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案件中,先用权如何适用?,专利侵权的一般赔偿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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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案件中,先用权如何适用?
先用权是指非人在专利权人申请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在专利权人的申请获得授权后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先用权作为一种抗辩理由,一直被广泛援用。
那么,专利侵权案件中,先用权如何适用?本文整理了相关法律条文与知识,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被控侵权方往往以先用权和自由公知技术作为抗辩的理由。
如果该抗辩理由成立,则被控侵权方不构成侵权。
反之,则被控侵权方很有构成侵权的可能。
因此,正确适用先用权原则,往往是正确处理专利侵权案件的关键所在。
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相同的产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此即通常所说的先用权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这样的情况:有人先于该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了与该申请专利的技术相同的技术,或者已经作好了使用该技术的必要准备。
该项技术对于此人来讲即为先用了。
因该先用人此前对自己研究开发成功的该项新技术成果已经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作了大量的工作。
如果仅因为专利权人在专利权的申请方面早于先用人,而不让先用人实施自己开发的该技术成果,则不甚合理。
因此,法律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允许先用人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实施自己开发的该技术成果而不用承担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法律责任。
这一规定既是对专利权的一定限制,也是对先用权人的一种保护。
虽然,被控侵权人往往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但对先用权原则的适用却有其严格的条件。
在审判实践中,对是否构成先用权,一般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时间因素 先用人开发成功的系争技术成果以及准备实施该技术成果的行为应在专利权人提出该项专利的“申请日”之前。
这是判断的时间标准。
应注意的是: (1)该系争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成功以及准备实施该技术成果的日期,必须是在该专利“申请日”之前,该日期之外的发布专利公告日、专利授权日或其他任何日期均不属于构成先用权的范围。
(2)如果在专利权人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至专利授权之日的这段时间,行为人研究开发了或准备实施该技术成果的,不属于专利法上的优先权的范围,行为人不享有先用权。
此时,专利权人虽然尚未获得专利授权。
但被控侵权人以自己在这段时间内研究开发了或准备实施该技术成果、具有先用权的抗辩,有悖于专利法的规定。
该抗辩不能成立。
2。来源因素 (1)先用人的该系争技术成果的取得应是合法的。
如来源不合法,则已经丧失了其存在的合法性,不具备适用先用权原则的合法条件,不存在适用先用权原则的问题。
(2)该系争技术成果应是自己独立研究开发或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所得。
因此,先用人必须与该技术成果有直接和密切的联系,且应该是该技术主体自己使用,不得由他人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如果该技术成果属于企业法人的,并发生该企业的转让和继承等情况的。
则不能脱离该企业将先用权单独进行转让和继承。
3。使用范围因素 先用人对该技术成果的继续使用应是在原有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扩大使用的范围。
如果允许先用人扩大其使用的范围,则会损害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
所谓“原有的范围”,包括“使用”该系争技术成果的范围和为使用该系争技术成果而进行“必要准备”的范围两个部分。
(1)使用的范围是:在专利申请日以后,只要以合理的方式扩大生产规模的,属于在原有范围内的实施,如增加生产线、增设分厂等,均属于合理的方式。
(2)必要准备的构成条件是:先用人对该技术成果的使用已经作好了技术方面以及人力、物力、资金等方面实质性的准备。
如对制造产品来讲,已经准备了有关的设备、作好了样品的试制等工作;对使用方法来讲,已经进行了工艺流程、专用设备的购买等工作。
如果对上述工作的实施仅有意向而尚未落实,则不具备专利法意义上的“必要准备”的构成条件。
(3)时间界限是:在该专利权人提出专利申请日之前,以该专利的申请日为界限。
在此申请日之前的“使用”和“必要准备”的规模,属于“原有的范围”,在此申请日之后超出该“原有的范围”的,则不属于先用权范围了。
当然,技术成果不同,其使用时所要求的技术难易程度也是不同的,甚至是相差很悬殊的。
因此,实践中进行判断时不能拘泥于一种简单的模式,尚需结合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判断,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乐知小编为您整理这篇文章,希望能更好的帮助您了解关于专利侵权案件中,先用权如何适用的法律知识,欢迎浏览。
专利侵权的一般赔偿是多少
1、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的赔偿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一般有实际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难以确定实际损失的,可以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应当参照专利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停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对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专利许可费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种类、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赔偿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元。
第二,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的方法是什么?专利侵权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当事人不能或者不愿协商解决的,可以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可以认定侵权成立,责令立即停止侵权;当事人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侵权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不能或者不愿调解的,也可以起诉人民法院解决。
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国知局中止专利权的审批程序;请求中止的,应当向国知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专利行政文件和有关工作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有关受理文件的复印件。
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向国知局提出恢复程序和办理有关手续的书面申请。
请求书应当附专利行政部门的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专利侵权的取证方法有哪些
专利侵权的取证方法有哪些? 1、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强,由权利人自行取证,对取证的方向和范围把握的十分准确会有一定的难度。
律师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
律师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熟练的诉讼技巧,能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为当事人作出适当的选择。
一般说来,律师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方便得多,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精确。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也会对律师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
2、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机关的法定业务之一便是“保全证据”。
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
《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
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相等的。
在诉前,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3、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4、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基于此当事人往往在提起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同时,提出一份调取证据申请。
专利权人要收集的证据,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 1、有关侵权者情况的证据。
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
因此,侵权者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都是专利权人首先应了解的。
了解这些情况对专利权人对付专利侵权应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是很重要的。
2、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
构成专利侵权的前提是必须要有侵权行为。
因此,证明侵权者确实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在处理侵权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
这些方面的证据有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销售发票、购销合同等。
3、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
专利权人可以向侵权者要求损害赔偿。
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可以是专利权人所受的损失。
但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因对方的侵权行为,自己专利产品的销售量减少,或销售价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费用或少收入的费用等损失。
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也可以是侵权者因侵权行为所得的利润。
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者的销售量、销售时间、销售价格、销售成本及销售利润等。
以此为依据,计算侵权者所得的利润。
专利侵权案件中,先用权如何适用?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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