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商业模式专利保护任重道远,自动驾驶专利有待全球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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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商业模式专利保护任重道远
近年来,我国诞生了一批移动互联行业的优势企业,培育形成了物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新业态,对于我国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务院关于新形式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也指出,要加强新业态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研究完善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对此,官方对《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了修改。
修改内容为: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此次《专利审查指南》修改明确了既含有商业特征又含有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不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具有可专利性,有利于统一专利审查标准,扭转商业模式创新成果遭遇无序竞争的窘态,有利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关键作用,能进一步调动和激发互联网行业创新创业的热情。
自动驾驶专利有待全球布局
对此,我国企业要努力掌握核心专利标准,对关键技术在相应目标市场申请专利并迅速布局,推动专利尽快走出去 无人驾驶技术是当前全球汽车行业、人工智能和互联网行业的研究热点。
在国内,以百度为代表的企业已经把无人驾驶带入了公众视野。
今年7月,百度与金龙客车推出的阿波龙成为全球首款L4级量产自动驾驶巴士,11月,百度Apollo又和一汽红旗发布L4级别自动驾驶乘用车量产计划,预计2022年小批量下线示范运行,2022年大批量投放更多城市运营。
腾讯、阿里、广汽、北汽等也在积极部署和研发。
初创公司中,蔚来科技、地平线机器人、纵目科技等企业都受到了资本市场的高度关注。
然而,如火如荼的大好形势下却有隐忧。
近日,官方和北京国知专利预警咨询有限公司联合发布的《自动驾驶产业专利分析评议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4月1日,在核心专利领域,我国企业从数量到质量都落后于美国、日本企业,而且专利布局高度集中在国内,对海外市场关注不够。
自动驾驶全球赛场上,中国还需努力。
专利多为实用新型 自动驾驶包含两个概念,即无人驾驶和辅助驾驶。
美国国内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将自动驾驶分为5个等级,0级:由驾驶员驾驶;l级:具备 1种以上自动化控制功能,如自适应巡航和车道保持系统ACC等;2级:以汽车为主体执行多种操作功能;3级:当以汽车为主体的驾驶行不通时可指示驾驶员切换为手动驾驶;4级:完全可以无人驾驶。
从定义可以看出,自动驾驶技术综合复杂,涉及感知、V2I/V2V通信、导航、决策、执行控制、车辆动力学等多个方面的技术,在每一个方面,都需要突破性的创新技术。
以感知技术为例,它就像自动驾驶汽车的眼睛,决定了其对周边环境的认知。
从专利申请来源国的角度分析,环境感知传感器专利申请来源国主要集中在日本、中国、美国、德国、韩国这5个国内,日本以32%的占比成为全球最重要的感知技术来源国,中国以24%居第2位,美国和德国分别居第3位和第4位。
日本、中国、美国、德国占据了全球感知技术来源国申请量的84%。
从专利申请目标国的角度分析,专利申请目标国主要集中在日本、中国、美国、德国、欧洲这5个国内和地区。
日本以27%的占比居第一位,中国以21%居第二位,美国以17%居第三位,德国以9%居第四位。
日本、中国、美国、德国占据了全球感知技术目标国申请量的74%。
“从专利申请量来源国与目标国的分布来看,日本主导优势明显。
”官方官方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光电技术发明审查部光学器件一室主任陈旭红介绍,中国的专利数量虽然也较多,但其中实用新型的数量较多,在技术实力上相较日本还是有明显的差距。
包括丰田、日产在内的日本汽车制造厂商对汽车传感器的高度重视和本身所具有的现代电子工业基础,共同成就了日本在全球汽车传感器应用专利的领先地位。
“从毫米波雷达感知技术看,日本是重要的技术产出国,虽然我国有两所高校进入前十位申请人行列,但高校显然不具备在市场上进行技术转化的能力。
”陈旭红分析说,“机器视觉感知技术方面,日本、韩国和以色列的Mobileye公司占据了重要地位,国内的技术研发能力和技术保护力度乏善可陈”。
更关键的是,中国企业在自动驾驶领域的知识产权质量也逊色不少。
“专利的被引用次数直接说明专利的重要程度。
”陈旭红说,以视觉传感器为例,全球专利被引用次数最多的申请人是Mobileye(561次)、三菱(325次)、德尔福(246次)等,没有中国企业。
对外技术产出较少 在更为核心的无人驾驶领域,中国企业也略微落后。
据陈旭红团队统计,全球无人驾驶专利在2012年开始呈爆发式增长,主要原因在于以谷歌为代表的互联网公司开始介入无人驾驶领域,并同时申请了大量专利,其他传统汽车企业也随即增大了无人驾驶技术的相关研究。
以谷歌为代表,美国在无人驾驶专利领域的优势明显,不仅申请量最大,全球布局相对均衡,而且非常重视中国市场,对于中国市场的申请量明显高于其他国内。
德国、欧洲、日本、韩国同样重视对外技术产出。
截至2022年4月1日,无人驾驶专利的全球前十大申请人中,谷歌排名第一,紧接着是传统车企和供应商,没有中国企业的身影。
“对比强烈的是,中国的技术产出不仅总量少,而且全球布局非常欠缺,在其他国内几乎没有专利申请,中国的企业在无人驾驶领域尚欠缺全球布局的意识。
”陈旭红说。
在辅助驾驶决策控制技术方面也是如此。
从技术来源和技术流向来看,日本是辅助驾驶决策控制技术最大的技术来源国,不仅在本国布局,在美国、德国和中国的专利申请量均很大,尤其以美国为重,这反映了日本申请人对美国市场的重视。
相比之下,中国申请人的辅助驾驶决策控制技术专利申请基本在本国市场,几乎没有在国外布局。
陈旭红建议,中国企业应该改变专利运用手段不够娴熟、比较单一的现状,积极学习借鉴国外企业的专利申请布局模式和策略,做到产品未动、专利先行,在产品上市前后,对关键技术在相应目标市场申请专利并迅速进行专利布局。
导航技术具备潜力 要实现高等级的自动驾驶,导航技术是另一个关键。
基于高精度地图的自动驾驶汽车导航系统涉及3个重要方面:高精度地图、路径规划和定位。
在这些细分领域,日本全面领先,但中国也有机会。
从导航技术整体的专利申请态势看,中国起步较晚,日本是最大的专利申请来源地和目的地,其来源地申请和目的地申请的申请量超过美国、中国、韩国、欧洲等国内和地区的总和。
美国和中国来源地申请和目的地申请的申请量分列第二、三位。
哪些发明创造不能申请专利?
1依据专利法第五条对要求保护的客体的审查 在本部分第一章第3.1。2节中例举了一些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生物技术发明类型。
此外,下列情况也属于专利法第五条规定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
1.1人类胚胎干细胞 人类胚胎干细胞及其制备方法,均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
1.2处于各形成和发育阶段的人体 处于各个形成和发育阶段的人体,包括人的生殖细胞、受精卵、胚胎及个体,均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
1.3违法获取或利用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其审查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3.2节的规定。
2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要求保护的客体的审查 2.1微生物 微生物包括:细菌、放线菌、真菌、病毒、原生动物、藻类等。
由于微生物既不属于动物,也不属于植物的范畴,因而微生物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 项所列的情况。
但是未经人类的任何技术处理而存在于自然界的微生物由于属于科学发现,所以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只有当微生物经过分离成为纯培养物,并且具有特定的工业用途时,微生物本身才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2.2基因或DNA片段 无论是基因或是DNA片段,其实质是一种化学物质。
这里所述的基因或DNA片段包括从微生物、植物、动物或人体分离获得的,以及通过其他手段制备得到的。
正如本章第2.1节所述,人们从自然界找到以天然形态存在的基因或DNA片段,仅仅是一种发现,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的“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但是,如果是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基因或DNA片段,其碱基序列是现有技术中不曾记载的,并能被确切地表征,且在产业上有利用价值,则该基因或DNA片段本身及其得到方法均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2.3动物和植物个体及其组成部分 动物的胚胎干细胞、动物个体及其各个形成和发育阶段例如生殖细胞、受精卵、胚胎等,属于本部分第一章第4.4节所述的“动物品种” 的范畴,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 项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动物的体细胞以及动物组织和器官(除胚胎以外) 不符合本部分第一章第4.4节所述的“动物” 的定义,因此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 项规定的范畴。
可以借助光合作用,以水、二氧化碳和无机盐等无机物合成碳水化合物、蛋白质来维系生存的植物的单个植株及其繁殖材料(如种子等),属于本部分第一章第4.4节所述的“植物品种” 的范畴,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 项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植物的细胞、组织和器官如果不具有上述特性,则其不能被认为是“植物品种”,因此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 项规定的范畴。
2.4转基因动物和植物
完善商业模式专利保护任重道远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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