准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广东专利奖奖金从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列支。

第八条 申报广东专利金奖及广东专利优秀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权人或者实施单位;

山西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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