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局的行政复议的规定是什么,专利局著录项目变更费怎么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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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局的行政复议的规定是什么
所谓专利其实就是经过国家知识产权认可以后才可以称之为专利的,国家知识产权的工作职责不仅仅包括帮助当事人对所申请的专利进行审核,国家知识产权有权利对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一些问题作出裁决,因此对国家知识产权的行政裁决结果不服的话,需要进行申请专利局的行政复议。
专利局的行政复议的规定是什么? 1、专利行政复议的主体 专利行政复议的主体,指提出专利行政复议申请的人以及被申请人。
根据前面的分析,可以将提出专利行政复议申请的人分成两类。
第一类申请人是指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人。
《行政复议规程》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规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
第二类申请人是指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人。
第二类申请人包括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被控侵权人,以及假冒、冒充专利行为人等。
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若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复议的,被控侵权人应为第三人。
反之亦然。
无论是第一类专利行政复议,还是第二类专利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均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具体而言,就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2、专利行政复议的机构 专利行政复议的机构,也称专利行政复议的机构的主管机关。
与专利行政复议的两类申请人一致,也存在专利行政复议的两类机构。
第一类机构,《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属于国务院直属机构,性质上相当于国务院部门,因此,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由其本身进行复议。
当然,尽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与作出复议决定的机关同一,但内部的处理部门却可以不同。
根据《行政复议规程》第3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以下简称“法律事务处”)负责行政复议的具体工作。
第二类机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所以,此类行政复议,既可以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也可以向上一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3、专利行政复议的收案范围 根据《复议规程 第五条规定,专利行政复议的收案范围包括: 1、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2、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 3、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 4、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5、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6、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不服的; 7、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终止不服的; 8、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子恢复的: 9、专利权人对给子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10、强制许可请求人对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11、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终止其国际专利申请不服的;
专利局著录项目变更费怎么交
专利局著录项目变更费怎么交 专利申请的著录项目变更费是指因为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或申请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著录事项变更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递交变更文件同时应当缴纳费用,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取并开具财政收据(发票)。
费用标准: 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 1。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费200元人民币(不予减缓) 2。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费50元人民币(不予减缓)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100元人民币 缴费期限: 著录事项变更费的缴纳期限是自提出相应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上述请求视为未提出。
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第九十九条 第三款 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专利局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知识产权一个最大的特点都是具备专利性的,他人在没有经过同意的情况下都不可以非法使用他人的专利。
当然,前提是当事人的专利是经过当地的专利局申请成功的。
可是专利局对于当事人的申请也需要进行反复论证的,如果对专利局的相关决定不服的话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下面我们要了解的内容就是,专利局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专利局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1、专利行政复议的主体 专利行政复议的主体,指提出专利行政复议申请的人以及被申请人。
根据前面的分析,可以将提出专利行政复议申请的人分成两类。
第一类申请人是指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人。
《行政复议规程》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规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
第二类申请人是指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人。
第二类申请人包括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被控侵权人,以及假冒、冒充专利行为人等。
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若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复议的,被控侵权人应为第三人。
反之亦然。
无论是第一类专利行政复议,还是第二类专利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均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具体而言,就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2、专利行政复议的机构 专利行政复议的机构,也称专利行政复议的机构的主管机关。
与专利行政复议的两类申请人一致,也存在专利行政复议的两类机构。
第一类机构,《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属于国务院直属机构,性质上相当于国务院部门,因此,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由其本身进行复议。
当然,尽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与作出复议决定的机关同一,但内部的处理部门却可以不同。
根据《行政复议规程》第3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以下简称“法律事务处”)负责行政复议的具体工作。
第二类机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所以,此类行政复议,既可以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也可以向上一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3、专利行政复议的收案范围 根据《复议规程 第五条规定,专利行政复议的收案范围包括: 1、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2、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 3、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 4、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5、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6、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不服的; 7、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终止不服的; 8、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子恢复的: 9、专利权人对给子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10、强制许可请求人对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11、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终止其国际专利申请不服的;
专利局的行政复议的规定是什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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